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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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外交流所修读的学分的认定,特对《**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管理规定(讨论稿)》做如下具体修订。

1.参加境外交流的应是我校注册在籍的,学校国际交流处选派的学生。

2.学生在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转换按课程性质分成三类:(1)学生所属专业岗位需要的课程培训,该类课程培训的学分,按实际培训的30学时折算为1学分:(2)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该类课程按实际培训的15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境外学校校际交流学生的课程学习,根据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的实际学时数,原则上按15学时折算为1学分认定为我校的学分。

折算后的学分取整数。

3.在海外校、企进行的实习及实习前的岗位培训,均按我校实践环节认定学分,学分认定按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进行。

4.认定课程学分在教学计划中的归类,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操作:(1)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2)学生在境外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原则上按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归类,一般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若要认定为专业学位课,必须该课程和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折合后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若折合后的学分小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不足的学分用专业开放选修课程补足。

课程性质的归类、课程学分的认定由各学院参照以上操作原则,由教学院长会同有关专业负责人提出办法,由教务处审核后认定。

5•境外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1)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2)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3)学生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按照在境外交流所在学期登录。

6.转换学分的收费对于学生在海外修读的课程需要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学分,按转换后的学分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对外经贸大学 本科生学分费交纳表

对外经贸大学 本科生学分费交纳表
3.此表要求一式二份:交费后财务处留存一份;返回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登记备案一份,否则不能确认课程学分费已交(切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分费交纳表
填表时间:
年月 日
学院
学号
学分费 项目
辅修专业、双学位选课〇 计划外选课〇
课程代码及 课序号
课程名称
姓名
超学分选课〇
学分
备注
课程学分数合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学分费标准
100 元/学分
学分费合计
学院 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字(盖章):
财务处 收讫盖章
注:
1.如补交历年学期的课程学分费,请在备注栏注明课程学习时间。 2.已获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要替代同一门双学位课程学分者,须在备注栏注明“替代” 二字。

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国(境)外学分及成绩认定实施细则【模板】

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国(境)外学分及成绩认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国(境)外学分及成绩认定实施细则为加强国际交流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及成绩的认定,根据《XX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

一、出国前课程申请手续
经选拔入选的国际交流研究生应根据合作院校课程名录,填写《国际交流研究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申请表》,确定所选课程(须将合作院校课程与我校课程的对应关系一一标明),经导师和派出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核准。

二、学分及成绩认定的要求
原则上,研究生在合作院校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或相同,课程学分认定的总体原则为学分对应原则(以课程为基础)。

具体规定如下:
1、在合作院校学习的研究生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学习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50%,学位课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学习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30%。

研究生应修的公共学位课、必修环节中的讲座及社会实践必须在我校完成。

2、在合作院校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在我校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的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XX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流研究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

未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
四、本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本科学分制教学培养方案总则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本科学分制教学培养方案总则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本科学分制教学培养方案总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

坚持“以学生成才为本”的办学理念;更新教育观念,推进素质教育,创建校企结合的学生培养模式;拓宽专业口径,加强基础教学;科学合理设置课程体系,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调多学科、多专业的相互依托和渗透,形成专业知识复合优势;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培养和职业生涯设计,增强创业意识和就业竞争力;加强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学生国际化视野;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国际商务专门人才。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加强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二、培养规格和要求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本科主要为国家培养具备综合性的国际商务专业基础知识与实践能力、符合从事国际商务事业要求的职业素养和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商务环境的创业意识的应用型国际商务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理想,有道德;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性,诚信、守法、宽容;具有健康的审美观,追求高尚的情操。

具有宽广的知识面、良好的文化修养和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系统掌握本学科和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国际商务实际问题的能力、收集和处理商务信息的能力;具有熟练的外语和汉语应用能力;熟悉和掌握国际商务惯例及法律规则。

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的科学态度,不断追求新知识的强烈欲望、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涵养,拥有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知识背景和专业素养。

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本办法所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均指正式注册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并经本校正式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可注册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取得准学籍(即承认其具有在校学习资格,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和服务,学校对其实施教学管理,但其尚未成为学校正式学生,不享受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全部权利)。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招生办审批。

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接受其入学申请。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办按国家招生规定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医院等部门进行思想品德、学业、健康状态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准学籍,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已交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复查不合格是指:11982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86年、1989年、1995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一)思想品德有重大缺陷,隐瞒入学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二)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入学后三个月内受到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三)生活、学习能力极弱,无法完成在校学习任务;(四)隐瞒身体健康状态,身体健康状态不符合国家、学校招生条件。

学校学分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三、学分制度1. 学分设置我校采用学分制,学生完成一定数量的课程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1)必修课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学分。

(2)选修课学分: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环节等,学生可根据兴趣和需求选择修读。

2. 学分计算(1)必修课学分:按照课程设置,每门课程对应一定学分。

(2)选修课学分:按照课程设置,每门课程对应一定学分。

(3)实践环节学分:按照实践环节要求,完成规定实践项目可获得相应学分。

3. 学分要求(1)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2)学生在校期间,每年修满规定学分,方可获得相应学年度的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四、学分认定与转换1. 学分认定(1)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讲座、实践活动等,经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转换(1)学生修读的课程,如与其它学校或教育机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学分转换。

(2)学生修读的课程,如符合我校学分要求,可申请学分转换。

五、学分管理1. 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分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2. 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学生学分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学分问题。

3. 学生对学分认定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学分积(绩)点计算方法

大学学分积(绩)点计算方法

大学学分积(绩)点计算方法绩点是反映大学生在校学习的一个标志,和分数类似,但是标准是五分制的。

国内大部分高校通用的计算方法是:绩点=分数/10-5,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分数/10-5)某些学校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所采用的是分段绩点法,强调按分数区分绩点层次。

如下: 4-3*(100-f)^2/1600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 课程学分1+课程学分2+......+课程学分n)绩点制是实行学分制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我国大学从1985年我国开始倡导实行学分制,人们对学分制的讨论和研究比较多,国内高校在采用绩点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与美国高校实行的绩点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种国际通行的学生学习成绩评估体制—平均学分绩点(GPA)在许多大学实行,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大学就开始采用GPA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计算机将自动完成对学生成绩的GPA计算,并列入成绩单中。

平均学分绩点换算的方法为把各科成绩按绩点数乘以学分,再以总学分除之。

下面是对外经贸大学学分积点计算方法: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

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积点系数按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对应分数积点系数对应分数积点系数90-100 积点系数为4 ; 85-89 积点系数为3.7 ;82-84 积点系数为3.3 ; 78-81 积点系数为3.0;75-77 积点系数为2.7 ; 72-74 积点系数为2.3;68-71 积点系数为2.0 ; 64-67 积点系数为1.5 ;60-63 积点系数为1.0 ; 60分以下积点系数为0 。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即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即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外经贸学研字[2011]131号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外经贸学研字[2011]131号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研字[2011]131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选课第一条选课是指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程。

研究生依据研究生部下发的课程安排,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综合考虑个人学业计划,在导师指导下修读课程,并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条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选课。

研究生新生于入学后第一周内办理选课手续,其他研究生于每学期期中办理下一学期选课手续。

第三条研究生选课要慎重,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许改选。

如因特殊情况应当在开课后前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每门课程最低选修人数不得少于6人,否则不能开课。

如所选课程未能开设,研究生应在开课后前两周内办理改选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私自放弃所选课程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六条凡未办理正常选课(含补选、改选)手续而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无效,其中,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者,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七条对于本校能够开设的课程,不允许到校外修读。

研究生确因专业需要而本校又无法开设的某种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前往学习。

第八条研究生拟前往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开课单位应为具有研究生培养能力的高校或与我校有学分互相认定协议的国内外高校;2. 所修课程主要内容应当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九条校外修读课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研究生所在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条修读培养计划外课程办法见本条例中“修读培养计划外课程”条款。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2015级二三课堂学分修读标准

2015级二三课堂学分修读标准

研究修课究科研项目并立项术与中的竞赛,并取得以下成绩,获相应学分。

学生竞赛类积极参加选修课五、学干培养类 2.本计分标准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

同等学分,同一活动双重身份不予累计;除参与校园活动类课程中文化艺术类、体育锻炼类、体育竞技类课程的观众不获得学分外,其他活动(如大型讲座)观文档或图片,在科研处或教务处指导下,由校团委统一审核确认。

3.同一作品既参与项目研究且发表论文,可累计加分;4.同一论文在不同期刊上重目结项,可累计加分;2.同一作者的多篇论文发表1.选课者上传获奖证书图片或扫描件,由校团委组织部对思想引领平台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2.由校团委及相关学院分团委对国际培养平台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3.由校团委及各学院分团委对文化艺术类活动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4.由体育部指导体育类活动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5.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文化分,可累计加分;2.报名参与但未获奖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或参赛成果方可获得学分。

应至少修无最高学分限制2.由校团委及相关学院分团委对国际培养平台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3.由校团委及各学院分团委对文化艺术类活动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4.由体育部指导体育类活动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5.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文化平台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6.由校团委项目部对学术科研平台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7.由大学生创业活动中心对创新创业平台的获奖申报进行审核确认。

1.参加多次比赛并取得相应终解释。

各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加分情况,由各学院分团委做出最终解释。

以外的社团;4.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加分情况,均参照前述学分标准实施,如以上条款中有体活动性质不列入学分体系范畴;。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沪经贸大办[2017]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院字[2012]第75号(2012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创新实践意识,培养外向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特制定《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在学院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科学研究、行业证书资格考试、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院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制定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创新实践2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类型与标准第四条我院创新实践学分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实践学分、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学分、行业证书类创新实践学分、课外社会实践创新实践学分。

第五条学院对学生参加国际、国家、教育部、辽宁省等政府机构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院认定的正式学科竞赛获奖给予学分奖励,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为准。

第六条学生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给予学分奖励,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正式刊物为准。

生获得的学分数按其本人对项目完成所贡献的数量和质量,由指导教师拟定,各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实验(训)教学内容,提高实验(训)水平,经实践应用和教务处组织的专家审定达到一定水平给予相应学分。

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计3学分,中级(三级)证书者计2学分,初级证书计1学分。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3学分,中级证书者计2学分,初级证书者计1学分。

其余没有等级划分的各类职业资格统一计2学分。

第十条学生参加外语与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给予学分奖励。

(一)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CET-6考试总成绩达到560分以上者计5学分,参加CET-4考试总成绩达到560分以上者计1学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计2学分;小语种学生通过最高级别考试计3学分。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要求,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研究决定,自2016级学生开始,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 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又分限制选修和任意选修两种,学生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的规定结合个人志趣和能力选修。

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

3.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 以一周计1学分。

4.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六条学生应按要求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修读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鼓励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或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在线课程,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学习年限第八条基本修业年限指规定的、学生完成专业培养目标一般所需要的必要学习时间。

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九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管理规定

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管理规定

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管理规定近年来,中国各大高校纷纷推出校内外学分转换的管理规定,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校内外学分转换是一种将学生在校内外获得的学分统一计算的制度,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然而,如何合理有效地管理这一制度成为了学校和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具体操作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第一,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的必要性。

首先,校内外学分转换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随着当前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学生们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

然而,一味地堆砌学生的书本知识并不能真正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校内外学分转换规定的实施,将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他们主动去寻求学习的兴趣点和发展方向,从而调动学习的积极性。

其次,校内外学分转换可以拓宽学生的学习视野。

传统意义上,学生们只能在学校内部接受正规课程的教学,这种方式局限了学生的发展。

而校内外学分转换的管理规定,可以使学生们有机会到外部机构参与一些实践项目、社会服务等活动,从而了解社会的多元化,拓宽学习视野,为自己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的具体操作方式。

校内外学分转换的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学分认定、学分计算和学分转换三个环节。

学分认定阶段主要是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来确定学生在校外所取得的学分的有效性。

学校应当明确哪些校外学习或实践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学分,以及相应的学分转换标准。

学分计算阶段则是对学生在校内外所获得的学分进行统计和计算。

学校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学分计算体系,将学生在校内外获得的学分进行统一的计算和统计。

学分转换阶段是将学生在校内外所获得的学分转换为学校内的学分。

这一环节的目的主要是使学生在校内外所学习的内容能够得到学校认可,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学校可以制定学分转换的具体制度,确保学生获得的学分能够合理有效地转化为校内学分。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学分制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学分制度,确保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和成绩管理。

本文将从学分制的背景、学分的定义与分类、学分的获取与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学分制的背景学分制是在高等教育改革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

相比传统的以考试成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学分制通过对学业的规划和学习成果的积累来评估学生的学习进展和能力发展。

二、学分的定义与分类学分是学生完成一门课程所需付出的学习工作量的量化表达。

根据不同的学校和学科,学分可以分为学术学分和实践学分。

学术学分主要指与学生知识掌握和学科研究能力相关的学习任务,如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等。

而实践学分则是指学生通过参与实践、实习、社会服务等活动所获得的能力培养和经验积累。

三、学分的获取与管理学分的获取主要通过课程学习和相应的考核获得。

学校根据课程的难度和教学工作量,给予不同的学分数。

对于一门课程,学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学习要求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校通常会对学生学分进行管理,记录学生获得的学分情况,并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进行备案。

学分的管理办法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学分的计算方法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学分计算方法,明确每门课程所对应的学分数。

一般而言,学术学分的计算可以根据学时和学分比例进行,实践学分则需要根据实践活动的工作量来进行计算。

2. 学分的认定标准学校需要制定学分认定标准,明确每门课程要求学生达到的学习要求和考核要求。

只有学生达到了相应的要求,并通过了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 学分的积累和转换学分制管理办法中需要明确学分的积累和转换规则。

学生在不同学期和不同学科的学习中所获得的学分应当进行记录和积累,以便于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的达成。

同时,对于学生在其他学校或者国外的学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换和认定。

4. 学分的核查和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学分核查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学分的获取和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学生的学分进行定期核查,以确保学生的学分记录准确无误。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管理规定 主题词: 课程重修 抄 送: 教务处 学生处 国际经贸学院 会计学院 外国语学院 国际商学院 信息管理学院
4
经 辽 外 对 宁
经贸学院 校字 [⒛ 17]
第 63号
吕红军签发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工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完善教 学管理制度 ,规 范课程重修 辽宁对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分制管理 办法》和 《 作 ,依 据 《 等相 关文件 ,特 制定本 规定 。 外经 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 细则》 第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教 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经 考核 未 取 得相应 学分或学生对考 核结果 不满 意而需要重新修读 的学 习行为 。 第二章 重修 范围 第 三条 学生课程修读 具有 以下情况之 一者 ,该 门课程 予以重修 。 修读 过但 (一 )学 生对于教学计划 内规定的必修课程 已 考核 成绩不合格 ,经 补考 后伊 不合格的 (二 )学 生对于 已 修读 过但本人认为考核 成绩不理想的 课程 ,经 学生本人提 出申请 的 (三 )期 末考试旷考或作弊 、违纪 的 (四 )因 无故不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 学活)缓 考不及格的 (六 )按 学籍管理规定作结业处理 :在 结业后的有效学 、 籍时间内申请重修的; (七 )转 专业、休学、复学、降级后的学生,因 学籍异 动后未修 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的 (八 )集 中性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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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 第 三章 重修方式 跟班重修和免听课 重修 第 四条 重修方式分组班重修 、 三种 。 第五条 组 班 重修 选课人数达到学校 规定 的重修开 组班重修的教学时数不得低于原课程 班人数时开设 重修班 。 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二分 之 一。 第六条 跟班 重修 重修人数 无法达到 独 立开班条件 的 ,重 修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选择相 同或相近专 业的开课 班级学 习,完 成重修 。所 重修的课程 要满足学 时学分要求。 第七条 免听课 重修 凡有特殊情 况不能进行 组 班与 跟班重修 的,学 生可申请免听课 重修 的方 式。 第 四章 重修程序 第八条 学 生应 主 动在假期或开学注册 时 自行 上网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模板】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模板】

**大学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沪经贸大办〔2017〕18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⒈创新创业学分包括学生修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取得的成绩、学校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的优秀成果进行认定给予的学分。

⒉创新创业成果的认定范围包括:
⑴科研创新成果
⑵学科竞赛获奖
⑶实践训练成果
⑷经认定的其他成果
⒊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见表1。

表1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二、学分认定流程
⒈学生申请。

每学期第三周前,学生填写《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交相关学院或团委。

⒉部门审核。

每学期第六周前,学院或团委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成果填写《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并交教务处。

⒊学分认定。

经教务处审定后,所认定的学分计入个性拓展课中的“创新创业拓展”模块,绩点计为3.7。

对学生修读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按照实际取得的课程成绩换算绩点。

三、附则
⒈本办法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7月第三次修订。

_1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0506

_1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050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1985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订1989年4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1999年10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2005年6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制订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含远程教育等)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按上列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校专业设置情况,我校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其基本工作程序为:(一)学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二)学院(直属系)通过初审后,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三)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学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无严重违纪现象;(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取得毕业证书;(三)主要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或达到学校有关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要求;(六)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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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同时结合自我培养的需要修满并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四)主要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对完成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由本专业确定。

主要课程的学业成绩要求高于普通课程。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为学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同时,必须取得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校要求的英语水平,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七条 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

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积点系数按对应的百分制、十段制、五级制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即:∑⨯=课程积点系数学期课程学分学期学分积点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即: ∑=各学期学分积点学分总积点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 ∑∑∑⨯==学期课程学分课程积点系数学期课程学分学期课程学分学期学分积点学期平均积点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学年课程学分课程积点系数学年课程学分学年课程学分学年学分积点学年平均积点 主要课程的学分积点除以主要课程总学分数为主要课程的平均积点。

即: ∑∑∑⨯==主要课程学分课程积点系数主要课程学分主要课程学分主要课程学分积点主要课程平均积点 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学校规定的达到毕业条件的最低总学分数)为总平均积点(GPA ),即:总学分数学分总积点总平均积点= 第九条 学生所获得的主要课程学分平均积点是学生能否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选课第十条 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程。

选课是提高学生素质,扩展学生发展空间,为社会提供基础扎实同时又个性鲜明的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而学生选课应考虑社会需要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条件所提供的可能性,考虑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以及先修课等因素。

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学完先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选修课程首先必须满足主修专业的需要,选修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课程。

选课过程包括预选、抽签、正选和补、退选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在满足先修要求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获得的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学生选课超过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范围并取得学分,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依据教务处制订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并根据学院及教师的指导和课程简介选修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选修,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选修。

第十四条 所选修的课程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允许退课;学生选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未经允许擅自中止课程学习者所选课程学习成绩计为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五条 除毕业学年外,学生不得连续两学期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12学分;小语种各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其他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26学分;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32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前两年必须修完或基本修完所在或所拟选、拟转专业要求的入门课程,否则不能进入专业课程学习。

第三章免听第十七条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力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程序如下:(一)欲免听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二)经任课教师考核批准后,报课程所在学院审核;(三)学院将免听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所使用的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四)经教务处核准备案后,学生具备该门课程的免听资格,可以在不参加课堂学习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除教师对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学生可不参加平时测验;(五)经教务处批准,对于个别已经停开但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必须重修的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重修考试;(六)取得免听资格学生的相应课程成绩构成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八条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与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与健康课等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九条除第十八条规定的课程外, 其它课程均可免听。

第四章重修第二十条重修是指学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主要课程已及格但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学分积点(71分(含)以下)而重新修读同一课程的学习过程。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课重修。

具体规定如下:(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除必修课和专业入门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及格可不重修,另选其他课程以取得相应的最低必修学分,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考核成绩保留。

(二)凡毕业学期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三)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因考试作弊、旷考、无故缺课超过有关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问题必须重修的学生,只在毕业学期提供一次重修或考核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重修可在选课时段自行选课。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主要课程学分积点不够重修需要在每学期初办理重修申请,程序如下:(一)选修自己拟重修的课程后,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重修申请表;(二)各学院对申请重修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三)通过审核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确认手续。

第五章主修辅修第二十四条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

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最晚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二年级。

实行学分制管理。

参加辅修的学生只要修够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的学业。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前各学期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二)申请辅修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三)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填报“辅修专业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辅修专业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专业所属学院,一份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

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一)自批准辅修后一学年内所取得辅修计划学分低于6学分;(二)所修辅修课程出现2门以上课程(含)重修;(三)辅修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四)因故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五)不缴纳辅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须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取消辅修资格的有关手续。

未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不影响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费用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六章双学位第三十四条为了适应当代学科互相交叉、互相渗透的趋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实行双学位制,允许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另一学位。

第三十五条双学位制是指某专业本科学生在主修某学科学士学位的同时,选择修读另一学科学士学位的培养制度。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双学位由学生自愿选修,实行学分制管理。

双学位生修满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且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积点达2.0以上(含2.0),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即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已修读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的学生,亦可申请修读所辅修专业的双学位。

第三十八条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二) 申请选读双学位之前未曾受过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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