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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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

3、《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63号)

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住院预付金和特殊疾病诊断管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44号)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63号)

7、《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3〕53号)

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 003〕86号)

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一、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答:我市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臻完善,这种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经济体制。特别是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导致医疗费用的社会互济程度低,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距过大,许多城镇劳动者不能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此,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参保

怎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哪些单位和人员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怎样参保?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到单位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哪些范围?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以下统称“统筹区”)。

参保登记后,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职工按本人工资(企业职工以工资总额,事业以固定工资加活动工资,机关以4项工资之和)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由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五、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答: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六、缴费年限不足有什么影响,怎么解决?

答: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七、什么是大额医疗保险?

答:为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建立了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1%,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人每月按2元钱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了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即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时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其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同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八、个人帐户如何组成的?

答: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除此之外,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划一部分到个人帐户。

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九、个人帐户怎样使用?支付范围是哪些?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来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以上费用由本人支付。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专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十、参保人先在重庆市市级统筹参加医保,后来到外地工作或出国,那么他个人帐户上的剩余资金该怎样处理?

答:在重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转入外地工作,其个人帐户的余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经银行转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新帐户。如转入的地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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