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16•【文号】海征稽〔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征稽〔2018〕304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和减免(缓)征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办法》及《细则》规定,进一步细化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减免(缓)征工作要求,做好辖区政策宣贯工作,确保政策执行统一。
二、请各单位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对代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
清查委托代收协议,落实代收责任,对代收单位的港口建设费代收政策落实、代收流程、资金管理、票据及印章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对于未按《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委托代收协议条款约定代收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终止代收业务等措施。
各单位清查后,请将拟取消代收资格的委托代收单位名单(含经核准后6个月内未开展实际代收业务的委托代收单位)于10月15日前上报我局。
三、请各单位根据《细则》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水转水运输货物的征收管理,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全面自查工作,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流程,有效解决目前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出问题立行立改,防范征管风险。
四、上述自查报告请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
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
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港⼝费⽤收费管理规定码头费⽤收费管理规定受控编号:1.为规范我司码头相关费⽤收取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港⼝收费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并规定。
2.本规定适⽤于涉及港⼝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的所有需向外收取的船舶港⼝费⽤及作为货主需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的管理规定。
3.我司所涉及的港⼝费⽤依据现⾏港⼝收费计费办法主要有:由货主⽀付的货物港务费、港⼝设施保安费、港⼝作业包⼲费、货物仓储费等,由船⽅(或其代理)⽀付的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执⾏交通运输部最新的港⼝收费计费办法,未明确之费⽤将根据双⽅签订的合同确定,具体见附件1、附件2。
5.由货物港务费、港⼝设施保安费等码头费⽤管理规定(1)货物港务费、港⼝设施保安费等港⼝费⽤⼀般情况下由货主上交主管部门,港⼝设施保安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例上交。
(2)我司之货物(含集团公司)或按双⽅合同约定需由我司⽀付的,由物流调度中⼼根据内外贸货物的情况,依据收费标准(按⽐例上交的则按实际上交⽐例)及实际货物数量填写缴费凭证,经审批后交财务⽀付。
(3)⾮我司之货物或按双⽅合同约定需他⽅⽀付的,由⽀付⽅⾃⾏上交,但物流调度中⼼应进⾏监督,以免由于费⽤未及时上交影响我司码头的使⽤。
6.港⼝作业包⼲费、货物仓储费等港⼝作业费⽤依据业务合同约定是否收取及收取的费率,若需收取则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提交收费凭证,由财务收取并开具发票。
7.由船⽅(或其代理)⽀付的码头费⽤管理规定(1)船⽅(或其代理)⽀付的码头费⽤主要有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服务费等,供⽔服务费按《船舶加⽔作业管理规定》执⾏。
(2)所有油船均应收取码头费⽤,其他船舶依据业务合同⽽定。
(3)船舶靠泊前,⽣产部应与物流调度中⼼确认所靠泊船舶是否需收取码头费⽤,并明确由船⽅现⾦⽀付还是由船舶代理代为⽀付。
(4)船⽅现⾦⽀付的规定①船舶靠泊后,码头监督(或⽣产部指定专⼈)告知船⽅码头费⽤的收费标准、费⽤⽀付流程等事项。
海上工程施工海事监管费
海上工程施工海事监管费海务监管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上工程施工监管费的征收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费用合理。
海上工程施工监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海上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不得设置过高或过低的收费标准。
2. 使用透明。
海上工程施工监管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支持海事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维护海洋环境和保障海上工程施工的安全。
3. 拨付专款。
海上工程施工监管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用于特定的监管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4. 监管机构负责。
海上工程施工监管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管应由海事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5. 合法合规。
海上工程施工监管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使征收和使用的权利。
海上工程施工监管费的征收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海上工程施工的规模和性质确定的固定费率收费;另一种是按照海上工程施工实际活动的监管工作量收费。
征收标准一般由海事监管部门制定,经上级海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不同的海上工程施工监管费收费标准,以适应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海上工程施工活动。
海上工程施工监管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海事监管设施建设和改造。
用于购置和维护海事监管设备设施,如巡航船舶、监控设备、通信设备等。
2. 海事监管人员培训。
用于培训监管人员,提高其监管水平和专业能力。
3. 海事监管工作。
用于支持海事监管机构进行海上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巡航监测、突发事件处置等。
4. 海洋环境保护。
用于支持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 海事法律法规宣传和宣传教育。
用于开展海事法规和海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0.06.08•【文号】国海指字[1990]264号•【施行日期】199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0年6月8日国海指字(1990)264号)各分局:我局现有码头12座,总长度1393米,分别为岸壁式码头2座580米,栈桥式码头4座593米,浮码头6座220米,其中多数是七十年代后期,八十年代初期建造竣工的。
从总的情况看,码头的基本状况是好的。
但近几年码头管理费的开支在逐年增加,各单位在码头费使用上掌握也不尽一致,使部分码头设备修缮工程未能及时安排进行,这个问题如不尽早解决,矛盾会更加尖锐。
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安全,现将《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映。
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码头费实行分层(局、指挥中心、各分局)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
二、码头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块分配方案,由指挥中心提出年度计划安排,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码头费分为码头管理费和码头工程费两部分。
码头管理费切块包干,由各分局负责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码头工程费由局根据各单位所报工程,实行专项计划安排。
四、码头管理费的使用范围:1、船舶、码头水电费(不含办公楼、营区的水电费);2、码头维护费;3、码头供水设备维修费;4、码头供电设备维修费;5、水鼓维修费;6、国内港口停泊、引水、拖轮费;7、码头环境卫生、绿化等费用。
五、码头工程费的使用范围:1、码头主体的较大修缮工程;2、码头挖泥工程;3、码头水、电供给系统的较大改造;4、其它大型工程项目。
2024年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二篇)
2024年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____年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一、引言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加强海事管理工作,提升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水平,____年交通部计划设立直属海事机构。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实施海事管理政策,组织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我国海域的巡航监管等任务。
本文将对____年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的设置方案进行详细论述。
二、机构职责1. 制定和实施海事管理政策: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将负责制定和实施海事管理政策,包括海事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促进我国海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组织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将组织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航道安全管理、航标管理、通信导航管理等工作,提升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水平,确保船舶和航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对我国海域的巡航监管: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将加强对我国海域的巡航监管工作,包括船舶巡航管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巡航监管、海洋环境保护巡航监管等工作,保护我国海域的安全和环境。
4.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海事组织、各国海事管理机构等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推动我国海事管理工作的国际化。
三、机构设置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包括总部和下属各级海事机构。
1.总部设置:总部设立在首都北京,负责制定和实施海事管理政策,协调和监督下属各级海事机构的工作,并承担对外联络、国际交流等职责。
2.下属各级海事机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下设若干个分支机构,包括以下部门:(1)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安全管理事务,包括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资质认证等工作。
(2)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安全管理事务,包括航道调查与测量、航道标志管理、航道维护等工作。
(3)通信导航管理部门:负责通信导航设施和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雷达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的安装和维修等工作。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川价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6月8日川价发〔2009〕104号)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港务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港务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交通厅是我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船舶港务费征收主体。
第三条凡在我省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四条缴纳方式和征收标准(一)缴纳方式船舶港务费实行两种缴纳方式,即按月缴纳和按航次缴纳。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船舶航行情况自行选择按月或按航次缴纳方式,并向船籍港或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年度内不得变更缴纳方式。
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强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用某种缴纳方式。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交水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日照海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日照海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版本号:1.3 文件编号:SDMSA-RZXZ-0706日照海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做到规范计收、应征不漏,及时、足额地上缴规费,根据国家及山东海事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船舶港务费、港务监督管理费等规费的收缴工作。
第二章征管原则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务处为局规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局的收费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费实行专户管理的原则,收取的规费应及时、足额的缴存规费收入专户。
并按规定于每月2日、12日、22日足额上缴山东海事局规费收入专户。
第六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各项规费。
第七条各收费点必须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执收人员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及物价、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费收规定第八条船舶港务费的收取。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每净吨(马力)按0.71元计征;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每净吨(马力)按0.25元计征。
(一)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单位(拖轮按马力)计征。
(二)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按500吨计。
船舶有大、小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
不足1吨或1马力的按1吨或1马力计征。
(三)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缴纳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实际用途计征。
(四)从事经营性水上、水下施工的工程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按1版本号:1.3 文件编号:SDMSA-RZXZ-0706 规定费率计征船舶港务费。
(五)泥驳船和耙吸船每三十天(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船舶港务费。
港口使费收取标准
港口使费收取标准港口使费备用金一般包括以下各项费用(黑体加下划线部分是经常会发生的费用):1.代理费代理费是船舶代理人接受委托方委托后,为所委托的船舶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各类服务而索取的相应报酬,部颁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废止,这里就省略不谈了。
2.货物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是交通部授权各港口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对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征收的费用,进口和出口要分别各计收一次,对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和装货所用铺垫绑扎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用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空箱除外)等免征港务费。
港务局所征的港务费主要用于港口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其中的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租用或使用单位),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港务费是根据货物种类级别,按照不同费率收取的,进口和出口分别收取,费率不同(出口是进口的50%)。
货物种类级别共有四个,散装工业原料和初级加工品、粮食、化肥、钢材、煤炭等都分在一类中,进口费率是1.40元/吨,或0.90元/立方米(以大者计收,以下同),未列名货物为二类,进口费率为3.30元/吨,或2.20元/立方米,危险品、冷藏货物和部分列名贵重物品被分在三类,进口费率为6.60元/吨,或4.40元/立方米,集装箱为第四类,装载一般货物的进口集装箱收费费率为40元/20尺箱,80元/40尺箱,装载一级危险品的集装箱和冷藏重箱收费费率为80元/20尺箱,160元/40尺箱。
货物港务费一般均向收、发货人收取。
由船东支付的情况很少见。
3.船舶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是交通部授权各港口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征收的费用,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分别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各征收一次船舶港务费。
港务局所征的港务费主要用于港口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其中的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租用或使用单位),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港口收费管理,提高港口服务质量,促进港口经济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委决定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1.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收费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我国所有港口内的收费活动。
2.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港口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保障港口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港口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要求港口收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经营单位的负担,不得妨碍港口货物流通和物流市场竞争的正常运作。
二、收费项目1.港口收费项目包括港口船舶进出港费、泊位租赁费、装卸作业费、仓储费、堆存费、水上交通工具停泊费等。
2.港口收费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港口经营情况酌情增减,但需依法合规,并公示发布,确保企业知晓和合理准备。
三、收费依据1.港口收费的依据包括货物种类、船舶类型、作业量、停泊时间、泊位类型等有关因素,具体由港口经营单位和客户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港口收费的依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和客户核对和监督,防止任意设置或强加额外费用。
四、收费标准1.港口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港口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兼顾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港口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利益,实行差别化的收费。
2.港口收费标准一般由港口经营单位提交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公示发布。
五、收费管理1.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结算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收费活动的合规和财务透明。
2.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电子收费系统,提高收费的自动化和数据管理的准确性,方便企业和客户查询和对账。
3.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收费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收费职责。
六、监督检查1.港口收费的监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加强对港口收费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加强和规范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随着 财政 改 革 的不 断 深化 , 中央 政府 对 非税 收入 的 管 理不
多 级 、 部 门参 与 , 通 过 多 个 管 理 环节 紧 密衔 接 实 现 费收 总 多 并
断加强。20 0 4年《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的通知》 中明确指 出要“ 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 强政府非 加 税收入票据管理 、 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 管理 、 健全政府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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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海事行政 事业性收 费管理
口 肖 鸣
摘 要: 就如何加 强和规 范海事费收管理, 从制度建设 、 监督 管理 、 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 了初 步分析研 究, 目的是提 高 其
存 在 多级 机 构 、 多个 部 门的 参 与 , 目前 海 事 费 收 的 收 缴 流程 也 存 在 多种 形 式 , 括 : 务 大厅 集 中收 费 形 式 、 场 收 费 形 式 、 包 政 现
还存有 差异 。 因此 , 加强和规范海事费收管理工作 , 是新 的海事 管理体制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 三、 目前海事费收管理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
海事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的客观要求。
一
、
加强和规范海事费收管理的重要性
是有待建 立和完善海事费收管理制度。 海事费收是一个
收入 监 督检 查 机制 ” ,以推 进政 府 非税 收 入 管理 工 作 的 规 范化 和法 制 化 。海 事规 费 是行 政 事 业性 收 费 , 非税 收 入 的 管理 范 属 畴 。交 通部 海 事局 作 为 中 央垂 直管 理 机构 , 贯彻 和落 实 中 央政 府 的指 示 精 神 ,加 强 和规 范 海 事 费 收 管理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政
水运_安全措施费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运安全管理,保障水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水运活动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运安全措施费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而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水运安全措施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水运安全措施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船舶类别安全措施费1. 远洋船舶:每吨船舶载重吨位收取人民币50元;2. 近洋船舶:每吨船舶载重吨位收取人民币40元;3. 内河船舶:每吨船舶载重吨位收取人民币30元。
(二)船舶类型安全措施费1. 油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吨船舶载重吨位增加人民币20元;2. 汽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吨船舶载重吨位增加人民币15元;3. 渔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吨船舶载重吨位增加人民币10元。
(三)特殊船舶安全措施费1. 客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吨船舶载重吨位增加人民币30元;2. 货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吨船舶载重吨位增加人民币20元;3. 混合船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吨船舶载重吨位增加人民币15元。
第六条水运安全措施费的计算方法: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按照船舶的实际载重吨位计算水运安全措施费;2. 船舶载重吨位不足1吨的,按照1吨计算;3. 船舶载重吨位超过100吨的,按照100吨计算。
第七条水运安全措施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水运安全措施费。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水运安全措施费缴纳窗口,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的缴纳。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缴纳水运安全措施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2. 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3. 船舶载重吨位证明;4. 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
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 992〕967号)(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 980]334号)实用文档(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实用文档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92]价费字191号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船舶港务费实用文档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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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 92]191号)(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92]价费字191号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船舶港务费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
船舶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则按500吨计费;船舶有大小两组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征收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的实际用途计征。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每净吨(马力)0.47元(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二、港务监督管理费(一)船舶登记费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3.船舶抵押登记: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4.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8.船舶国籍证书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内河船舶登记证书20元/本内河船舶执照10元/本9.废钢船登记每艘次100元(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1.申请费(包括发证、职务签证和换证)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人次20元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人次15元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一、二等电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人次8元申请内河一、二等适任证书人次12元申请内河三、四、五等适任证书人次8元2.考试费(1)A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人次70元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人次50元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人次40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人次20元(2)B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人次45元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人次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电机员人次30元(3)C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人次30元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人次20元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人次15元(4)内河二等适任证书人次30元三、四、五等适任证书人次20元3.抽测、加试或补考抽测、加试或补考,考试科目数超过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考试科目半数以上,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80%收取;半数或半数以下,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50%收取。
内河实操考试每人30元。
4.证书费A类适任证书每本10元B、C类和内河适任证书每本8元5.特免证书(仅海船)申请费人次50元证书费每本10元6.复核试卷费要求重新核查考试成绩,每人每科目收取核查费30元。
7.证明费要求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每人每项收费10元;如需中英文对照,收翻译费10元;由于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所发生的国际电信费用,按邮电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8.签注费B、C类适任证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2元;A类适任证书的“仅有下列限制”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3元。
9.其他(1)遗失、损坏适任证书或超期换证,应加倍缴纳申请费和证书费。
(2)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收取。
如需将试卷译成外文,每份按一千汉字60元收费,将试卷译成中文,每份按一千字40元收费。
(3)引航员考试发证沿海一级引航员按A类船长的收费标准沿海二级引航员按B类船长的收费标准沿海三级引航员按C类船长的收费标准内河一级引航员按内河一等收费标准内河二、三级引航员按内河二等收费标准(三)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1.沿海申请费人次10元证书费每本10元2.内河申请费人次8元证书费每本8元3.因丢失而重新申请船员服务簿,加倍收取申请费和证书费。
4.船员服务簿内规定的签证,收费2元。
5.在规定的定期签证期限内,无故不办理定期签证者,加倍核收签证费。
(四)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1.海员四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1)理论考试每人每项3元(2)现场实操考试每人每项5元(3)证书每本1元2.海员三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1)理论考试每人每项3元(2)模拟操作考试每人每项8元(3)证书每本1元3.油轮、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费、证书费(1)理论考试每人每项3元(2)实操考试费每人每项5元(3)证书每本1元4.原油洗舱培训考试费、证书费(1)考试费每人每次20元(2)证书每本5元5.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参加上述各项海员专业训练的考试费、证书费和翻译费,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第9款(2)的标准收取。
(五)海员证费成本费每本15元签证费每本5元补发每本30元(六)油污水化验费(委托服务)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害物质含量化验、生活污水中生化需氧量、大肠菌群、悬浮物等化验费。
每个样品150元;同类化验,每增加一个样品50元。
船舶油漆、油种和水面污油鉴别分析,每张图谱400元。
(七)海事调解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并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
调解成功的,收取调解费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计收调解费,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等按实计收。
(八)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1.现场监视费(1)500总吨以上(含500总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数量现场监视费不足50吨100元50-不足100吨200元100-不足300吨350元300-不足500吨500元500-不足1000吨600元1000-不足5000吨700元5000-不足10000吨800元10000吨以上1000元(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数量现场监视费不足5吨10元5-不足10吨20元10-不足20吨30元20-不足50吨50元50-不足100吨70元100-不足200吨150元200-不足300吨250元300吨以上350元(3)槽管轮现场监视费按每液货舱(罐)计算,每舱(罐)收人民币50元。
(4)船舶水上过驳作业,按上述(1)、(2)、(3)项标准向装卸双方分别计收。
(5)集装箱拆装箱现场监视费20■集装箱每箱人民币50元40■集装箱每箱人民币100元2.证书费除下列情况外,港务监督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正本每份100元,副本30元。
(1)500总吨以下中国籍船舶装载危险货物不足10吨,证书费20元。
(2)500总吨以下中国籍船舶的装载危险货物超过10吨而不足50吨,证书费60元。
3.单独报请港务监督审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按《货物积载图》每份次核收50元。
(九)船舶证明签证费1.海事声明签证签证费正本每份100元副本25元2.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签证费每份30元。
船舶其他事项申请签证,如发生病、伤等手续费按上述计收。
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险证书,证书签发费,正本每份50元,副本10元。
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证书签发费正本每份25元副本5元5.船舶残油接收证明《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每份100元。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书费100元。
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费50元。
(十)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货物船舶的强制护航和其他特种船舶因操纵困难等原因申请护航的应由船方支付护航费,申请维护的水上水下工程需由申请方支付护航费。
1.国际航线船舶0.25元/马力小时2.国内航线船舶0.10元/马力小时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十一)清除污染管理费船舶及设施造成水域污染、损害环境,港务监督可责令其清除污染或组织清除水域污染。
清除费由肇事的船方或设施所有人支付,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按清除污染费用总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
(十二)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凡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需向港监申请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十三)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检查发现有缺陷的船舶,按检查人员指定港口纠正,船舶到达指定港口时,应主动申请复查,如中国籍船舶指定港口为国外港口,则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的船舶应支付复查费用。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十四)浮油回收费1.回收船航行收费(作业收费)国际航线船舶0.25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80元)国内航线船舶0.10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20元)2.回收船停泊待时费25元/小时3.围油栏费国际航线船舶2元/米天国内航线船舶1元/米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12小时至24小时计1天,24小时至36小时计1.5天,36小时至48小时计2天,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