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_合造价 [20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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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2011]001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规定,现对合肥市建设工程的税金费率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税金费率为3.539%,三县税金费率为
3.475%。
二、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价目表》(2000) 税金费率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1.0012×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材料价差×(1+税率)
三、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肥地区市政工程结算系数(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项目)见下表:
四、调整税金费率自2011年5月1日执行。
五、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城乡建委
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设局、长丰县建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