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通用技术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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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SDZ018-85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电力系统一般机械及钢结构产品的手工电弧焊和埋弧自动焊。凡产品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无特殊要求时,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 一般技术要求
1.1 焊接工作应配备专职的焊接技术人员、焊接检查和检验人员。
1.2 焊工应经专门的技术训练,从事Ⅰ、Ⅱ类焊缝焊接的工人,需按SDZ009-84《手工电弧焊及埋弧自动焊焊工考试规则》或其他有关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并取得第三方公证单位认可的焊工合格证。
1.3 焊接原材料和焊接材料的型号、规格和订货要求应符合图样和技术文件规定,材料的代用应执行代用制度。材料进厂时,应按材料标准的规定检查验收,必要时可进行抽检复验。对无牌号、规格、无质量保证书的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只有经过检验和鉴定,确定其规格、型号、质量状态后,方可使用。
1.3.1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焊接接头的抗裂性、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及使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表1选用。
表1 焊接材料的选用及预热、焊后热处理规范
注:回火加热速度不大于200℃/小时,保温时间一般为0.04时/毫米,最低不少于两小时,以2.5~
3℃/分钟的速度缓冷至300℃后空冷。
1.3.1.1 同种钢材之间的焊接,焊接材料的选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a.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应与母材相当;
b.工艺性能良好;
c.低碳钢及低合金钢焊接的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要求。
1.3.1.2 异种钢之间的焊接,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两侧均非奥氏体不锈钢时,可根据合金元素含量较低(或强度等级较低)的一侧钢材选用。
b.其中一侧是奥氏体不锈钢时,可选用含镍、铬量比不锈钢更高的焊条(焊丝)。
1.4 焊前准备。
1.4.1 焊接前必须根据材料的可焊性、结构特点、设计要求、设备能力、使用条件及施工环境等因素编制合理的焊接工艺。
1.4.2 首次使用的钢种以及改变焊接材料类型、焊接方法和焊接工艺,必须在施工前进行焊接工艺试验。并按有关标准进行工艺评定。
1.4.
2.1 工艺试验所取得的焊接位置,应包括现场作业中所有的焊接位置。当现场实际焊接作业中,存在明显的妨碍焊接过程的障碍时,应在试验中考虑设置模拟障碍。
1.4.
2.2 工艺试验所使用的母材及焊接材料,应与工程上使用的相同。
1.4.
2.3 工艺试验结果评定内容,除无损探伤、拉伸及冷弯试验外,还应根据材料性质提出有关力学性能试验、金相试验、抗裂试验和化学试验等。
1.4.
2.4 在焊工考试和工程施焊前,必须具有合格的试验评定结果,该结果应由技术负责人验证。
1.4.3 焊接材料的使用。
1.4.3.1 焊条应根据说明规定进行烘干,烘干的焊条应在100~150℃保温,随用随取。烘干的焊条位置于空气中超过四小时,重新烘干,重新烘干次数不超过两次。
1.4.3.2 焊丝表面不得有油污、水、铁锈等,不得有小角度弯曲。
1.4.3.3 焊剂颗粒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焊剂使用前应烘干,烘干温度和保温时间,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烘干的焊剂要随用随取。
1.4.4 钢结构焊缝分类参照表2。
表2 钢结构焊缝分类
2 零件加工及装配
2.1 零件加工
坡口型式的选用,应考虑昼减少填充金属,保证焊透,防止产生裂纹及未熔等缺陷,还应考虑加工方便,焊工操作方便以及减少应力与变形等因素。
具体坡口选用型式可按GB985~986-80《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选用,或参照SDZ008-84《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焊接技术规程》中的表2选用。
Ⅰ、Ⅱ类焊缝坡口的加工应采用机械加工,Ⅲ类焊缝则可采用热加工方法加工坡口。坡口加工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对超过规定的表面不平,局部凹凸、裂纹、夹层等缺陷应予清除和修整。
2.1.1 型钢、钢板的零件,切割后的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2.1.2 弯曲加工的圆弧形零件,直径小于1米的,用弦长等于或小于0.8直径的弧形样板进行检查,间隙不得大于1毫米,直径大于1米小于3米时,用弦长等于或不小于1米的弧形样板进行检查,间隙不得大于1.5毫米,直径大于3米时,用等于或不小于1.5米弦长的弧形样板进行检查,间隙不得大于2毫米。
2.1.3 边缘刨加工的零件,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1804-49《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的Js14或js14的规定。
2.1.4 零件经矫正后的形位公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4.1 型钢、钢板的平面度、垂直度、不扭曲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2.1.4.2 钢板零件刨边后,边棱的直线度不得大于边棱长度的0.5/1000,且不大于1.5毫米。
2.1.4.3 型钢及钢板切割后,厚度方向的垂直度偏差:当板厚δ≤10毫米时,不超过1毫米;δ>10~20毫米时,不超过1.5毫米;δ>20毫米时不超过2毫米。切口处边缘不得有裂缝及超过1毫米的缺棱,飞刺应加以清理。
2.1.4.4 钢板零件边棱之间的垂直度与平行度不得大于相应尺寸公差之半。
2.1.4.5 型钢零件切割断面对其表面之垂直度,以及型钢零件切割断面之间的平行度,不得大于型钢零件切割断面之间的尺寸公差之半。
2.1.4.6 气割边棱,不得有裂纹、熔渣及氧化铁皮,其割痕深度不得大于表5的规定,割痕内允许有少量高温氧化膜存在。
2.1.5 在焊缝及其边缘上不宜开孔,必须要开孔时,应在1.5倍孔径范围内全部进行无损探伤。
2.2 零部件拼装
2.2.1 拼装焊接零件时,其相互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 拼装对接接头应符合表6的规定。
2.2.1.2 钢板对接在宽度方向的偏差△≤2mm(见图1)。
2.2.1.3 型钢对接在高度方向的偏差△≤1mm(见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