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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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在广义上,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广义上的保险通常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并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在狭义上,保险特指商业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所说的保险,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商事保险,它是人民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支付较少量的保险金,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一种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
2.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二种解释。广义上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事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狭义上的保险法是指以民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仅指商事保险法。本书仅从狭义上理解保险法,即仅仅涉及商事保险法。
3.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后果的事项,亦即保险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保险行为无效。
4. 自愿原则:是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当事人享有依法从事某种保险活动或者不从事某种保险活动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当事人有权自愿与任何一个保险人订立、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选择某一保险的类型,约定保险的范围和责任。
5. 最大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
6.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7. 近因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就是所称的“近因原则”。
8. 损害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保险金赔偿能够弥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即保险标的有损失才补偿,没有损失就不补偿;损失多补偿多,损失少补偿少;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9.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的合同。
11.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互为给付而互有对价的合同
12.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即可成立,无需合同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13. 协商合同:是指经合同当事人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14.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已事先拟定,当事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而签订的合同。
15. 射幸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付出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可能因此而获得数十倍的回报,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16.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
17. 非要式合同则不要求履行特定方式。
18.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19.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20.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21.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
22.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未在合同中事先确定价值,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保险价值的合同
23.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如果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24.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出现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视作被保险人自保。
25.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财产价值的保险合同
26. 个别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者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7. 集合保险合同:是指以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合同对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财产保险)或者保险金额(人身保险)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8. 总括保险合同:是指以可变动的多数人或者物的集体为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只确定一个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保险责任。
29. 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30. 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的保险合同。
31.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
32.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合同。
33.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34. 保险人:又称

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35.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6.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7.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8. 保险合同的内容:广义上,是指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全部事项。狭义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缔结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通常从广义上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39.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40. 约定条款: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之外,就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条款,通常包括附带条款、保证条款和附加条款三种。
41.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某些原因而导致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42.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以满足他人权利实现的行为
43.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44. 理赔:是指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案,以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45.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享有的索赔的权利。
46.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偿,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效力所发生变化。
47.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仅是指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而保险合同的标的没有发生变化。
48.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更。
49.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50. 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51.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而造成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的情形。
52. 行使终止权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或依保险合同本身使生效的保险合同失去效力的行为。
53. 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是指在

正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不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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