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促进经济发展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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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例如:国家收税后(国家会给鼓励项目优惠税收,压制项目重税,这是一种调控了),会将资金投入社保、公共设施建设等,相当于将比较富裕的人的财富—税,转移给了比较贫穷的人—保险金和工资。(解释下工资,公共设施建设会提供岗位,这就转换成了工资。)这就将财富进行了二次分配,缩短了贫富差距,就再次调控了经济。
目前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所以国家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快发展,就利用税收的调节职能来压制,降低二手房买卖的使用年限,规契税的征收等等;进出口业务可以利用提高进出、口关税税率的方式,促进或者抑制本地消费品市场的发展,这些都是很具体的例子。
本案例涉及三方当事人:美国ABC卫星公司、某电视台及其税务主管部门。
该电视台与美国ABC卫星公司签订《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1997年10月19日双方对《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修正案入根据协议及修正案规定,ABC卫星公司向该电视台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除优先单独决定权外)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27MHz带宽和相关的功率所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ABC只传送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该电视台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中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在ABC提前许可下.该电视台也可以允许非中国法人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来传送电视信号。
协议还规定:A.电视台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B.订金(此订金用于支付服务期限的头三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C.为确保电视台向ABC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于1四6年5月3日向ABC支4寸近200万美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将在协议最后服务费到期时使用。
协议签订后,电视台按约定向ABC支付了订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ABC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1999年1月,主管税务稽查局向该电视台发出001号《通知》,要求该电视台对上述费用缴纳相应税款。ABC 对此不服.向对外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按包括订金和保证金在的收入总额的7%缴纳了税款.合计约150万美元。
同年8月.对外分局做出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ABC据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税务局对外分局对该电视台发出的319号《关于对电视台与ABC卫星公司签署<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同时驳回ABC卫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的争端焦点在于是否该由我国税务当局向ABC公司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一分歧源于双方对电视台向ABC支付的费用性质的认定不同。ABC公司认为该收入属于营业利润,我国税务当局认为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双方争论的焦点
(一) ABC卫星公司收到的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营业利润?
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因为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者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视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与磁带的,以及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项款项。
即特许权使用包括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电视台利用ABC卫星公司设备的使用功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也是特许权使用。而我国和美国都是以特许权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所以应在中国纳税。《中美税收协定》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税,考虑到折旧等因素,对固定资产的价值7折计算.所以对ABC征收7%的预提所得税。
而ABC卫星公司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认为是营业利润。因为这个收入是靠常年不断的工作取得的积极收入,应属于营业利润。而在中国未设立常设机构,故不应在中国纳税。
(二) 这是否是“使用”?谁是卫星的“使用者”?
税务当局认为特许权使用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使用”并非仅限于有形的使用。卫星转发器具有传输信号的使用功能,电视台需要利用ABC卫星转发器这一使用功能,使其信号被传输至太平洋、美洲等地区。每个转发器的部分带宽均可以被独立地用于传输信号。根据《协议》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卫星中指定的转发器带宽只能用于传输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即这些指定带宽的使用权为该电视台专有。带宽是卫星系统提供的,该电视台有权使用带宽应视为有权使用卫星系统。所以该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该电视台是卫星的使用者。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
(三) 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
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围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