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问题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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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女儿抚养权怎么判定呢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12个法律要点
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12个法律要点本篇是天津法律知识免费普及的第110篇。
离婚时除了分割财产和债务,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随之出现。
孩子应该归谁?抚养费如何约定?多个子女家庭怎么办?今天我们针对不同情况,整理了关于子女抚养的15个法律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子女不满两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以上仅是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子女已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理论上来讲,父母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会更倾向于哪一方,法院会以孩子的成长、教育、性格培养等多方面考虑抚养权归属。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这点主要表现为,外祖父母或祖父母可以帮助抚养,并且有能力提供帮助,假设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都已年事已高且没有任何收入,则不符合此条件。
抚养费纠纷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费纠纷是指父母之间因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抚养费纠纷是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抚养费纠纷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解决抚养费纠纷提供参考。
二、抚养费纠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抚养费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子女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有平等的义务。
(3)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抚养费数额的,可以依法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抚养费纠纷的处理也具有指导意义。
其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主要包括:(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
(2)未成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需要抚养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抚养费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为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提供了依据。
三、抚养费纠纷的法律适用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具体包括:(1)子女的生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2)子女的教育费:根据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
(3)子女的医疗费:根据子女的实际医疗需求,参照当地医疗收费标准确定。
2.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1)一次性支付:根据子女抚养费的总额,一次性支付。
(2)定期支付: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月、季、年等,定期支付。
(3)按比例支付: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3.抚养费变更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抚养费:(1)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变化。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展开论述,从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抚养权分为两种:一是法定抚养权,二是实际抚养权。
法定抚养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享有的抚养权;实际抚养权是指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享有的抚养权。
三、抚养权的归属1. 双亲抚养在一般情况下,双亲抚养是最理想的抚养权归属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单亲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离婚、一方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时,抚养权可能归一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因抚养子女需要,可以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第三人抚养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均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权可能归第三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抚养的,可以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
2. 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最大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等方面。
3.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原抚养方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2)原抚养方有其他严重过错,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3)原抚养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4)其他原因,如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抚养问题的解决对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抚养问题的解决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于1993年11⽉31⽇发布的《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的抚养问题作了如下具体的解释:⼈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出发,给合⽗母双⽅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岁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母双⽅对⼗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随⽗或随母⽣活发⽣争执的,应考虑该⼦⼥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抚养⼦⼥的,可予准许。
2023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2023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2023年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2023年婚姻法已经正式颁布,其中涉及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相关条款也有所更新。
本文将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定义、计算标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离婚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离婚孩子抚养费是指在夫妻离婚后,为了保障子女成长和生活的必要开支而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根据2023年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子女年龄:子女的年龄是确定抚养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幼儿期的子女需要更多的照顾和费用支出,因此抚养费标准会相应较高。
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他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也会有所变化。
2. 抚养能力: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也是确定抚养费标准的因素之一。
根据个人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的不同,离婚双方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法院也会根据离婚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公平合理的抚养费标准。
3. 子女生活水平: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生活水平应该与原先的生活水平相近。
因此,离婚后父母需要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与原先相当的生活条件,包括伙食、衣着、住房、教育等费用。
4. 其他相关因素:在确定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到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和因素,比如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方式、孩子的身体健康情况、父母的工作和居住地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数额产生一定影响。
总体而言,离婚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综合因素来确定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和生活需求。
具体的抚养费数额需要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据法院判决,在实际情况中有所浮动。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抚养费支付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接受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判决的用途使用抚养费,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和生活。
如果支付方违反相关约定,接受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在离婚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上,离婚双方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依法处理相关纠纷,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规定儿童抚养费(3篇)
第1篇引言儿童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的,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生活等方面所需费用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我国,儿童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抚养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儿童抚养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可以协议确定抚养费数额,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与婚姻法基本一致,但在某些方面有所补充和完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对儿童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有所规定。
二、抚养费计算标准1. 一般标准儿童抚养费一般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子女实际需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父母经济能力: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为依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 当地生活水平: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 特殊情况- 父母双方经济能力相差较大时,抚养费数额应适当调整;- 子女有特殊需要,如残疾、病弱等,抚养费数额应适当增加;- 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疾病、失业等,抚养费数额可适当减少。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父母可以协商一致,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
2. 定期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3. 按比例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按照各自经济能力按比例支付抚养费。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2013 ——2014 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家政学任课教师:黄东旭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子女抚养正文: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
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
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
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
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条件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父母为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而舍弃原有婚姻的情况难予避免,离婚率不断攀升,其中很大一部分离婚都会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关系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过于频繁地到另一方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
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是一个始终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人监护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无过错离婚浪潮席卷全球后,离婚立法关注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从过去关注禁止或限制离婚的理由判断,到现在关注处理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养育安排,主要是离婚后子女监护、探望与抚养安排,离婚后亲子关系立法则是关于上述安排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自1978年至2008年的三十年间,离婚夫妻总对数从28.5万对到226.9万对,离结率从4.77‰增长到20.65‰,粗离婚率从0.175‰增长到1.71‰,从整体上表现出离婚率日渐攀升的趋势。
离婚率的上升,从一方面来看,反映了人们可能叫过去更注重婚姻的质量追求;但另一方面,也表明更多的无辜子女将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
多数社会科学研究的结果也指出,离婚易造成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易造成家庭亲职角色的缺席,是单亲家庭的子女更易出现行为问题,父母离婚时以及离婚后的冲突将子女至于父母敌意的生活环境,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将长期积累等。
因此离婚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孩子提供保障,其实实现途径是要求法庭考虑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安排。
离婚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更应考虑到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上述不利影响,确保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其中一方,确保其仍得如同其他的双亲家庭一样、仍得如同父母没有离婚前一样受到双亲的养育,确保父母在离婚后依然履行其对子女的责任。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法律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法律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现代社会中,离婚率在世界各国一直居高不下,由于广泛倡导婚姻自由,双方当事人在离婚中则不免过于强调离婚自由,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忽视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正处于各方面成长和发育阶段,更是性格形成和塑造的关键时期,离婚事实的发生,使家庭残缺,本就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若离婚时以及离婚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欠妥,则更容易导致单亲家庭的日益增多和贫困化,激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攀升,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20多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逐渐意识到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故在离婚法的改革上更多地将重点放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以求将离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1 国外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法律权益保护的研究早在1989年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就得以确定,该原则被现代许多国家作为处理儿童抚养和监护问题所遵循的首要原则。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在对未成年子女利益问题立法以及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时,其组织或个人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在实际生活中,影响未成年人利益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其父母的离婚以及因父母离婚而带来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变化。
实践中,未成年人父母的婚姻关系一经解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立刻随之而来,例如子女监护、给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以及重视未成年子女意愿等,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都需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2 我国立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上的研究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而且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但我国《婚姻法》仅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其对离婚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
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利益,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我国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方面存在以下不足:2.1未确立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为宗旨的指导性原则我国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对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抚养和探望等制度作出了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例如在《民法通则》第16 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理解婚姻法中的抚养问题
理解婚姻法中的抚养问题婚姻法中的抚养问题是指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关于抚养费的支付、亲子关系的维护以及父母共同抚养等相关事宜。
理解婚姻法中的抚养问题对于维护子女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抚养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离婚后由父母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用于抚养子女的费用。
根据婚姻法,未成年子女由无过错方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支付抚养费应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在实践中,法院将综合考虑父母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费用以及子女的生活水平、学习费用等因素来裁定抚养费的金额。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并维持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平衡权益。
二、亲子关系的维护婚姻法要求离婚后的父母继续履行亲职责任,维护良好的亲子关系。
无论是父母双方还是单亲家庭,都应该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和教育,保证子女的正常成长。
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协商,避免利用子女作为工具来达到自身目的。
尽量保持和谐的父母关系,为子女创造安定的家庭环境,有助于他们健康成长。
三、父母共同抚养父母共同抚养是指离婚后,父母共同分享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与责任。
对于父母双方和子女而言,共同抚养有助于维持亲子关系、促进亲子沟通、保障子女权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共同行使抚养权,并约定了父母共同抚养的具体方式、时间分配等。
例如,父母可以商议并共同制定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决策。
四、争议解决在实际生活中,抚养问题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当父母对抚养问题存在分歧时,可以通过亲自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法院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在实际情况下裁定抚养费的支付、亲子关系的维护等问题。
对于违背抚养责任的一方,法院也会进行相应的惩处和制裁。
五、建立健全的抚养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婚姻法中的抚养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的抚养制度。
这包括细化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加大对父母双方抚养责任的宣传教育,提供专业化的调解和司法服务等。
论我国离婚法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
法 5 1 2 o 0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1 0 0 7 — 3 6 9 8 ( 2 0 1 3 ) 0 1 — 0 0 1 8 — 0 6
作 者简 介 :刘 洪华 , 女, 韶 关 学院法 学院讲 师 , 中 国人 民 大学法 学 院在 读博 士生 , 主要研 究方向 为 民商
的国家之一。[ 2 1 2 9 6 但是 , 离婚 自由也是一把双刃剑 。 一方面 , 离婚 自由有利于把人从形式化 了的死亡婚姻 中解放 出
一
机构 、 法 院、 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 , 均应以儿童 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在此背景下, 如何处 理离婚 自由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 成
监护制度 、 探望制度 , 从而构成 了我 国离婚法保障
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较完整 的制度体系。
离婚法关 于离婚家庭 未成 年子女抚养制度的
规制 , 主要从直接抚养人 的确定 、 变更和抚养费的 支付等方面作 了较 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
保 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同时, 各国立法对离婚 亲子关系加 以特别的制度规制 , 很多国家将子女最
会和各 国关注的重点。1 9 5 9 年联合国《 儿童权利宣 言》 指出: “ 儿童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在制定法律
时 ,应 当以儿 童 的最大利 益 为首要 考 虑 。” 1 9 6 6年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 离婚 自由体现 以人
为本 和 尊 重 人权 的价 值 理 念 ,代 表 先 进 的 立 法思
增 强 立法 的可操作 性 , 丰 富有 关制 度的 内容 , 以更 充分地 保 障未成 年子女 的权 益 。
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
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指由离婚父母之一或双方负担的,用于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一、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1.子女生活费离婚父母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居住环境、教育、医疗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子女生活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子女生活费一般不少于每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20%。
2.子女教育费离婚父母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学费、书费、校服费、课外辅导费等,合理确定子女教育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子女教育费一般不少于每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10%。
3.子女医疗费离婚父母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医疗费用,合理确定子女医疗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子女医疗费一般不少于每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10%。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离婚父母应当根据离婚合同或调解协议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子女抚养费。
如果发生支付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
三、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调整离婚父母应当根据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子女抚养费标准。
如果发生调整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扣除离婚父母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子女抚养情况,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子女扶养等相关扣除优惠政策。
总之,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离婚父母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子女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并按期限、调整、扣除等规定进行支付和管理。
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
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男女关系不和走上离婚的道路,但但此时二人又有了孩子的话,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就是离婚诉讼的一个焦点,就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离婚夫妻双方财产怎么分配、起诉离婚后一般要多久可以判决离婚,以下由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夫妻离婚时,孩子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判给谁:(一)孩子是未满两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应当判给母亲,母亲不适合抚养的,才判给父亲;(二)孩子是已满两周岁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然后再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其中孩子是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看孩子愿意和谁生活,孩子就判给谁。
二、离婚夫妻双方财产怎么分配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问题,需要根据双方离婚的方式来做出区别。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就需要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没有达成一致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就不能成功地协议离婚。
因此,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
其次,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就可以由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作出判决。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性质,同时会尽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起诉离婚后一般要多久可以判决离婚对于离婚案件,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三个月,多则九个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
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的与男女离婚小孩判给谁相关的法律知识,作出抚养权判决时,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孩子是未满两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应当判给母亲,母亲不适合抚养的,才判给父亲。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几岁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几岁离婚夫妻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也是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部分,那么,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几岁?离婚后孩子抚养费不给怎么办?一、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几岁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一般给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如果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如果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抚养费的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费不给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是多少?离婚怎么判孩子?会关系到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给付,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对夫妻双方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判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当事人离婚后,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一般情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父母双方;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孩子的意愿决定,在孩子的意愿不明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抚养人,协商不成或有异议时,由法院确定抚养人,可以给予以下原则:
1、孩子的双方父母应尽量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做出适当的决定,维护孩子的最大利益。
2、如果孩子已经满14周岁,则应尊重孩子的意志,并将其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3、法院应根据孩子实际情况,考虑孩子的安全、心理、教育和财政等方面,以及双方父母负担能力等,在维护孩子最大利益的前提下,最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探讨婚姻法中的离婚协议与子女抚养协议
探讨婚姻法中的离婚协议与子女抚养协议婚姻法中的离婚协议与子女抚养协议婚姻法作为一个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法律文书,其中涉及到离婚协议和子女抚养协议的相关条款。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一项协议,而子女抚养协议则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问题。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中的离婚协议和子女抚养协议,并对其制定、执行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于规定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离婚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然而,为了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建议双方选择书面形式,以保留证据。
离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财产分割: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财产情况,并规定财产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公平公正,且应考虑到两个人的贡献和财务情况。
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2.债务清偿: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债务责任,并约定债务的清偿方式。
债务清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
在约定债务清偿方式时,双方需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
3.赡养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提供赡养费用,离婚协议应明确赡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需要支付赡养费的一方应当根据对方的实际需要和自己的经济能力,支付相应的金额。
离婚协议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法院审核和确认,以确保其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减轻离婚所造成的纠纷和冲突,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二、子女抚养协议子女抚养协议是离婚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根据婚姻法,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属于父母共同行使,但一般情况下,由一方父母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子女抚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监护权:协议应明确子女的监护人,即负责日常抚养、照顾和教育子女的人。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约定由一方独立行使监护权,或者由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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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问题目前,我国的离婚现象比较普遍,由此带来的不仅是夫妻关系的解散和家庭的破裂,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研究表明,离婚后的父母对未成年子的抚养和照顾是否适当和充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法律应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来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也是本论文的出发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和美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抚养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继而提出对于完善我国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中美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
(一)中国相关立法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通则》第 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中,第 21 条也指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使用的“直接抚养”、“间接抚养”、“监护人”等词语正是体现了我国民法上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理念,离婚后任何一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抚养的方式不同,即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
所以,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和观念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都存在,无正当理由,父母不能拒绝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般意义上的抚养主要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精神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从抚养的主体来看,一方是未成年子女,一方是父母,这完全是由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父母照顾义务。
一方面,父母需要有能力照顾未成年子女,能够为其生活提供所需,如果父母的生活就无法保障,那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也就无法完成。
另外,未成年子女必须有被抚养的需要,需要从父母身上得到帮助。
从抚养的内容来看,父母不仅仅需要在经济上提供条件,更需要在精神上与未成年子女进行
沟通和交流,给予一定的安慰,身体和心理的共同健康发展是父母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父母离婚后,虽然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但是由于未成年子女只和一方共同生活,所以,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与一般意义上的抚养会所有不同。
父母离婚后主要由直接抚养方负责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间接抚养方通过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交往。
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主要是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制度: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中,具体包括了抚养方式的确定、直接抚养方的确定、抚养费的确定和变更等问题;在探望权制度中主要包括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实现等问题。
抚养制度的人身性很强,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所必须的,父母双方都有无条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美国相关立法分析
1、父母监护权的分配
美国关于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标准的历史发展,遵循了英美法系关于该标准的发展规律,即由“父权优先原则”发展到“幼年原则”,再发展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统一结婚离婚法》第 402 条对“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作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①一方父母或双方有监护子女的意愿;②子女对其监护人的意愿;③子女与父母双方或一方,与兄弟姐妹或与任何对其最大利益有重大关联的其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影响;④子女对家庭、学校、社区的适应性;⑤具有监护权的相关人员的心理和生理健康。
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指引下,美国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本州的法律。
美国各州关于子女监护权的认定和离婚后监护权分配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总体上父母离婚后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上分为单独监护、分配监护、共同监护、分离监护四种。
2、抚养费的支付
美国法规定:“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法院只有在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时,才予以认可,否则无效。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子女的经济来源;②监护父母的经济来源;③婚姻解除前子女的生活水平;④子女的身
体和感情状况以及其教育所需费用;⑤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经济来源以及其生活需要。
”26可见,美国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状况、父母离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等的基础上,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由于考虑父母的经济来源,各州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中,通常将“收入”定义得非常广泛,包括各种各样财产上利益的增加。
尽管各州采取不同的方式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但仍存在几种共同的基本标准:①百分比模式。
②收入分享模式。
③麦尔森模式。
3、探望权制度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 407 条规定:“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望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就可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望子女的权利。
”对于直系尊亲属的探望权,有的州制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例如祖父母必须证明其探望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实现。
对于探望权的时间安排,通常是在周末或假日。
为保障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探望权,法院会限制有监护权的一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搬离法定区域;在合理的理由下,可以对有探望权的一方给予补偿性的改变。
为避免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发生冲突,法院通常在判决中规定探望权的安排,有些州还规定了对探望权受阻的纠纷的救济措施。
我们需要明确,在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不能强制执行子女,因为人身不是强制执行的客体,对不协助间接抚养方实现探望权的一方父母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确保探望权的实现,但法院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执行。
4、美国法律的评析
在美国,与子女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的决定权都由具有法律身份的父母享有,这种权利在美国历史上曾属于“父权”的内容。
随着婚姻法的发展和人权理念的上升,这种权利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父母同等享有,内容也更加丰富。
而最低抚养费的确定和抚养费的强制执行措施,都有利于在不影响父母生活的情况下,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水平,对于父母也比较公平合理,而且当情况发生实质变化时,法院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子女的抚养费,这些都是我国可以学习的地方。
二、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完善
(一)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将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划分为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体现的正是共同监护的理念,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有监护子女的权利,只是监护的方式发生变化”。
42所以,在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共同抚养的原则下,不应过分追究是否需要再次重申,而是要明确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对于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如何更好地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才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1、确定直接抚养方的考虑因素
确认直接抚养方的考虑因素可以囊括子女的年龄、有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和父母的意愿三个方面。
2、父母间抚养协议的效力
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自主选择直接抚养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抚养费的确定方式
1.抚养费的确定方式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该采用父母收入百分比和子女最低生活标准相结合的模式。
2.抚养费的扣缴制度
我国的抚养费执行难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抚养费的扣缴制度,赋予一定的政府机构或者其工作部门负责代扣代缴抚养费的职能。
三、结论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父母离婚后子女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情形,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发展,而我国关于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立法又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未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
故笔者认为应健全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立法,努力探索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新举措。
笔者认为应该在离婚亲自关系中建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既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潮流,也是实践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切实保护
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直接抚养费方的确立上,适当考虑子女年龄和意愿;在抚养费的支付上建立抚养费的扣缴制度,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
建立并健全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是完善我国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也是为未来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奠定基础。
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这方面的内容,这不仅是法律立法上的需要,更是保障单亲子女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