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食品质量认证认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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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质量认证认可体系
食品质量认证认可体系
第一节 认证认可制度
一、认证认可概念和分类
1. 认证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 ISO/IEC指南2:1986中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 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 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对认证的定义是“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 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指对产品、工艺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所进行 的系统检查和确认活动。认证机构可以是政府职能部门机构, 也可以是民间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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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可 认可指的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 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 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可机构一般为国家行政职能部门。 认可通常分为对各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 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和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 的能力和执业资格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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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认可工作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国际上越来 越重视通过法制、法规建设来保证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序有 效发展,欧美等国家已经建立了本国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 体系。随着区域性认证制度的建立,区域性认证认可法规 逐渐建立起来,特别是欧盟,从立法形式、合格评定模式、 认证认可类型、组织形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套 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国际认证制度和国际互认的要求, 促进了国际规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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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证认可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 化进程加快,商品跨国界自由流动成为发展趋势,为适应投 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需求,合格评定“一站式”服务成 为企业界的呼声,即一次合格评定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普遍 接受。为此,认证认可方面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合作组织做 了大量努力,他们制定了国际通用的标准和指南,推动了国 际互认的发展。目前区域性和国际间的认可合作组织主要有: 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太平洋认可合作组 织(PAC)等。这些组织在促进国际互认和国际贸易方面正 在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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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的认证认可体系
中国的认证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伴 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首先从电工产品和电子元器 件产品认证开始,逐渐扩大到其他的产品和领域。1988年 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首次将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并就质量认证工 作的管理,采用的标准及认证的形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1年8月,国务院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授权其统一管理、监督 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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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认证
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 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或质 量体系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因此质量认证 也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 是特定产品(服务),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服务)质量要符合 指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获准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认 证标志,其认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质量体系认 证的依据是质量体系要满足指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获准后 颁发具有认证标记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但证书和标记都不 能在产品上使用。
4.主要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 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 办法[2002]11号);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 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 63号); 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 2004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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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工作经历一个多世纪发展之后,一些国家的政府为 规范本国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决定设立国家认可机 构,通过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等进行监督 管理,形成了本国的认可制度。随着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国 际化,国际上也建立起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互认制度。
目前,认证认可已经广泛存在于商品和服务的形成与生 产、流通、管理等各个环节,渗透到商品经济、社会生活、 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在质量认证方面,形成了 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认可(注册)、实验室认可、 认证人员及培训机构注册四大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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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认证机构, 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 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4)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 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 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力,并依法经 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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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依据标 准中的性能要求进行认证叫做合格认证;依据标准和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安全要求进行认证叫做安全认证。安全 认证在中国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 认证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认证。凡属 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一般都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和用户 的生命财产安全,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认证资格,并在出 厂合格的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机构发给特定的认证 标志,否则不准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
产品认证按认证的目的分,还可分为安全认证、品质认 证、节能认证、节水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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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不同于服务业的体系认证, 服务是一种无形的特殊产品,服务认证是认证机构按照一 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 评定活动。
(3)管理体系认证 体系认证就是针对管理体系建立 实施保持情况的符合性评价,是以各种管理体系标准为依据 开展的认证活动,例如:以ISO9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以GB/T28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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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认可体制
1.认证认可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 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 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2)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 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 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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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证认可的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标准化水平的提高,现代认 证已经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 复杂的技术经济体系,认证本身已经形成一个新的产业。 在国际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认证已经成为商品进入工业 化国家市场的一个主要的技术要求,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 工商界的高度重视并获得迅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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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 390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 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 施。《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确定了认 证认可制度的建立。20多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认证 认可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 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经济 社会、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6)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 允许在中国 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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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证认可管理机构 国务院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为政府职能机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 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认监委的主要职能包括:研究起草并贯彻执 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拟定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登记的评审 和注册,对于认证市场及认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 协调认证认可方面的国际事务及管理认证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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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同时对涉外人生安全、 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安全认证,并在进入流通领域时逐步实行强制性管理。
⑥认证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强化技术基础,完善 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帮 助企业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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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认可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认证认可的历史 认证是随着工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 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经历了民间自发认证、 国家法规认证、国际统一认证标准、国际互认4个阶段: 自20世纪下半叶开始,在工业化国家率先开展起来一 种由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所支配的第三方,用公正、科 学的方法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 公众购买,保证公众基本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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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 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 系认证。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 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 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 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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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证认可工作原则 ①国家对认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②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各方面的作用。 ③按照国际通行准则和中国国情规范质量认证活动, 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互认合作。 ④从事认证工作的机构应成为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第 三方实体,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依靠公正、科学、有 效的服务取得信誉,在公平竞争中求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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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英国出现以英国权威标准为依据对英国铁轨进 行的认证活动,并授予风筝标志,开创了认证制度的先河。后 来,一些工业化国家逐渐建立起以本国法规标准为依据,仅对 在本国市场上流通的本国产品进行认证的制度。
二战以后,认证得以迅速发展。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 竞争力,部分国家开始推行质量认证,或为保护消费安全推行 安全认证。另一方面,各国认识到不同的认证制度对国际贸易 将造成技术壁垒,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积极推动各国建立一致 的认证认可制度,由此开始了从本国认证制度的对外开放,到 国与国之间认证制度的双边、多边认可,进而发展到以区域标 准为依据的区域认证制。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开始试点在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领域建立国际认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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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为满足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方面的需 求,委托人自愿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 范围比较宽泛。国内已经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国家推 行的环境标志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饲 料产品认证等。另外,还有一些认证机构自行推行的认证形 式,如安全饮品、葡萄酒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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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按认证的对象可分为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 体系认证三种类型。
(1)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针对的是产品生产的保证能 力及产品符合标准、法规情况的评价。
产品认证按认证的性质可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 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 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 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强制 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的认 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以后,才能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 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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