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毕业论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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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对策的思考
【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2年1月在上海开始试点。实施半年多后,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十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内涵与税收政策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从上海试点的实施效果来看,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影响十分明显。本文分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经济内涵属性及营改增的实质,具体分析了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负税和利润的影响。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负;影响
Abstract: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ssued the "business tax on the value added tax pilot program", in 2012 January started a pilot in Shanghai. The implementation of more than half a year later, the scope of the pilot expanded to ten provinces such as Beijing, Tianjin (municipalities, cities specifically designated in the state plan). As business tax and value added tax is essentially different in connotation and tax policy, so the results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Shanghai pilot, the business tax VAT on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is very obviou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essence of business tax and value-added tax and economic features of the camp,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the camp to increase the transportation tax and profit.
Key Words:Transportation industry; the camp to increase the tax burden; effect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生产体制中重要的社会生产部门,发挥着经济的枢纽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讯息的广泛传播,经济往来的增加,让交通运输业的地位获得了进一步的提升。1994的税收改革以来,交通运输业一直以服务业性行业标准征收营业税。运输业与制造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制造业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此外,营业税是以全部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征税过程中无法避免重复课税,而增值税是以在本环节获得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避免了重复课税。因此,为了完善国民经济生产体系,推动交通运输业的持续高速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国策。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概念
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加值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2、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
计税依据:增值税是根据增值额或货物进口金额为基础来征收,而实际征税则是通过间接计税法进行,根据销售或劳务全额计算销项税,因此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因此以营业额是以全额为计税依据且不能抵扣。
征税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三个部分: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征税范围则是增值税征税范围除外的所有经济业务活动,征税范围更加广泛,税率相对较低。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率设置:增值税通过间接计税法进行征收并且可以抵扣非增值部分的进项税额,设置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及零税率;营业税以营业额全额直接计税,包括了增值税除外的所有经济业务且分门别类较多,主要划分为九个大类,每个类别的税率差异较大。
二、“营改增”政策分析
1、“营改增”政策回顾
2010年10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从 2012 年1月1日起,在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营改增”正式拉开帷幕。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
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两个文件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上海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过渡政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2年7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十个省市。
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从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试行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又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而部分现代服务业则适用6%税率。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如果提供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交通运输业作为首批“营改增”试点行业,受“营改增”影响最大,本文将研究“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发生的变化,探讨“营改增”的系列措施后,是否达到初衷,是否完成了减轻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的历史责任。
2、“营改增”新规要点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