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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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
法律文书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中,由国家权利机关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和由当事人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书的总称。其中规范性文书由立法部门拟订,旨在对全体公民的约束。非规范性文书是由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按照法律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起诉状、调解书、逮捕证、代理词等。
我们常用的主要是诉状。诉状属于民用的法律文书,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一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状子”。它是由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要求或答辩的书状,主要有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和答辩状等几类。这些诉状应由当事人自己书写,但限于一般公民的法律知识欠缺,多由律师或法律顾问代写。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起诉状
起诉状通常分为民事诉状、行政诉状或刑事自诉状,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报告的书状。
二、答辩状
答辩状是各类案件的被告中的一方或被上诉的一方,针对原告或上诉的一方的指控所进行的有理有据的答辩的书状。答辩是被告,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它有助于辨明是非正误,有罪无罪,轻罪重罪,此罪彼罪,他罪我罪等。
三、上诉状
所谓上诉状就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重审改判案件的书状。
四、再度申请书或申诉状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是指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公民,不服已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这种诉状如符合事实、理由正当,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案件再审后,做出公正的处理,这对于纠正错判,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重要作用。
五、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节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而形成的文书。民事调解书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坚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民事调解书包括标题,诉讼参加人的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情,调解理由,协议内容,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
六、劳动争议仲裁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制作的仲裁文书。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诉讼意义的文书,如仲裁机关制作的各种笔录;另一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仲裁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等。我们重点介绍劳动仲裁决定书,即劳动仲裁组织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书面裁决。
七、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请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行为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