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奖励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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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奖励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奖励积分管理正面激励导向功能,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的发生,增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合规操作意识,自觉抵制违规行为,根据《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奖励积分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奖励积分管理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积分并据以奖励,以实现激励导向功能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奖励积分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正面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积分标准

第五条工作人员有本办法所附《立功行为奖励积分标准》(附件1)中的立功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应的积分和定标准及分值范围酌情进行积分。奖励积分分值为1-5 分,最小积分单位为1 分。

第六条对表现优异、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情况下,应酌情奖励积分:

(一)在风险内控工作中表现突出;

(二)经办业务质量高,且无差错;

(三)根据考核期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考核期最长不应超过一个积分年度,一个积分年度内至

少应组织一次奖励积分评选。

第八条在一个奖励积分年度内,同一从业人员的不同行为均符合相应奖励积分标准的,应分别给予积分,累加计算,次年清零。

第九条奖励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从业人员在本机构系统内部交流、轮岗、调动时,在原单位的奖励积分继续有效。

第三章积分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稽核审计部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综合管理部、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成员。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二)审议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三)审议对被积分的工作人员的奖励建议;

(四)对有关积分事项的申诉进行复议;

(五)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稽核审计部为轻微违规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奖励积分申报单》(附件1)并在奖励积分管理台账(附件2)中登记相关情况;

(三)受理有关积分事项的申诉;

(四)对各部门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进行监督;

(五)管理积分台账;

(六)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通过部门申报的奖励积分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由本人填写《奖励积分申报单》;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将《奖励积分申报单》在 5 个工作日内送交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奖励积分申报单》,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台账。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自行申报的奖励积分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由本人填写《奖励积分申报单》;

(二)将《奖励积分申报单》在 5 个工作日内送交归口管理部门;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奖励积分申报单》,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台账。

第四章积分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获得奖励积分的,公司可同时以通报表扬等方式对其进行精神激励。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的历年奖励积分情况与其轻微违规积分情况相结合,作为竞聘上岗、用工转制、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依据。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获得的奖励积分不得直接抵消其轻微违规积分,但在考核期结束或积分结果运用时,可将奖励积分和轻微违规积分综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奖励积分申报、审查、审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或者打击、报复奖励积分对象的,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对涉及举报、抵制或案件查办的奖励事项,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当事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在申报、审核、审定及奖励积分决定的制发、执行、登记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对违反保密要求的,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立功行为奖励积分标准

2.奖励积分申报单

3.奖励积分管理台帐

立功行为奖励积分标准

奖励积分申报单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在机构一份,审查部门一份。

奖励积分管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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