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连海大校发〔2017〕317号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部门):《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7月27日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年7月27日印发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海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航海类专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航海类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入学(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及时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后回家治疗。
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培养计划
4 √ 72 64 8
程 19 13012650 金属工艺学●
2
√ 36 34 2
20
专 21
业 22
及 23
方
24 向
13018480 机械原理● 13018490 机械设计● 13004830 机械互换性与测量● 13012720 金属材料及热处理 13019200 专业英语
合计
4√ 4√ 2√
选 业 12 13017360 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2.5 √
46 42
4
3
课
基
现代设计理论与方法
础 13 13019210 概论
2.5
√ 46 46
本模
3
块限
课 14 13012790 计算机数值模拟技术 3
程 15 13004670 特种加工
2
16 13017330 自动化制造系统
2.5
√ 54 54 √ 36 28 8 √ 46 46
表 4: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限选课程设置及进程
课课 程 程序 性 类号 质别
课程 编号
课程名称
考考
学分
合
试查
计
学时
(按学期)周平均学时数
讲 实实上
备注
课 验践机1234 5 6 7 8
公
共
基 1 13003270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3 √
54 54
3
础
2 13017250 先进制造技术
2
√ 36 36
3 2.5 √
94.5
72 66 6 72 66 6 36 30 6
54 48 6 46 46
1778 1650 80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未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在取得正式学籍前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名义处理,受到其他处分,与在籍学生相同。
第二章实施违纪处分的原则第三条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
执行纪律处分必须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广大同学要坚持正面教育,树立正气,反对歪风;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诚恳帮助,使其正视和改正错误。
第四条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
各级学生部门、单位、组织必须维护学校纪律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都必须根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章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第七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对于犯有本细则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或违反上级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达不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必须做出检查,同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对学校未掌握情况前而主动交代错误者,应从轻处理。
第九条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要加重处理:(一)一学期内第二次应受到中队书面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学院(系)书面通报批评;第二次应受到学院(系)书面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警告处分;(二)在校期间,曾受到过两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三次违纪应给予处分者,要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速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继续实行主辅修制并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或双学士学位专业。
为规范辅修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简介(一)辅修专业是指已修读主修本科专业的本科学生,又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
(二)双学位是指已修读并获得主修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又修读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开办辅修专业、双学位种类学校本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设立的辅修和双学士学位专业主要有:自动化、环境工程、物流管理、海事管理、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社会工作、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日语、应用物理学等专业(院、系可根据每年人才需求对所开专业进行微调)。
教务处于每年四月网上公布所开设的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招收名额。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要求(一)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必修课设5—8门,辅修结业须取得25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2学分;双学位专业课程可在辅修课基础上再增加3门左右,双学位毕业须取得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6学分(含毕业论文环节10学分)。
辅修和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所开课程和环节的相同部分,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
相同部分是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及教学大纲的要求都一致,经开课单位核准后准予免修。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由开课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单独排课。
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上课。
三、学生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要求1、在校本科学生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无不及格课程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者(含2.0);修读英语双学位,还需达到国家英语四级优秀或六级通过且口试合格标准;2、某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学有余力、相关课程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培养计划
在课程设置及进程安排中带●为学位课
表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各学期进程表
表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课程设置及学分安排
表3: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必修课程设置及进程
表4: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限选课程设置及进程
注:限选课四年内必须至少修满35.5学分。
机械设计与制造方向需从基础模块中选修25.5学分的课程并从方向模块1中选修10学分的课程;机械电子控制工程方向需从基础模块中选修25.5学分的课程并从方向模块2中选修10学分的课程。
表5: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任选课程设置及进程
表6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实践课程设置及进程
表7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讲座设置及进程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培养计划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选课指导图
选修课。
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根据《XX海事大学关于制定(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指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专家讲座等,取得的成效或成绩,经审核后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3学分、专升本学生必须取得2学分方可毕业。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可纳入转入专业累计。
转到外校学习的,应按有关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部门为各学院,督促检查部门为教务处。
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报登录1.各学院应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来开展这项工作,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由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及辅导员组成,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
2.每学期结束时,学生将填写好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以及有关支撑材料递交到学院进行学分申报。
3.各学院应每学期统计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每年九月底前要把前一学年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得分情况予以公布,以便监督。
4.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实行课程化管理,全学程内课程成绩只累计记录一次,同一项目有多种认定结论时按就高计,学生进入毕业环节前由各学院指定人员按百分制记载并纳入学分绩点。
第六条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规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其中专家讲座1学分为单列),超出部分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发表论文、专利、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的学分可以按照下述规定替代本专业课程:1.通识教育选修课中科学与技术类或创新创业类一门课程;不超过2学分的专业选修课。
2.只能替代已修课程中的不及格课程,且课程成绩按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的成绩记载。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的组织和协调、规范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健康、有序的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国联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通过互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本科“3+1”“2+2”、硕士“1+1”等“*+*”模式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通过参加该类项目的学习,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大连海事大学与国(境)外联合培养院校的学位证书的项目。
参加此类项目的学生国外学习期间各项费用自理。
第二条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均应为我校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各学院、系与国(境)外院校院、系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各层次国联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报名、录取、出境第五条我校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国联项目。
国联项目的学生最终录取权在国外联合培养院校。
第六条根据项目的不同,国联项目的报名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或各个院系负责,学生按照国外联合培养院校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七条学生接到国联项目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由所在学院统一为其办理国际联合培养留学手续,国际联合培养留学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统一申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学籍处理后,学生方可离校。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各院系分别负责指导参加校际和院际国联项目的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九条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海大校发〔2017〕329号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单位(部门):《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7月25日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7年7月25日印发附件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海事大学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回校参加考试的结业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实施违纪处分的原则第三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纪律处分必须与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广大同学要坚持正面教育,树立正气,反对歪风;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诚恳帮助,使其正视和改正错误。
第四条坚持依法管理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必须依法维护学校纪律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依法处分的原则。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种类、管理与审批第七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依程度轻重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具备下列材料:1.处理本细则规定的“学习管理类错误”以外的违纪学生,必须具备如下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区队(班级)处理意见、中队处理意见、学院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培养出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规定,综合素质好,具有竞争能力的高级航运人才及其他专门人才,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引导广大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并能科学合理地给予测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其测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优秀个人、推优入党、学生资助及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文明道德素质、学习成绩、身心素质、半军事管理〈航海类专业学生〉等方面)和素质拓展测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方面)。
第四条根据第三条的测评内容形成如下综合素质测评指标结构:第六条学习成绩测评指标(B)学习成绩原始分是指一学期内学生所选本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必修课、限选课(包括重修课)的学习成绩积分(以教务部门提供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准);任选课和辅修课成绩不计入内。
第七条素质拓展综合测评指标(C)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测评值的确定,主要根据测评的指标、权重系数和测评的具体要求进行。
综合素质测评的计算公式为:U=W1A+W2B+W3CU综合积分值A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标准分B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标准分C素质拓展综合测评标准分W1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权重系数W2学习成绩权重系数W3素质拓展权重系数计算公式为: i S =8×(δ--xx i )+75式中:i S 第i 个学生的标准分i x 第i 个学生的原始分x 一个测评单位学生原始分的平均分δ 标准差δ=nx xni i∑=--12)(n 一个测评单位的学生总数第十条 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的测评1、中队、区队对学生必须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详实的记录;2、每名学生在每月的月底要进行全面月总结,总结的内容要以测评指标为基础;3、中队、区队测评小组要根据中队、区队的检查情况记录和学生的月总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测评,测评所得的月积分要及时予以公布;4、每月公布的学生测评积分同学无异议后,将一学期每月积分累加以确定每个学生的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积分原始分;5、每一学期所得测评结果的原始分转换为标准分,标准分超过100分者以100分记。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院系所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入学体检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精)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速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继续实行主辅修制并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或双学士学位专业。
为规范辅修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简介(一辅修专业是指已修读主修本科专业的本科学生,又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
(二双学位是指已修读并获得主修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又修读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开办辅修专业、双学位种类学校本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设立的辅修和双学士学位专业主要有:自动化、环境工程、物流管理、海事管理、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社会工作、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日语、应用物理学等专业(院、系可根据每年人才需求对所开专业进行微调。
教务处于每年四月网上公布所开设的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招收名额。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要求(一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必修课设5—8门,辅修结业须取得25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2学分;双学位专业课程可在辅修课基础上再增加3门左右,双学位毕业须取得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6学分(含毕业论文环节10学分。
辅修和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所开课程和环节的相同部分,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
相同部分是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及教学大纲的要求都一致,经开课单位核准后准予免修。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由开课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单独排课。
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上课。
三、学生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要求1、在校本科学生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无不及格课程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者(含2.0 ;修读英语双学位,还需达到国家英语四级优秀或六级通过且口试合格标准;2、某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学有余力、相关课程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9年12月22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连海大研字[201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参照执行。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课程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学术水平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2。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4。
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5。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七条学位的申请及受理: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⑴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答辩申请审批表;⑵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⑶学位论文1份;2.学位申请的受理:学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并指派专人对论文格式进行严格检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
我校国防生、小语种学生有关课程学时、学分计算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国防生、小语种学生
有关课程学时、学分计算办法(试行)
一、国防生必须完成由“国防生选培办”单独设置的军政课程并取得学分。
“国防
生选培办”于第7学期将应届国防生的军政课总学分及总成绩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国防生所修规定军政课学分,可替代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要求的20%的学分。
未修满军政课规定学分者,不准用部分军政课学分替代专业任选课学分要求的20%的学分。
二、小语种学生必须完成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限选、任选课学分,并
满足毕业180学分的要求。
其中对外语类课程以及用英语授课的专业类课程如何修读,特作如下规定:
1.专业教学计划将外语类、英语授课的专业课设置为必修课时:
1)大学英语(1-4)或大学英语(2-4)的学时、学分直接与日俄德语(1-4)学时、学分对应;
2)英语口语(1-3)或英语口语(初、中、高级)的学时、学分直接与日俄德语口语(1-4)或日、俄语口语(初、中、高级)学时、学分对应;
3)用英语授课的专业课(含专业英语)必须由院、系指定相应的必修课,并满足学时、学分的规定;
2.专业教学计划将外语类、英语授课的专业课((含专业英语))设置为限选课时,
要求院、系在不降低对学生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指定部分外语类或专业课替代这部分限选课,并要求小语种学生必须完成这部分课程要求并取得学分。
3. 如果上述必修、限选课包含在该专业指定的学位课中,则院、系指定替代必
修课或限选课应作为学位课。
但必须事先向学生加以说明,以免影响毕业、学位资格审查。
2004年8月制订。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培养出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规定,综合素质好,具有竞争能力的高级航运人才及其他专门人才,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引导广大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并能科学合理地给予测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其测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优秀个人、推优入党、学生资助及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文明道德素质、学习成绩、身心素质、半军事管理〈航海类专业学生〉等方面)和素质拓展测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方面)。
第四条 根据第三条的测评内容形成如下综合素质测评指标结构:A (W 1)B (W 2)C (W 3)第五条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测评指标A第六条学习成绩测评指标(B)学习成绩原始分是指一学期内学生所选本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必修课、限选课(包括重修课)的学习成绩积分(以教务部门提供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准);任选课和辅修课成绩不计入内。
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测评值的确定,主要根据测评的指标、权重系数和测评的具体要求进行。
综合素质测评的计算公式为:U =W 1A +W 2B +W 3CU 综合积分值 A 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标准分 B 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标准分 C 素质拓展综合测评标准分 W 1 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权重系数W 2 学习成绩权重系数第九条 三项指标的原始成绩(作为原始分)分别转换为标准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i S =8×(δ--xx i )+75式中:i S 第i 个学生的标准分i x 第i 个学生的原始分x 一个测评单位学生原始分的平均分δ 标准差δ=nx xni i∑=--12)(n 一个测评单位的学生总数第十条 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的测评1、中队、区队对学生必须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详实的记录;2、每名学生在每月的月底要进行全面月总结,总结的内容要以测评指标为基础;3、中队、区队测评小组要根据中队、区队的检查情况记录和学生的月总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测评,测评所得的月积分要及时予以公布;4、每月公布的学生测评积分同学无异议后,将一学期每月积分累加以确定每个学生的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积分原始分;5、每一学期所得测评结果的原始分转换为标准分,标准分超过100分者以100分记。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2009年9月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考试管理,特对学生补考作以下规定。
第一章学期初补考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每门课程仅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第二条学生于上学期所修的必修、限选课,成绩不及格且分数为40分(含)以上的课程,准予参加开学初的学期初补考。
第三条在校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准参加开学初的学期初补考。
1.任选课;2.已经补考过一次的不及格课程;3.考试(查)为旷考的课程;4.考试(查)为违纪或作弊的课程;5.任课教师取消考试(查)资格的课程;6.成绩低于40分的课程。
第四条参加开学初补考的学生,必须于开学前一天到达学校,登陆教务系统查询补考日程。
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可自愿决定是否参加补考考试,如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不予记载。
航海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补考考试,否则按补考旷考处理。
第五条组织工作1. 补考命题必须符合“教考分离,集体评卷”的原则。
确定为教考分离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在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用于补考。
非教考分离的必修、限选课课程结束考核时,要出三套题随机抽一套用于补考。
2.体育课、实验及实践环节的补考办法和时间由开课单位于每学期放假前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规定实施。
3.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由教务系统按多门课程交叉自动编排考场。
4.补考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在教务系统网上查询补考资格及日程安排,按日程规定进行考试。
5.监考等各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安排,并在全校下发补考情况通报。
各教学单位须按要求落实好监考人员,并对监考人员提出监考要求。
第二章毕业前补考第六条毕业前补考对象仅为申请进入毕业环节的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毕业前补考,考生要按20元/门标准缴纳补考费,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否则将取消其补考资格。
第八条补考资格1.非航海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进入毕业环节后,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或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20学分(含)者,可申请毕业前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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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全校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实施因材施教,更好地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求是创新精神和国际竞争力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案计划
根据学分制的特点及要求, 实行指导性教案计划。
指导性教案计划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指南, 它规定了各专业对学生学习的要求。
各专业教案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必修课是指本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
包括主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
各门类必修课学分约占总学分的%。
限选课是指本专业学生必须在限定的一类或一组课程中选修的课程, 每组选修课程体现专业范围内不同的方向。
各门类限选课学分约占总学分的%。
限选课学分超过规定部分可替代一定的任选课学分。
任选课是指专业任选课和全校公共任选课或学生根据个人志趣,所选外专业的各类课程。
各门类任选课学分约占总学分的%。
学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完成全校性选修课学分。
二、学分与绩点的确定与计算
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单位, 是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基本依据。
各专业四年制本科学生须完成学校专业教案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理论课、实验课的教案时数每学时为学分、体育课学时为学分;按计划集中进行的军训、公益劳动、工厂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验、毕业实习每教案周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每教案周学分。
各类课程学分的最小单位为.学分。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 平均绩点可以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 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一个指标。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等级百分制成绩绩点
(优秀)分—
(良好): 分—
(中等): 分—
(及格): 分—
(不及格): <分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根据教案计划每学期规定的标准课程对应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列学生学习名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获得学位、评优、评定奖学金, 择优推荐的智育条件。
三、选课原则与程序
1.选课应具备的条件
(1)学期注册;
(2)缴纳学费。
.选课原则:
学校在作毕业生资格审查时,学生已取得各类课程学分,必须符合专业教案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标准。
必修课学分不准以其他课学分替代。
已取得的限选课程学分,超过标准部分,经院、系批准可替代一定的任选课学分。
学生选课应根据指导性教案计划并参考课程大纲, 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按学期进行。
学生每学期应选足本专业本学期所开必修和限选课程学分总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学期所开必修和限选课的。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 再选后续课程, 未取得先修学分, 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选课前, 学院(系)必须根据教案计划规定, 明确选课范围和学分数。
选课时首先须保证必修课, 其次限选课、最后任选课, 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当一门课设有不同档次时(学时、要求不同), 只允许学生选择学时数等于或大于本专业教案计划规定的课程,否则选课无效。
学生可跨专业选课, 可以提前修读本专业的有关课程, 但未取得各专业每学期所开全部课程学分者,不得跨专业或提前选课。
各专业除相同课程外, 原则上一个专业的课程可作为另一专业的任选课。
同一门课程, 由两名以上教师开课, 学生可按选课程序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允许学生有周试听时间并在周内进行退补选。
周选课结束后, 所选课程不准变更。
擅自退选课程按零分处理并记入成绩档案。
.选课程序
开课单位于每学期规定时间,根据教案计划落实下学期教案任务并聘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