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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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第二十三条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第二十六条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毒物品寄存的案例男子非法储存60多个煤气罐被拘留根据微博用户“平安北京”发布的消息,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水屯村一出租院内存有多个煤气罐。

2024年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4篇)

2024年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4篇)

2024年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4篇)目录第1篇某幼儿园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第2篇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第3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第4篇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某幼儿园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幼儿园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为加强餐饮服务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1. 有毒、有害物品的购买1.1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由实验人员填写计划单,报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1.2 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送交采供部购买。

1.3采购此类药品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经营单位购买。

1.4采供部门二人持“毒品购买证”或麻醉、精神药品购买证件到指定单位购买,运送途中需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安全交至仓库管理部门。

有限购买证件严禁转借他人。

2. 有毒、有害物品的接收2.1 此类药品保管员应由二人担任,负责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工作。

2.2 此类药品保管员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品质,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

2.3 保管员验收2.3.1二位保管员先后核对实物与购买计划单是否一致。

2.3.2 检查有毒、有害物品包装完好,封口严密,标签清晰,文字完整,易于辨认,无污染、无渗漏、无破损、无混杂、无启封痕迹。

2.3.3精密称定(未开口状态)重量,四人(两位保管员,两位采购员)核对确认。

以上有一项验收不合格,保管员拒绝接收,报主管领导进行调查,直至符合规定。

2.3.4 验收合格,填写接收记录,四人签名。

2.3.5 瓶外贴上标签。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高毒物品的泄漏、事故事故和危害人身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规定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高毒物品的定义高毒物品是指具有极高毒性和危害性的化学物质,常见的高毒物品包括剧毒农药、有机磷农药、烟雾弹等等。

二、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1. 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设立专门的存储仓库,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装备有相应的泄漏报警装置和应急处理设备。

2. 高毒物品的仓库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将高毒物品与其他危险物品混放。

仓库内应当标明高毒物品存放地点和数量,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三、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1. 高毒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进行。

2. 高毒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装置,防止泄露和事故发生。

3. 高毒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交通事故和非法窃取。

四、高毒物品的使用管理1. 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特许,未经特许不得使用。

2. 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

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防护措施,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3. 高毒物品的使用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或者靠近水源的地区使用。

五、高毒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理1.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封锁、疏散、抢救等等,以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伤害。

2.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报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挥和协调。

3.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高毒物品安全宣传教育1. 对于从事高毒物品管理、储存、运输和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技能。

2. 对于广大市民,应当进行高毒物品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高毒物品危害的认知,了解应对措施。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毒物品的定义:指危害性大、毒性强、使用、储存、运输具有较高危险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生物腐蚀性物质等。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毒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生产管理第六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高毒物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和应急救援设施,做好消防、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一条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储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爆和密封性能,保证高毒物品的安全存放。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储存环境中的有毒物质浓度。

第十五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预警装置,明确指示储存区域的危险程度。

第十六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处理储存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异常情况。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十七条对于高毒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专门的运输方式和保护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高毒物品作业管理

高毒物品作业管理

《高毒物品目录》出台背景
我国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诊断、鉴定等程 序,未进入这一正规程序的职业病患者,特别 是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对自己病情不了 解,大量的“未我国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 诊断、鉴定等程序,未进入这一正规程序的职 业病患者,特别是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 对自己病情不了解,大量的“未报告”和“隐 性”职业病例大量存在,与“报告病例”的统 计数字相比只是“冰山一角”。
编制目录的背景
矿渣提炼贵重金属而导致中毒是近 年来急性中毒的新作业方式,对劳 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编制目录的背景
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 无减,而且危害具有群体性,一起急性 职业中毒往往危及多人,急性职业中毒 致死、致残率高,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 问题突出。 如河北白沟事件、北京天晔 公司农民工的苯中毒、广东安加的正己 烷中毒等。
高毒物品作业的具体要求
对存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劳 动过程防护责任的规定 :
1、使用高毒物品作业时,应配备专、兼职的职 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卫生医 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2、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经警示线、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 设备;
编制目录的背景
用工制度改革,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 入城市,形成流动劳动力队伍,其社会 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 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 响难以估计和控制。个别企业无视劳动 者健康权益,个别乡镇企业生产力低下, 设备简陋,无任何
编制目录的背景
防护设施,企业管理混乱,制度不全, 加之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 愚昧无知,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 “职业危害的三大转移” 在我国对外 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 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有境外向境内转移。 如将已淘汰的高危害技术、产品或已明 令禁止使用的有害生产原材料、生产工 艺或生产过程向我国境内转移。

2023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高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3条高毒物品指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危险品等。

第4条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生产和储存第5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活动。

第6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具备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7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生产区域,并进行划定、标明禁区,避免高毒物品泄漏造成的危害。

第8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高毒物品库房,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9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运输和销售第10条高毒物品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活动。

第11条高毒物品运输企业应制定专门的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第12条高毒物品运输企业应确保运输过程中高毒物品不泄漏,不损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隔离、固定、警示标识等。

第13条高毒物品销售企业应核查购买人员的资质,不得将高毒物品销售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14条高毒物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记录进行保存,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确保高毒物品的使用可追溯。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使用和废弃物管理第15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培训使用人员,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第16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使用区域,划定禁区,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通风设施、防护装备等。

第17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三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三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毒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严重危害并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分类、登记、审批、使用、储存、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第五条高毒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防护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高毒物品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分类和登记第六条高毒物品应当按照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一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具有极高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八条二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较高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九条三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一定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十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高毒物品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毒物品进行分类和登记,并颁发高毒物品登记证。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登记证应当标明高毒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危险性等级和有效期限,并加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高毒物品审批和管理第十四条对于申请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批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拥有相应的高毒物品使用资质,并制定详细的高毒物品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毒物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对相关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使用和储存第十七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毒物物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毒物物质的特性、危害程度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毒物物质是指能对人体产生有害或危险影响,具有剧毒、高毒、易燃、易爆、腐蚀、致窒息等特性的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毒物物质的管理,建立健全毒物物质的防护体系,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毒物物质的安全,并承担对公众向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提供保护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毒物物质的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毒物物质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物物质的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布毒物物质的相关信息,为公众提供及时的安全信息。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毒物物质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毒物物质的单位。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毒物物质的使用场所进行危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管理部门。

第九条毒物物质的研究、开发、生产、储存、使用、销售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管、执法和处罚。

第二章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第十一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进行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品仓库和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经常性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控制作业强度,减少职工接触毒物物质的机会。

2024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xx]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高毒物品的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毒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高毒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控性。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责任单位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高毒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二)制定高毒物品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掌握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三)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高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安全;(四)对高毒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急措施;(五)定期组织高毒物品的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对高毒物品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五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职责:(一)落实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控;(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三)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其掌握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知识;(四)加强高毒物品使用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按照相关规定对高毒物品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六条高毒物品的储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储存场所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或者地下储罐,储罐应定期检验和维护;(二)储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区、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三)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四)储存过程中应注意与其他物质的隔离和防止发生混合、泄漏等情况;(五)储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确保高毒物品的稳定性;(六)储存过程中应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测和记录,定期盘点,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七条高毒物品的仓库管理应具备以下要求:(一)设立专人负责高毒物品仓库的管理和监督;(二)仓库内部应划定存储区域,按照高毒物品类型分类存储;(三)仓库应配置灭火器材和防护设施,确保应急处理能力;(四)仓库应进行定期的卫生清理和消毒,防止污染和细菌滋生;(五)仓库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内高毒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高毒物品是指具有高度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管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管理程序,确保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高毒物品从购买、储存、使用到废弃的全过程管理,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高毒物品的管理职责和责任人。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清单,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

第九条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禁止将高毒物品存放在人员密集的区域内;(二)储存区域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三)储存区域应当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前要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二)使用高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持有相应的证书;(三)使用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四)使用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确保不留下任何高毒物品的残留。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倾倒,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高毒物品的库存清查和检查,确保储存和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事故应急和救援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编制高毒物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职责部门的任务和协调机制,做好事故应急和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高毒物品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尽快控制事故扩散和蔓延。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20]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和运输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毒物品是指具有严重毒性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毒素等。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全员参与。

第五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的管理第八条生产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高毒物品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使用过程中没有泄露和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储存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标明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生产使用和储存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使用和储存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强化应急能力。

第三章运输高毒物品的管理第十六条运输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具备安全保障设施的交通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高毒物品不泄露和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运输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加强监督,确保高毒物品的安全运输。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防止人员接触到高毒物品而产生危害,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一、高毒物品的分类和标识根据高毒物品的毒性程度不同,将高毒物品分为特别高毒物品、高毒物品和极高毒物品,分别用红、黄、橙色标识,并在容器上详细标明物质名称、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等信息。

二、高毒物品的存储和保管1. 高毒物品的存放应设置专用的密封柜,柜子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水要求,并设置报警系统。

2. 不同种类的高毒物品要分开存放,禁止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3. 禁止将高毒物品存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应保证存放环境通风良好。

4. 存放高毒物品的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三、高毒物品的配送和接收1. 高毒物品的配送和接收应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 接收高毒物品时应核对物品的标识和数量,并记录相关信息。

3. 高毒物品的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配送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高毒物品的使用和操作1. 使用高毒物品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高毒物品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

2. 使用高毒物品时应戴上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3. 在操作高毒物品时应遵循规定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措施,并注意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4. 高毒物品的使用应设置专用的操作区域,并做好事故报告和记录。

五、高毒物品的废弃物管理1. 废弃的高毒物品应单独收集并进行标识,禁止与其他废弃物混合。

2. 废弃高毒物品的处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无害化处理。

3. 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理应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门人员负责。

六、高毒物品事故的应急预案1. 建立高毒物品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

2. 各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演练。

3. 发生高毒物品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高毒物品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高毒物品的存储、配送、使用、废弃物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石油化工总厂制度-执行类1 基本要求本规定中所称高毒物品是指〘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2号)附件中所列物品。

2 职责2.1 安全环保科是总厂高毒物品防护的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2.2 各车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的管理制度,在职业卫生档案中明确高毒物品分布图,确定高风险区域、高危害作业范围,并制定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原材料采购与运输3.1.1 采购的高毒物品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1.1 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许可和经营许可证。

3.1.1.2 必须有与供应物品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口物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有中文说明和标志。

3.1.2 装载高毒物品车辆的停放,要有专人监护,严禁在生活区、办公区、厂内道路及其他人流集聚的场所停放。

3.2 作业场所管理3.2.1 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熟悉管理范围内主要高毒物品的分布及其防范措施,员工应熟悉本岗位主要高毒物品的危害特征及其防范措施。

3.2.2 对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要求,设置警示线、警示牌。

并根据危害特点,设置固定式报警仪、风向标(袋)、喷淋洗眼等设施。

3.2.3 严禁高毒物品直接排放;对涉及高毒物品的设备进行重点管理,组织做好设备检查和消缺工作,确保高毒物品不泄漏。

3.2.4 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3.2.5 承包商要制定高毒物品防护措施,各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予以督促落实,安全环保科予以监督检查。

对风险较大的作业,要将防中毒措施提交安全环保科审核。

3.3 作业人员管理3.3.1 对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按照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管理要求,配备适合的个体防护用品;制定防护用品日常维护、检查制度,确保防护用品完好无损。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高毒和高危粉尘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毒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常性从事接触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作业.高毒物品、高毒作业以及高危粉尘、高危粉尘作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积极强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职工健康监护的管理,确保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

存在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需要使用高毒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毒物品。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负责存在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模版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模版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三条高毒物品的分类高毒物品按照其危险程度可分为甲、乙、丙三类,具体分类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标识高毒物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其危险性质、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厂家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确禁止使用该物品的场所。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设施要求高毒物品的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通风、排气、清洗等设施,并设立作业区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原辅料管理生产高毒物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在其进货、入库、使用过程中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原辅料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可追溯。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第七条储存场所要求高毒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远离居民区、公共交通设施等,应设有专门的防火、防爆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及报警系统。

第八条储存条件要求高毒物品的储存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储存地点应通风良好,远离热源、火源,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溶液泄漏。

第五章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第九条运输许可证高毒物品的运输必须办理运输许可证,持证单位才能从事高毒物品的运输活动。

第十条运输工具要求高毒物品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运输的安全性。

第六章高毒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场所要求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场所进行,必须设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使用人员要求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未经培训和证书的人员不得进行高毒物品的使用活动。

第七章高毒物品的处理管理第十三条废弃物处理高毒物品的废弃物必须经过专门的处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置,绝不能随意排放或混入普通垃圾中。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3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3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一、综述高毒物品是指对人员、环境以及设备具有极高危害性的物质。

为确保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二、高毒物品的定义和分类1. 高毒物品的定义:高毒物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剧毒、强腐蚀性、致癌性或诱变性等特殊危害性的物质。

2. 高毒物品的分类:根据危害性质的不同,高毒物品可分为剧毒物品、腐蚀性物品、致癌性物品、诱变性物品等。

三、高毒物品的存放和管理1. 存放环境要求:(1) 高毒物品的存放场所应设有标识,并采取防火、防盗、防爆措施,保证存放环境的安全。

(2) 存放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且远离可燃物、易氧化物等其他危险物品。

(3) 存放场所应设置防泄漏设施,以防止高毒物品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2. 存放容器和包装要求:(1) 高毒物品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密闭容器进行存放,以防止其挥发和泄漏。

(2) 容器上应标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密封良好,防止外界污染。

3. 存放监管要求:(1) 存放高毒物品的场所应有专人负责,对存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2) 高毒物品的存放记录应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存放时间等信息,确保存放情况的可追溯性。

四、高毒物品的使用和操作1. 使用培训要求:(1) 高毒物品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高毒物品的性质、特点以及防护措施,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2) 培训中应强调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2. 使用防护要求:(1) 高毒物品的使用场所应有明确的标识,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通风系统、防护罩、安全柜等。

(2) 使用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保护自身避免接触高毒物品。

3. 废弃物处理要求:(1) 废弃的高毒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交由专门的处理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2) 废弃物处理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防止二次污染和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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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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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13、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14、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

15、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
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6、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高毒物品岗位基本情况;
(2)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含高毒物品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高毒物品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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