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附件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

(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

(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的;

(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八条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见附件3)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主营项目、兼营项目、经营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销+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 2 —

第九条发放备案证时,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一并发放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见附件4)。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主动申请注销备案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其备案证。

第十一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见附件5)、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摊贩在备案或者登记时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地方食品特色,在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摊贩登记卡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的登记卡(见附件6)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经营项目、经营区域等内容。

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固+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非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流+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按规定悬挂备案证、登记卡、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7)。

— 3 —

第十七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确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

食品小经营店、摊贩经营的食品,系在备案证或者登记卡记载的经营场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该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见附件8),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罚。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 4 —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八)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九)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十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三)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

— 5 —

(十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

(十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十六)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十七)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

(十八)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

(十九)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十)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二十一)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二十二)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二十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简易包装食品是指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标注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6 —

附件1-1

(示范文书1)

食品小作坊备案申请书

— 7 —

备注:1.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行选择;2.申请表中“品种明细”一栏,请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填写。

— 8 —

附件1-2

(示范文书2)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申请书

— 9 —

备注:1.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行选择;2.申请人销售的食品,系在经营场所地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加工地址”一栏中对加工地址予以填写。

— 10 —

附件1-3

(示范文书3)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申请书

— 11 —

备注: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行选择。

— 12 —

附件2

(示范文书4)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

备注:大小为A4纸张大小,只有正本。

— 13 —

附件3-1

(示范文书5)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

备注:大小为A4纸张大小,只有正本。

— 14 —

附件3-2

(示范文书6)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

备注:大小为A4纸张大小,只有正本。

— 15 —

附件4-1

(示范文书7)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

一、严格原辅料采购控制。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产品,并按照规定存贮,确保清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采购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

二、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生产用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严格食品检验控制。新生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每年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食品简易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四、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按规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XXX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被告知人(签名):

年月日

— 16 —

附件4-2

(示范文书8)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

一、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做好源头控制。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产品,保证产品来源、去向可追溯。

三、实施关键环节控制。生活区与经营区分开,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用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四、按要求贮存食品。贮存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检查库存及货架上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按规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救治中毒者,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XXX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被告知人(签名):

年月日

— 17 —

附件5

(示范文书9)

销售的食品,系在经营场所地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加工地址”一栏中对加工地址予以填写;3.申请人属于非固定区域的食品摊贩,应当在申请表的“经营区域”一栏中填写“无”;4.申请人属于非固定时段的食品摊贩,应当在申请表的“经营时段”一栏中填写“无”。

— 18 —

附件6

(示范文书10)

四川省食品摊贩登记卡

备注:大小为A5纸张大小,只有正本。

— 19 —

附件7-1

(示范文书11)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用水、工艺流程等符合食品安全需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三、按照标准生产加工食品,所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不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 20 —

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临时摊点方案(管理制度)

设置临时摊区总体实施方案 为创造更好的人民生活环境,彻底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这一城市管理顽疾,根据我市“五城联创”工作的总体部署和《XX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城管执法一大队本着“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引导经营”的方法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建议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设置的目的 紧紧围绕“一三五八”发展战略及“五城联创”的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适度集中、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原则,我大队建议辖区部分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进行科学规划、相对集中地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并制定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在解决困难群众生计问题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切实达到净化城市环境,优化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以确保“五城联创”工作往纵深推进。 二、设置的意义 临时摊区的设置是城管工作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是妥善处理堵与疏、民生福祉与城市形象相结合的体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是为民服务、为民解忧的工作。以优劣共生、兼容并蓄的人文理念来实现城市管理人性化,可使规范便民摊点工作真正成为解民意、得民心的亲民工程,最终解决摊贩谋生权与治理必要性之间的两难困境。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设置的原则 临时占道摊区应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原则及采取“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统筹安排;分类指导;规范设置”的原则,具体如下: ㈠、临时占道摊区原则上在城市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及有条件的社区内设置。以下区域禁止设置临时占道摊区: 1、城市主干道(含各支路(巷)节点20米范围)及广场、窗口部位、敏感区域、景观地带; 2、市区重要党、政、军机关单位周边区域视线范围内; 3、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医院、学校周边区域15米范围内; 4、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下通道)范围内及出入口15米范围内; 5、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 6、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㈡、占道摊区应能集中安置一定规模的经营户集中入市经营,并根据周边环境和道路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㈢、道路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应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山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签字)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实际生产品种的通用名称填写。 5.一个品种类别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品种类别,且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6.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无公章则按负责人指纹。 7.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4份,现场审查资料只需1份。 8.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按要求申请办理。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法定责任,不制假售假,保证食品质量,严格遵守《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谨此承诺,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不含虚假成分,现亲笔签字确认。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作出以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置、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主动配合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制度(总8页)

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制度(总 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ZD-01 为改善环境卫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洁卫生要求。 场地做到每天一小扫,周末大扫除,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脏东西,不准乱扔乱倒垃圾,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二、生产场地要求。 1、各种原材料、工具堆放有序,场地、设备保持清洁卫生; 2、通道不能堆放杂物,确保人流、物流畅通; 3、卫生设施保持完好; 4、任何设备上严禁堆放零件及其它杂物; 5、交接班前必须做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不得有积油和其它杂物。 三、库房要求。 1、产品入库前,出库后必须对库房进行清扫; 2、随时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工作。 (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ZD-02 为提高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意识,对个人卫生要求进行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每年做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 二、新进作坊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 三、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更换专用工作服、帽,并穿戴规范整洁,头发必须藏于帽内,不得外露;出车间须换下工作服、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人员必须戴口罩。 五、进入车间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私人物品,不得染、留长指甲,不得化妆和配戴首饰。 六、进入车间前,必须认真洗手、消毒。 七、生产加工人员手部有明显外伤,不得直接从事食品加工。 八、车间内不得有随地吐痰、挖鼻孔、掏耳朵等不卫生行为。 九、清洁度不同的生产区人员不得相互串岗。 十、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 (三)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9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2号)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 一、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基本条件: 1、要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 2、保证设置摊点(群)后机动车辆能双向通行和行人通行; 3、不得有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 4、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5、不得影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审批程序: 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交警、园林、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批准; 3、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划定设置摊点范围,并由核发许可证。 三、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要求: 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必须达到“三必须”、“四统一”、“五不准”的要求。 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三包”,并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责任书。 2、“五不准”即不准超出已核定的摊位数量和超摊位线经营;不准乱搭乱挂;不准乱丢垃圾、乱排(倒)污水废水和乱堆放物品;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准堵塞交通和超过规定时间经营。四、对临时经营摊点的管理办法: 1、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宣传教育,引导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经营,以文明执法感动群众,以良好作风感染群众,以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2、对现有的摊点进行了重新规划设置,做好县前社区部分摊点试点工作,对早餐、擦皮鞋、水果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摊点,进行统一的调配设置,其他地段摊点一律入室经营,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规范临时摊点集中经营管理,动力解决摊点设置随意性大和存在的散、乱现象。 3、对临时摊点进行随机监督。对临时摊点经营情况定期、不定期实行跟踪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临时摊点经营人作出相应教育。; 4、实行错时工作制。针对摊贩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占道经营,造成道路拥堵现象,结合“六定工作法”,实行“错时工作制”和徒步巡逻管理,填补早、中、晚三个休息时段管理空档和漏洞,切实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重点部位的各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规范整治,及时处理城管执法范围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事件。 5、实行监督考评。经批准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严格管理,负责监督考评。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样本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小作坊名称:

目录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三、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四、生产工艺过程管理制度 五、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六、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七、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八、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改进环境卫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清洁卫生规定。场地做到每天一小扫,周末大扫除,不准随处吐痰和乱扔脏东西,不准乱扔乱倒垃圾,随时保持清洁卫生。二、生产场

地规定。 1、各种原材料、工具堆放有序,场地、设备保持清洁卫生; 2、通道不能堆放杂物,保证人流、物流畅通; 3、卫生设施保持完好; 4、任何设备上禁止堆放零件及其他杂物; 5、交接班前必要做好设备周边环境卫生,不得有积油和其他杂物。三、库房规定。 1、产品入库前,出库后必要对库房进行清扫; 2、随时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工作。 (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为提高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意识,对个人卫生规定进行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从事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做一次全面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二、新进作坊人员必要通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三、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要更换专用工作服、帽,并穿戴规范整洁,头发必要藏于帽内,不得外露;出车间须换下工作服、帽。四、直接接触食品加工人员必要戴口罩。五、进入车间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私人物品,不得染、留长指甲,不得化妆和配戴首饰。六、进入车间前,必要认真洗手、消毒。七、生产加工人员手部有明显外伤,不得直接从事食品加工。八、车间内不得有随处吐痰、挖鼻孔、掏耳朵等不卫生行为。九、清洁度不同生产区人员不得互相串岗。十、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卫生教诲和培训。 (三)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为采购验证原辅材料,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依照生产需要采购原辅材料,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允许证和产品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切实防止清真泛化,规范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以清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通过扎实有效的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泛化和冒用“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26日—11月1日)。制定清真食品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各相关科室、所、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的整治要求,开展专项

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26日前)。及时收集专项整治有关资料,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职责分工 1.以清真餐厅和清真食品销售网点、冷库、摊贩、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清真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查无证照从事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餐饮科、食品科、稽查大队、集贸大队、各所 2.要求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区、专柜,对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进行分类摆放,并保持一定距离。对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没有设立专区、专柜或标识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部门:食品科、各所 3.检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清真餐饮服务单位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等自律制度,要求其进货时必须索取相关单位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对来源不清,清真食品准入证明不实的及时通报民宗局,并积极配合民宗局做好查处工作,确保清真食品真正“清真”。 责任部门:食品科、餐饮科、集贸大队、各所 4.加强对包装物印刷、广告企业承印、发布有“清真”标识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图案标识以及包装物和广告行为的管理。 责任部门:市管科、公平交易科 5.对检查中发现不含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而使用“清真”标识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流动商贩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案

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治理现状和对策分析 研究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通往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流动商贩作为城市化的伴生之物,占道经营也绝不是个别城市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治理中上存在的几个问题为迎世博百日测评压力过大、政府职能定位错误、治理者对摊贩的认识有偏差、城管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执法手段单一化以及城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缺少监督。本调查通过对商贩占道等一些问题的调查,解决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减少商贩占道问题,为城市环境美化做出贡献。 二、文献综述 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位。因此,流动摊贩被认为是脱离政府行政管制,逃脱税收责任,是食品问题和环境问题的主要问题源,因此其经营活动与城市管理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1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中的流动商贩数量也在迅速扩大着,漫步大街小巷,不时有流动商贩的身影出现在眼前。由于流动摊贩为无证经营,并且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成为城市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众所周知,流动摊贩多为农民、下岗工人或者一些非就业弱势群体,他们要么学历偏低,要么身无一技之长,要么毫无资本,面对高额的办证、评估费用,他们于是选择了无证流动经营这条路。据调查,无证商贩中75%是非常住人口,他们居无定所、流动频繁、成分复杂;25%是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的城镇困难家庭和失业人员。2为了逃避各种赋税,降低经营成本,谋取最大利润,扩大生存空间,他们多在街头就地设摊,流动经营。而且,他们的流动适应性较强,不仅能巧妙灵活躲避城管,还能根据市场需求来变换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要。 流动商贩问题虽然棘手,但是目前在国内已经出现旅客很多有效的管理机制,成功的规范了占道经营问题。例如,在武汉地区,无证商贩可以获取“社区执照”。武汉硚口区工商局李斌曾介绍,给无证经营的个体户发社区服务证,是该局建立社区经营备案管理机制的一种探索。3 社区建立备案中心,将无证商贩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自制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小作坊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专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名字、相片、身份证号、体检日期、体检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1、根据实际情况,培训分岗前培训和中途培训. 2、对于新招员工,在本单位安排的岗前培训中考核成绩达标后,方可上岗.

3、专门制作培训记录本.其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及身份、培训内容、受培训员工人数及姓名、考核成绩等。 4、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5、当单位改进技术后,单位将及时安排员工进行培训.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专门制作进货本。进货本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代理商名称及联系电话.另外,还应有厂家的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属于从下面收购上来的未经抽检的原料,公司还应做自检或委托经认证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保留相关信息记录。若检验合格,才可做原料. 3、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化验员应取得化验员证,应该具备相应能力。 2、化验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决不能出具虚假检验数据。 3、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4、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时,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5、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二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总人口19.1万人,有维吾尔、汉、回、柯尔克孜等19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95%以上,有清真餐饮习惯的少数民族约占97%,全县共有清真食品经营点121个,其中,第一批申请清真标志牌的餐饮点有11家。多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清真饮食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为我县扩大开放,搞活经济、促进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县个别餐饮行业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给我县清真餐饮行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管好清真食品市场,促进清真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太好局面。现就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积极教育引导清真食品行业,立足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促进**县经济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特成立**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阿克尼亚孜〃巴克同志兼任。 三、实施的依据 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行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条款,我国宪法这一规定是制定本实施方案的根本法律依据。 2、法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绛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监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本乡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在各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一)县食安办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如麻辣串、冷热饮品(奶茶、冷饮等)、快餐外卖服务、烧烤、小吃摊点(油条、饼子、包子、汤圆、馄饨、米皮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如炸鸡块、烤鸭、凉菜、卤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和流动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等); (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蛋糕店、面包房、饼子铺、蒸馍铺、面条店、麻花店、卤肉店、炒货店、豆腐房等)。 教育、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在国际范围内,《2017-2023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价值》报告介绍:2017年清真食品的全球市值约为1.4万亿美元,预计2023年将达到2.6万亿美元。6年期间几乎翻倍的消费额,清真食品显示出其巨大的市场潜力。本期,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清真食品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清真及清真食品 说到清真,从事过此方面认证工作的人可能就能想到一个词“Halal”。Halal是一个阿拉伯语词语,意思是合法或允许。与Halal相反的是Haram,意思是非法或禁止。那为什么一说到Halal,我们会直接将其等同于清真呢? 按照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网站对“清真”一词由来的介绍可知:阿拉伯语中没有“清真”一词,它来自中国古代汉语。“清真”二字最早见于唐代李白的诗词中,意指自然质朴纯洁,摒弃雕琢;明太祖朱元璋更是在其撰写的《御制至圣百字赞》中称赞伊斯兰“清真”;至明代中叶,中国穆斯林学者用“清静无染”、“真乃独一”、“其教至清至真”等来解释伊斯兰教,同时,有的学者给自己的有关阐述伊斯兰教教义的著作冠以“清真”二字,

至此,“清真”一词遂由一般名词变成了中国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 现在我们所讲的“清真”饭店或餐馆是专指伊斯兰饭店或餐馆;“清真”食品则是严格依据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穆斯林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食品。 《国际食品法典“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准则》(CXG 24-1997)推荐了在食品标识中采用清真名称所应采取的方法。术语“清真”可被认为是“合法的”。按此规定,清真食品是被认为合法(伊斯兰法律)的食品。该准则中列出了不符合伊斯兰法律的食品类别,主要涉及: (1)包括家猪和野猪在内的12类动物源性食品; (2)致醉和有害的植物源性食品; (3)饮料类(含酒精饮料和各种形式的致醉和有害饮料); (4)所有来自第(1)-(3)条的食品添加剂。 二、什么是清真认证 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理事会(Isla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简称IFANCA)表示:清真认证是由合格、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消耗品生产的过程,证明它们的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条例共8章55条,要紧从政府和部门监督治理职责、治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进行了规范。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经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 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治理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能够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别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别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别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别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别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此外,别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知道什么能干、什么别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答应、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答应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事情、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进展。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条例》坚持基层为主,齐抓共管,解决谁来管的咨询题。 纵向上,明确各级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督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和服务工作,降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治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横向上,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 五、管服并重,降实服务措施 《条例》寓治理于服务之中,规定:一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对三小实行综合管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舞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二是经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舞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三是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三小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四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既方便群众日子,又便于摊点经营,并且维护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 六、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