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修正)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一、管理原则(一)以尊重和保护自然为宗旨,遵循“综合、合理、有序、可持续地发展”的原则,实行“领先保护、先防治、后长期管理”的基本管理思想,把植物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动物的正常生存、保护和利用相统一,实现森林与野生动物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强调以保护生态系统为中心,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为原则,采取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
加强公共服务推广,科学研究,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推进合理化管理、调整管理目标,实现山林、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统筹管理(一)统筹管理结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的特性和地理位置,按照行政区划和国土资源、环境及农村发展部门的工作职责,统筹组织完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由综合治理部门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统筹管理。
(二)管理方式:野生动物资源自然保护区管理以明确的权责关系、层次分明的分工协作为主要原则,采取领导小组领导、专家顾问协调、统一组织管理、政府审批管理、挂牌督导考核的管理方式。
三、保护措施(一)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加强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收集和分析野生动物分布状况、生境表征特性和繁殖习性等资料,建立科学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数据库;规定建立禁止范围,按照保护范围立规矩,明确科学和合理的保护管理指标,确定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区域;合理安排投放地,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和破坏。
(二)加强野生动物监测:加强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采取网格调查方式,对野生动物数量和趋势进行定期监测,制定测集青蛙、鸟类、哺乳动物的生态调查技术标准及专业规范;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信息,为野生动物管理提供依据。
(三)加强野生动物环境保护: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定期调查,采取科学复均衡野生动物栖息地状态,改善野生动物生境;开展动物生境恢复及保护工程,建立绿色护旅通道,保护植物群落多样性;采取定量分析方法,研究和提出解决野生动物与人类活动的潜在冲突的方案,防止野生动物和环境受损害。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75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国发〔1986〕75号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长白山等二十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有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
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和必要的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区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
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我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二百九十二处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评价和鉴定,并经有关专业会议反复研究,选择二十处拟定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请予审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
闻名世界的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和银杉、珙桐、金花茶等珍稀动植物,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存各种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植被类型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一九五六年国务院责成林业部办理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三百多处,面积约一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7%。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二 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的管理体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 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洲、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 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 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一 野生植物保护法 二 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
n 1950年《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n 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
指示》 n 1983年《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n 198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贵
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 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 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2.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3.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 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开
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类、 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一 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 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 动者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 “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
一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 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 体或者海域,依法规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 理的区域。
一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是随着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兴起而逐 步发展起来的。1979年,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等联 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 的通知》;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 除此之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 法》、《森林法》等对此有相关规定。
2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
①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③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我国参 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 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
一 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与野生动物相似,野生植物也是指非人工培植、
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类、
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
一 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 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
二 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制度
1.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制度。 2.野生植物的收购、销售管理制度。 3.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考察野生植物的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一)各地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将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小种群物种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作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同时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对辖区内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动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省级、市级、县级(以下简称地方级)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开展核查和确认工作,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主管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予以发布。
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并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二篇)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目标和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目标。
下面将围绕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展开详细阐述。
一、自然保护区的管治目标自然保护区的管治目标是以最小限度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持的原则,维护、恢复和最大限度地利用保护区的物质和生态功能。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完整性和稳定性;2. 保护珍稀和濒危物种,并促进物种的繁衍和繁育;3. 保护自然景观和生物栖息地,维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4. 提供科学研究和教育交流的平台,促进自然保护的发展。
二、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1. 划定保护区的标准和程序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应依据科学实证和生态需求,确定保护区的边界。
划定保护区的标准和程序应该经过专业的评估和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区管治工作。
管理机构应对保护区的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 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计划制定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计划,明确保护区的目标和管理措施。
规划和管理计划应侧重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4. 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或限制破坏保护区的行为,如狩猎、采集、放牧等;(2)限制或规范人类活动,如旅游、科研、教育等;(3)加强对保护区的巡护和监管,防止非法活动;(4)开展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修复受损生态系统;(5)建立保护区管理的奖惩制度,激励保护区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自然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1. 监测体系和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测体系和方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和资源利用等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 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提供科学基础和决策支持,促进保护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整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原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自然保护区是国家对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进行长期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治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以期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自然保护区设立与调整1.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必须经过详尽的科学研究、论证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区应充分考虑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特点和敏感性,确保栖息地的完整和保护对象的安全。
3. 调整自然保护区界线时,应兼顾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保护对象的生存和发展,并向社会公众充分征求意见。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的管理设施,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工作,形成科学的基础数据和信息,为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3.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应以保护为主导,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保护对象的需要,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
4. 针对自然保护区内的不同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与执法1. 自然保护区的监督与执法工作应建立健全,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
2.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主动公示。
3. 对于违法行为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应采取有效的执法手段,依法追究责任,维护自然保护区的安全和稳定。
四、自然保护区的社会参与1. 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应加强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合力,提高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保护区内外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保护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其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2篇)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____森林法》、《____野生动物保____》、《____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坪乡和长铺子乡,总面积____公顷。
第四条保护区实行____所有的林权制度,保护区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属当地____。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管理处下设公安派出所,接受管理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维护区内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处可聘请有经验的林农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保护区的护林巡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护林哨卡守卡值岗以及其他管理作业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____实施;保护和管理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____开展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保存和拯救区内珍贵稀有生物物种,____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____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六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有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村____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管理处做好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2017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7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修改版]
第一篇: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林政…1993‟096号1993年11月13日)各地、市、县(区)林业局(林委)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现将•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厅林政局报告。
附件1:•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猎捕野生动物必须按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一)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保护法‣第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二)需要捕捉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领“猎捕证”,“猎捕证”可由林业厅委托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需要捕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猎捕证”。
(四)需要在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需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猎捕手续。
二、“特许猎捕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猎捕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发证机关应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
发证同时按规定缴纳猎捕、捕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及证件工本费。
三、申请获得“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后,必须按证件所指定的猎捕地点、种类、数量、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保护区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东北林业大学
第一章测试1.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是()。
A:约塞米蒂国家公园B: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C: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D: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答案:D2.IUCN(1994)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的第Ⅱ类是指()。
A:荒野保护地B:严格的自然保护地C:生态系统保育和保护(国家公园)D:自然特征保护(自然遗产)答案:C3.()是一个明确界定的地理空间,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获得认可、得到承诺和进行管理,以实现对自然及其所拥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的长期保护(IUCN,2007,2013年修订)。
A:自然保护区B:风景名胜保护区C:保护区D:生物圈保护区答案:C4.我国于()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
A:1972B:1978C:1986D:1987答案:B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意义所在()。
A:尊重少数民族及社区居民的传统价值B:保护物种的基因多样性、保护主要生态系统类型C:为工厂提供林木等生物材料D:普及自然科学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答案:C6.IUCN自然保护地的治理类型包括()。
A:公益治理B:共同治理C:社区治理D:政府治理答案:ABCD7.自然保护区的功能与效益包括哪些方面()。
A:科研功能与效益B:文化和精神功能与效益C:经济功能与效益D:生态功能与效益E:教育功能与效益答案:ABCDE8.我国的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只是保护区(Protected area)的有效组成部分之一。
()A:错B:对答案:B9.“人与生物圈计划”是1971年起实施的一项着重对人和环境关系进行生态学研究的一项多学科的综合研究计划。
()A:错B:对答案:B10.保护区管理的原则与方法,不适用于复杂综合的区域规划及管理过程。
()A:错B:对答案:A第二章测试1.()说:“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
”他认为,如果不按生物生长规律,滥行渔猎采伐是不道德的行为。
A:庄子B:孔子C:荀子D:老子答案:B2.约翰·缪尔于()年成立了美国历史上最早的自然保护组织——塞拉俱乐部(the Sierra Club)。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现状与管理
01年底数量(个) 01年底面积(公顷)
荒漠生态系统类型
内陆湿地及水域生态系统类型
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
769 33 20 137 40
2 245.08 350.56 3623.85 2160.66 100.75
野生生物类 野生动物类型 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 地质遗迹类型 古生物遗迹类型 合计
325 111
2、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体系 (1)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 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 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 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 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目前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 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5项。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特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和“野生 动物保护法”等多部环境保护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1998)、《中华 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2000)、《水产资源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 条例》(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等,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注意精干。
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由林业部门统一安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4
【实施日期】201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一)认真贯彻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保护、发展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主动检举、制止破坏行为,对保护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点)的资源和设施有功的;
(四)热爱自然保护事业,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连续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五年以上,在保护区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保护区的建立
第九条符合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
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建立保护区。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小区(点):
(一)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国家、省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迁徙停歇地;
(三)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珍贵植物原生地或名木古树;
(四)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十一条国家级保护区的建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保护区的建立,由其所在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保护区的建立,由其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保护区,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村或有关单位进行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