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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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人民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社会力量和各类经济组织竞争,有关部门应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审、定标和履约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经组织部门审查合格后发布。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招标投标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格式;(三)招标条件和技术规范;(四)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辟布,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招标人、联系方式和报价截止日期;(二)招标文件的费用和获取方式;(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条件和资料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招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误导性和歧义性的内容。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制定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及报价单;(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四)履约保证金和其他保证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招标人规定的送达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不得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利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招标评审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公示发布管理制度

公示发布管理制度

公示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示发布工作,保障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地传达给相关各方,营造公开透明、互信互通的工作环境。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1、公示发布:指在事先公告程序和范围内,将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告的行为。

2、公示发布主体:指对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发布的主体单位。

第三章公示发布的基本原则1、真实准确原则:公示发布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禁止虚假、误导性的公示发布行为。

2、及时有效原则:公示发布应当及时有效,不得拖延或隐瞒有关信息。

3、公开透明原则:公示发布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涉嫌违法违规或不当利益输送。

第四章公示发布范围1、涉及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法规、规划、方案、政策、招投标公告等事项。

2、企事业单位组织架构、人事任免、财务预算执行等管理事项。

3、社会公益活动、募捐公告、慈善活动等公益信息。

第五章公示发布程序1、申报公示发布:相关主体应当将待公示发布的事项报送公示发布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2、审查核实:公示发布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的公示发布内容进行审核核实,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3、公示发布方式:公示发布管理部门可选择适当的方式,包括官方网站、媒体发布、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发布。

4、公示期限:公示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重要性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结果反馈:公示发布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示结果反馈给相关申报主体。

第六章公示发布责任1、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主体应当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公示发布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2、公示发布管理部门责任:公示发布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发布工作,确保公示发布内容的真实、准确。

3、公示对象责任:公示对象应当依法接受公示结果,并配合公示发布主体落实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公示发布违规处罚1、一旦发现公示发布内容虚假、误导性,或者拖延、隐瞒信息,公示发布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公示发布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本地区发布媒介信息《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将本地区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单独建立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以其为发布媒介;未单独建立的,以实际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发布媒介。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发布媒介以及相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要求,抓紧完成平台对接、数据规范与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所有相关平台最迟应当在2018年1月底前,确保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做好信息汇集共享、技术指导支持等服务工作,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有“获得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公司招标信息发布规定(3篇)

公司招标信息发布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信息发布工作,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项目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招标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开,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

2. 公平原则:招标信息发布应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不得歧视任何投标人。

3. 公正原则:招标信息发布应保证内容的客观公正,不得含有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4. 及时原则:招标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招标信息。

第二章招标信息发布内容第四条招标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时间等基本信息;2. 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标的、质量、数量、技术要求等;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4.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地点及费用;5. 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地点及方式;6.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标准及程序;7. 其他需要公告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招标信息发布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表述。

第三章招标信息发布渠道第六条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应包括以下途径:1. 公司内部公告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内部平台;2. 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平台;3. 专业招标信息发布媒体;4. 其他相关媒体或平台。

第七条招标信息发布前,应确保所有发布渠道的信息同步一致。

第四章招标信息发布时间第八条招标信息发布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3. 投标截止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文件的制作、邮寄时间,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完成投标文件的准备。

第五章招标信息发布程序第九条招标信息发布程序如下:1. 招标部门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2. 招标部门将招标文件报送至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3. 招标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招标部门负责招标信息的发布;4. 招标部门对招标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发布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招标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招标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司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合法,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标公司所有涉及招标活动信息的发布,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变更公告、答疑公告等。

第三条招标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招标信息对全体潜在投标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 及时准确原则: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内容准确无误;3. 实事求是原则:信息发布内容应真实反映招标活动实际情况;4.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信息发布内容第四条招标公司信息发布内容包括:1.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等;2. 中标公示: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合同主要条款等;3. 变更公告: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等变更信息;4. 答疑公告: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5. 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发布程序第五条信息发布前,应进行以下程序:1. 审核程序:招标公司相关部门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2. 修改程序: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3. 审批程序:信息经审核、修改后,需报公司领导审批;4. 发布程序:审批通过后,由信息发布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六条信息发布后,招标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1. 监督检查: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发布质量;2. 跟踪反馈:关注信息发布后的社会反响,及时处理潜在问题;3. 存档备查:将已发布的信息存档备查,以便查阅。

第四章信息发布媒体第七条招标公司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2. 依法设立的信息发布媒体;3. 招标公司官方网站;4. 其他相关媒体。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工作,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活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三)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四)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

(五)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招标工作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的保密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作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环节,以备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信息。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1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 -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公示公告管理制度

公示公告管理制度

公示公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示公告工作,促进公示公告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社会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府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工作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办公室在政务公开、信息公示等工作中的公示公告管理。

第三条公示公告是政府和单位公开信息和决策结果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公示公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做到公开透明、权威可信、易于理解。

第五条我单位设立公示公告专门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公示公告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和发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公示公告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公示公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法规、规划、项目、招标、评审、征询意见等方面的信息和决策结果。

第七条公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公示事由、公示对象、公示期限、公示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详细具体地说明。

第八条对于重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公告,并提前公布在单位网站或政府官方平台,以便广大群众知晓。

第九条公示公告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可能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的事项,应当尤其慎重对待,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公示公告发布后,应当及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回应和解释。

第三章公示公告的形式和方式第十一条公示公告的形式可以采取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公示公告可在单位门户网站、政府官方平台、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布,也可以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公示公告的发布应当在工作日内,避免节假日、双休日等时间段发布,确保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公示公告应当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发布方式和途径,提高信息的传播效果和接受度。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规范信息公布管理规定(3篇)

规范信息公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公布管理,保障信息公布的准确、及时、安全,提高信息公布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布活动。

第三条信息公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信息公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

(二)真实准确:公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三)及时有效:信息公布应当及时、有效,确保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四)公开透明:信息公布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安全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信息公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信息公布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信息公布范围第五条信息公布范围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重大事项;(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决策;(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四)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重要人事任免;(六)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得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布程序第七条信息公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信息收集:信息公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信息审核:信息公布前,应当由信息审核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信息发布:信息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发布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公布信息。

(四)信息反馈:信息公布后,应当及时收集公众反馈,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八条信息公布方式:(一)新闻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形式公布信息;(二)政府网站: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三)社交媒体: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四)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适宜的方式公布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招标项目公示规定文件

招标项目公示规定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项目公示工作,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公开性和竞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招标项目公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平原则:招标项目公示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公正原则:招标项目公示应当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及时原则:招标项目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招标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概况、项目规模、项目投资估算等基本信息;(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类型、招标组织形式等;(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四)招标项目的招标条件、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等;(五)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六)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监管部门等;(七)招标项目的招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八)招标项目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招标项目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第六条招标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公示:(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招标人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项目公示;(二)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招标人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项目公示;(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招标人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项目公示。

第三章公示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项目公示:(一)招标人编制招标项目公示内容;(二)招标人将招标项目公示内容报送招标监管部门审核;(三)招标监管部门对招标项目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四)招标人按照审核通过的招标项目公示内容进行公示。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2017-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法人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行为。

三、发布平台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通过国家、省、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平台。

四、发布内容1.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方式、招标序号、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2)招标项目的需求说明及技术要求;(3)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资质要求;(4)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规定;(5)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名称及份数等;(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的事项;(7)招标文件的售卖及咨询服务的具体操作方法。

2.公示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总成交价、中标限期、中标时间、中标结果有效期等;(2)流标公告应明确流标原因及处理方案;(3)更正公告应明确更正范围、更正内容、更正的时间和方式;(4)其他招标相关公示信息。

五、发布时间1.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

2.更正公告应在招标截止时间前至少7日以前发布。

3.中标公示应在中标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六、发布要求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明确、准确、规范,不得误导、欺骗或误导。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按照法定形式和内容格式进行发布。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有关媒体、网站、平台上发布且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4.对于需要纠错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正公告。

5.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发布后,应保留原始资料备查。

七、违规处理1.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布虚假、失实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影响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招标结果或者撤销颁发的合同。

3. 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如发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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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
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
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
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
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
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
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
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

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媒介和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
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
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
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
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
知》(计政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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