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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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四条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低于60分(50)不及格(65)及格(75)中(85)良(95)优五级制.绩点 4.0~5.03.0~3.92.0~2.91.0~1.90第九条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大教发[2006]26号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进一步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因材施教,更好地培养造就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知识、能力、素质俱佳,具有求是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导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学校实行每学年4学期制,分秋学期、冬学期、春学期、夏学期,每学期为9周,其中授课8周,考试1周;秋、冬(或春、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一般在25学分左右;另在暑假安排3—4周用于教学实践或科研训练。

二、学科专业分类与课程设置1.本科专业的培养实行前期按大类培养的模式。

学校根据学科要求和专业特点,将本科专业按文科类、文理科类、理科类、理工科类、工科类、艺术设计类等6个学科专业大类进行大类交叉培养。

2.自2006级起,本科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类。

通识课程着重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课程分为思政类、军体类、外语类、计算机基础类、导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经济与社会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究类、技术与设计类;大类课程着重于建立宽厚的学科知识基础,奠定学生今后学业发展的基石,课程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艺术设计类;专业课程着重在于培养学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以及动手能力、创新精神,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同时,学校还设置一定量的“个性课程”学分供学生自主选择跨学科的课程修读,原则上原校公共选修课程(在选课系统里)不列入其中。

各类课程修读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3.为扩大课程的选择面,以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对部分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实行分层次教学,开设多种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课程供学生选读,学生需在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三、学分计算学分计算原则上以课程重要性和学习成本记,通常理论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记1-0周学时;实验、习题、设计、研讨、上机等实践教学课程根据特点可按理论学分的1/2--3/2计,0.5学分记0-1周学时;暑假集中进行的实验、实习、上机、社会调查、科研训练等原则上按照实际需要计一定量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一般记8—12学分。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对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为服务。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届时不够毕业资格,而作为结业者;
(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三)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优良表现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改进者。

三、学士学位的审定授予程序为:
由各学院依据此规定,先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4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5至10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学生可在7至10年内完成学业。

第五条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分为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为220学分, 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为300学分。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 16理论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学分,军事理论、1学时折合32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

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七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毕业基本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八条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交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超出部分,应先预交,放开选课;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缴纳。

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时按规定多退少补。

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最后两学期,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 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申请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 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
(三)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或双学 位。学生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辅修、双专业或双学位规 定的教学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双专业或双学位证书。
一、学期安排 学校实行每学年 4 学期制,分秋学期、冬学期、春学期、夏学期,每学期为 9 周,其中授课 8 周,考试 1 周。秋、冬(或春、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一般 在 25 学分左右;另在暑假安排 3—4 周用于教学实践或科研训练。 二、学科专业分类与课程设置 (一)本科学生的培养实行前期按大类培养的模式。学校根据学科要求和专 业特点,将本科专业按文科类、文理科类、理科类、理工科类、工科类、艺术设 计类等6个学科专业大类进行大类交叉培养。 (二)本科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类。通识课程着重 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课程分为思政类、军体类、外语类、计算机基础类、导 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经济与社会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 究类、技术与设计类。大类课程着重于建立宽厚的学科知识,奠定学生今后学业 发展的基础,课程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艺术设计类;专 业课程着重在于培养学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以及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课程包 括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 (设计)等。 同时,学校还设置一定数量的“个性课程”学分供学生自主选择跨学科的课 程修读;原校公共选修课程(在选课系统里)原则上不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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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各类课程修读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三)为扩大课程的选择面,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对部分通识课程、大类课 程实行分层次教学,开设多种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课程供学生选读,学生需在 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三、学分计算 (一)学分原则上以课程重要性和学习成本计算,通常理论课程每 16 学时 为 1 学分,记 1-0 周学时;实验、习题、设计、研讨、上机等实践教学课程根据 特点可按理论学分的 1/2--3/2 计,0.5 学分记 0-1 周学时;暑假集中进行的实验、 实习、上机、社会调查、科研训练等原则上按照实际需要计一定量的学分;毕业 论文(设计)一般记 8—12 学分。课程周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各专业培养方 案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 (二)必修课程原则上根据各专业特点和要求已设置课程修读的最低学分, 学生按规定修读并通过考核即可获得学分,若选择高层次课程多修了学分,超出 部分的学分可计算在个性课程学分内。 选修课程通常应在某一课程类、课程组或课程模块中选择修读,学生需获得 相应课程类、课程组或课程模块所规定的学分要求,超出部分的学分可计算在个 性课程学分内。 (三)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设置第二课堂学分,具体计算办法详见 《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四、课程选修 (一)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学生在导师、班主任的指 导下,根据本人的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如下几 个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1.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班主任的指导下,学 生可变动课程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但每两学期(指 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 15 学分(毕业班除外)。 2.自主选择课程层次。在实行分层次教学的通识课程与大类课程中,学生

长春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校实际,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量单位,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允许学生在较长时间内灵活选择学习进程,由教师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辅导”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善学生的知能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建立起多向、跨学科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通过学生选课,建立教学激励机制,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分则一、学习年限第三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毕业,也允许学生延长在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第四条本科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在第四学期开学前(五年制专业在第六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二、课程分类与校际学分互认第五条课程分类(一)课程按横向划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其中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必修课: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的课程。

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必修课程的学分不能以选修课程的学分代替。

限选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这类课程可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社会对人才需求而分成若干组,限定学生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限选课程的学分不能以任选课程的学分代替。

任选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或加大专业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深化我校教学改革,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发挥学习主动性、拓宽知识面,全面提高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了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促进校际合作办学、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学分及学分绩第三条学校根据教学计划总体框架实行总学时和总学分控制。

1.本科毕业生总学分(包括各个教学环节学分)为155-165学分,根据专业不同分别制定。

2.课程体系的学分分配:必修课约占70%,限选课约占20%,任选课约占10%。

按课程体系层次分配为:全校普通教育课占40%左右,学科专业类课占25%左右,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共占35%左右。

3.本科生修读课程的总学时为2600学时左右。

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要求选读各类若干课程修满规定学分。

第四条为使一些学生能修读一个主修专业和一个辅修专业,各专业分别制定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为30-40学分,主要安排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

第五条课程按校级管理和学院管理两级设置。

校管课程的教学大纲之制定、教学检查、教学评估、考教分离等主要由学校管理协调。

具体教学的组织实施由学院负责管理。

校管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校管课程主要是全校普通教育课(包括全校性必修课、限选课、任修课)。

其中政治理论与德育、语言与技能、体育课为必修课,记必修学分;综合知识(即三类素质教育课)为选修课,记任选课学分。

学院管理的课程指学科专业类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三个层次,分别记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这三个层次的课程要分别开出,并注意先修后续的关系,合理安排。

第六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水平的依据。

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暂行规定

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暂行规定

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暂行规定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实施因材施教,完善学分制管理体制,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学校实行每学年二学期制,每学期安排约20周,其中约18周用于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安排,2周用于考试。

社会实践等安排在暑假进行。

二、课程设置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

必修课为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2.选修课。

包括公共基础限选课、公选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按选课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学分计算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一门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而定。

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与课时数正相关。

1.理论教学课程16学时为1学分。

2.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周为0.5学分。

3.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取得科研成果等也可计入相应的学分。

四、课程选修1、学生应参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修读各类课程,在导师、教学管理人员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学院提供的课程计划选课。

每学期的必修课为必选课程,选修课可以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选择。

2.每学期开课前,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必修课课程以及选修课课程。

3.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上课前明确自己本学期所要修的课程及学分。

4.修读学生少于10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5.学生明确本学期所修课程后,一般不得变动。

五、转学和转专业符合转学和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具体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构建“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协同育人体系,打造“素质优、能力强、就业好”人才培养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等文件要求,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指既规定某一专业的学习年限,又规定学分总数和每一学期的学分数。

学生可以通过选课来扩大知识面,充分发展自己的智力和能力。

第三条为积极稳妥并有效地推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四条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参加所要求课程的学习和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各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保证专业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术与基本技能,培养基本素质,奠定个性化发展和终身学习的基础,是该专业每个学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类课程。

(二)选修课:指各专业需要学生掌握的某方面专门知识或拓展、深化知识面,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而开设的课程。

根据我校现阶段实际,选修课暂定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1 .公共选修课:指帮助学生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个人特长与爱好,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有关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课程。

原则上理工医类专业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财经商贸艺类专业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 .专业选修课:指各专业(群)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选修课程。

此类课程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原则上在本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中选修。

第五条除开设上述规定课程之外,学校将建立学分认定与转换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术讲座与研讨、技能训练与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和文明素质养成等活动,以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临沂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剖析

临沂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剖析

临沂大学教务处临大教字〔2015〕34 号临沂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根据《XX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XX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 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 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3. 辅(选)修课程。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满足广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修业年限第二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可在三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四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五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可在七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二至四年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学分第三条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列入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1 .理论课(含实验)2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3 .公共体育课 每32学时1学分4 .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每16学时1学分 每32学时1学分(1)集中进行每教学周1学分(2)分散进行每32学时1学分第四条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为:1.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16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22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300学分左右。

2.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13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90学分左右。

第四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五条教学计划把对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通识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三个阶段,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修读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层次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合肥工业大学实施学分制及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工业大学实施学分制及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工业大学实施学分制及教学管理暂行规定》一、申请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均可向学校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习目的明确,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入学第一学期所修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5%,单科成绩为中等以上,与转入专业紧密相关的学科成绩为优秀。

3、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4、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所申请的专业要求。

二、名额分配各专业接受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的名额控制在本年级该专业总人数的3-5%以内。

三、工作程序1、每年四月中旬,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申请(填写校内转专业申请表),学期放假前,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一学年的学分绩点,取学生所学专业的前6%,作为候选人统一报送教务处。

2、暑假期间,教务处根据转出学院上报的个人申请按转入专业,分送相关学院。

3、各接收学院组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各学院自行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申请专业,以及拟接收学生人数的1.5倍,审核排序于7月底之前上报教务处。

4、下学期开学前,学校组织分管校长牵头的考评委员会,根据各接收学院报送的考核结果,综合审核,确定校内转专业学生的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学院和学生个人。

5、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四、相关事宜1、学生成绩必须由各学院教务员填写、签字后生效。

2、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控制在高考时划分的文、理科之内,不允许跨文、理科转专业。

3、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教务处。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修读课程和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和学生毕业及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并据以进行有关管理工作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总体目标是:在遵循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基础上,贯彻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综合改革和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促进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立与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施学分制旨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充分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做好学业生涯规划,进一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国际视野和健全人格的复合性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五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学生完成两年学习后,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

经学校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随毕业年级进行管理,按照本人入学时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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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实践创新活动组织及学分计算按照《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本科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需修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不少于10-12学分,否则将不符合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最低毕业学分文科专业160学分左右,理工科专业17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专业200学分左右,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不低于50学分。

具体毕业学分要求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二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有所不同。

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

第十三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选课前需在本人银行卡预存足额学分学费,以便于按时缴费。

第十四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其已经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冻结,复学后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费。

第十七条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选课管理第十八条每个专业需确定15-20门左右,体现本专业人才培养必备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的专业核心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具体课程和学分数由各学院确定)。

第十九条除专业核心课程、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可以在学院范围或大类范围内任选,所修课程可置换本专业选修课学分。

有条件的学院在满足本专业学生学习的前提下,面向全校各年级学生开放部分专业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一条选课由学生本人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初选、复选和退改选三个阶段。

一般于每学期第12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初选和复选。

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为退改选时间。

选课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通识课程在秋季、春季学期滚动开出。

初选阶段,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通识课程不予开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同时根据条件,逐渐加大其他课程滚动开出的力度。

第二十三条跨专业选修课程人数低于20人,可跟班听课,人数超过20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单独组班授课。

第二十四条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新学习且次数不限。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学生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含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

第二十六条港澳台地区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但应补修相应学分的通识教育课程。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以及学生在线学习有关MOOCs课程,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根据学校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具体按照《大学关于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免修与免听第二十八免修(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

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及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通识必修课程不得免修;专业课程能否免修由学院认定。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确认选课结果前填写《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由开课部门单独组织,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免听(一)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大学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听手续。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或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成绩管理第三十一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机考、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 (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或二级(合格、不合格)记分制。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均需取得60分或合格及以上最终学业成绩,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首次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经补考或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三十四条 绩点换算。

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第三十五条 学分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 ),公式如下:(一)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二)∑∑=课程学分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任选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三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评价的依据,在各类评优树先、奖学金发放等排名时,均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七条 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三十八条成绩复核。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开课学院由教学副院长、教学办主任和任课教师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

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大学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八章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第三十九条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四十条全校所有本科专业均可以面向本科生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各学院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四十一条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名称及性质与辅修专业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四十二条辅修专业的选课、重新学习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得教学计划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

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重新学习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经学校审核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第四章收费管理部分,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复后实行,未批复前按照学年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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