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六、七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科学、合法、规范运作,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并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勘察设计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设计质量控制、资料归档等,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和规范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贯彻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计划、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文件内容完整、合理、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勘察设计安全管理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勘察设计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前的安全评估,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使用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据的管理和存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设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设计信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
第六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根据单位的技术实力、业绩、人员等条件进行评定。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持资质条件,不得转让、出借、挂靠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设计任务、合同金额、合同期限、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等。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选用适当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变更应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审批,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本制度仅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六七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 (3)满足环保要求 (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A. 勘察文件
B. 方案设计文件
C. 施工图设计文件 D.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
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P152
(三)政府主管部门 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
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 规。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修改,须经原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2016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五十条,提供了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以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提升。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介绍了该条例的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此外,还强调了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重要性。
第二章是勘察设计组织,围绕勘察设计机构的资格认定、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条例要求勘察设计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明确了勘察设计合同中应包含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是勘察设计过程管理,包括勘察设计方案的编制、勘察报告的评审等环节。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保证设计质量。
第四章是勘察设计成果管理,主要规定了勘察设计成果的归属、保密和鉴定等事项。
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交付设计成果,建设单位有权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五章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强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的必要性。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合法、规范和高质量进行。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明确了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第七章是附则,包括了对该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该条例的解释等内容。
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23修正版)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23修正版)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勘察设计组织机构第一节总体要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节组织结构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和权责关系。
2. 设计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三节人员配备1. 勘察设计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要求,合理配置人员。
2. 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管理第一节项目立项1. 勘察设计项目应正确评估勘察设计范围和任务,并确定项目立项方案。
2. 项目立项要经过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第二节基础调查1. 勘察设计应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充分的基础调查,包括地质勘察、水文勘察等。
2. 基础调查报告应真实准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节设计方案1. 勘察设计应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设计方案。
2. 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并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四节技术交流与审查1. 勘察设计机构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接受审查意见。
2. 技术交流和审查应遵循互相尊重、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控制1. 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
2. 质量控制应包括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二节质量验收1. 勘察设计完成后,需进行质量验收。
2. 质量验收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评估1. 勘察设计中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 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依据,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施工图设计1.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详细的施工工艺和安全措施。
2. 施工图设计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____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
第三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设计、预算及有关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转包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委托方,是指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权益人。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文件,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二)委托方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勘察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五)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工期;(六)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履行中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八)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十)违约责任的约定;(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十二)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ppt
第七章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建设法规
四、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随意
修改设计文件; 1. 施工、监理单位发现设计不符合要求; 2. 重大修改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法规
第七章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建设法规
(二)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 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2. 设计文件:
① 方案设计,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 ② 初步设计,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
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③ 施工图设计,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
第七章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
案例一
建设法规
而被告方则以大量证据材料证明:
1.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签订委托设计合时使用的 “合同章”,蚌埠某建筑设计院并不认可。
2.第一原告及其雇用的在施工设计图纸上签字的人 员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从业资格。
3.第一原告私自安排刻制了应由上海市建委颁发的 “工程建设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并在其组织 无证人员设计的图纸上使用了该出图专用章, 没有证据证明蚌埠某建筑设计院在此事上有授 权或共同行为。
建设法规
2、工程设计的依据 ① 项目批准文件; ② 城市规划; ③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④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⑤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要求。
第七章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建设法规笔记
一、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来调整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有3种社会关系 1行政关系(国家与企业)2 协作关系(企业与企业)3 民事关系(企业与个人)三、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订和需要制订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四、建设法国体系的构成1、建设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行的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下属机关颁行的法规)4、地方建设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行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是由地方政府制订颁发的建设方面规章)五、我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哪些?建设法律8项:城市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法、工程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六、我国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市场经济原则 2法制统一的原则 3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七、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几个方面?(执法、司法、守法)三个方面1 执法 a建设行政决定b建设行政检查c建设行政处罚d建设行政强制执行2司法 a行政调解 b行政复议 c行政仲裁3守法单位个人一、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秀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相关的建设工作的总称。
一、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先后次序,也是各个环节的衔接的顺序。
三、工程建设程序的意义: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
四、工程建设程序分哪几个阶段? 1前期阶段2 准备阶段 3 实施阶段 4保修阶段 5终结阶段1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1投资意向2投资机会分析3项目建议书4可行性研究5审批立项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1规划。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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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
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
计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造柱箍筋相当一部分弯钩不符合规范要求(135°),砌筑砂浆
饱满度不够。必须对结构方案、抗震构造、受力计算进行全面
审核后,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消除结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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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武汉佳园19号楼
该工程为七层砖混结构。由武汉房地产开发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
程公司勘察,武汉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
房,二至六层为住宅。由泰兴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发建
设,丹徒县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队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泰兴市
建筑设计院设计,泰兴市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泰
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在检查中专家发现,在这项
工程中勘察地质结构的方法、判定建筑物场地类别的方法都是
错误的。其一层结构设计方案不合理,抗震构造柱有漏设,构
1. 勘察方面
(1)有些工程不经过勘察或套用其他工程的勘察资
料就进行设计;
(2)勘察布置钻孔数量不足、钻孔深度不够;取样
或原位测试数量不足,取岩(土)样组数达不
到要求;
(3)抗震设防区没有划分场地类别,土层划分分析
不准确,地下水腐蚀性未做判定或判定错误,
导致勘察的结论性意见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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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方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发表日期:2015年8月31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2007年0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xx、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xx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xx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②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 导思想、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 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 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 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计法规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
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 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 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 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 要设备和材料的定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③ 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 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满足确定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 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12
2 建设工程设计依据 1) 项目批准文件; 2) 城市规划; 3) 强制性标准; 4) 文件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 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13
3 设计阶段及内容
(1) 设计阶段
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计阶段 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决定。
7
2) 勘查设计活动的基本原则 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质量负责; 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
第7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七章
1.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勘察设计 的发包与承包。2. 掌握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审查。3.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教学目标
目 录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五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 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 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上述规定表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都应按 照《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进行。1. 招标发包根据《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 包括项 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 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本书后续章节将有详细介绍 , 在此不赘述。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
Hale Waihona Puke 1)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 、设计单位 , 也可以将建 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 、设计单位。2) 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 书 , 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转包。4)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 、设计外 ,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 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 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5)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 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 的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 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也按此规定进行。6)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 的文件资料负责。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接受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权益,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的秩序和竞争公平。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核、评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建设部门是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评定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勘察设计资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格;(二)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技术力量和技术设备;(五)在建工程情况及结构设计、地基处理、监测等技术方案;(六)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资质审核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申请情况,审核其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业绩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资质,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对于资质审核不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不通过决定后的一定时间内,出具不通过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已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财务状况的检查;(二)项目质量和安全情况的检查;(三)技术能力的检查;(四)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的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包括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实行准入制和退出制。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和备案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三)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四)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
第十条勘察设计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能和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申请者)或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三)申请资质等级和类别的证明文件;(四)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证明文件;(六)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的证明文件;(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设计成果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术语和概念,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具体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用于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生产、居住、生活、传媒、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建造。
2.勘察:指为了了解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地下水、风、雨、温度、土壤等自然环境因素及周边环境条件,进行的必要的科学调查活动。
3.设计:指根据勘察结果,编制建设工程的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文件的活动。
4.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技术说明、预算和招标文件等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第四条组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业负责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质量保证制度,并实现科学、规范和经济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资质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资质认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以资质种类、等级和专业范围三个要素为基础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种类包括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等级为一至五级。
资质证书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资质范围和有效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定期进行资质维护,资质维护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第六条勘察建设工程勘察应当按照相关勘察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勘察结果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可靠,并应当记录、分类、按序号编号、查询和防止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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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 (3)满足环保要求 (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
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 计相同。
2、设计文件的修改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 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 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 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 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可修改。
现行有效的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法规和规章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外商投资建设 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国务 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 动最新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 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 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 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 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2、施工图审查的要求 ①审查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由审查人员签字 和审查机构盖章; ②审查合格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 批准书,不合格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并将施工图退给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后重新报送。 ③审查机构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一般 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 重大及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 ④施工图已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特殊情况 下需要进行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 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 能实施。 ⑤审查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 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 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 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 计单位。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 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 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禁止转包。
③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 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 设计深度应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 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④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 进行编制。
设计深度应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 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 求。
三、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 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设计文件 1)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初步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订 货和编制施工图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 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招标发包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 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 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 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 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争议的解决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 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时,由建设单位或 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五、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一)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 责。直接责任 依据实际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只对工程设计质量问题承 担间接的审查责任。 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 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 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图审查机构
⑵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 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其它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பைடு நூலகம்
四、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 由建设单位连同该项目批准的立项文件或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
50米以上至100 米
住宅、 宿舍
层数
20层以上
12层以上 至20层
2、施工审查的内容 ⑵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 施工图审查主要涉及社会共利益与公众安 全方面的问题; 设计咨询主要涉计设计方案等有关业主利 益的问题。是属于设计咨询范畴的内容。 如业主另行委托,也可进行设计方面的审 查。
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 2、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⑴主要内容: 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 等有关强制性标准。 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材料设备的选用 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 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 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 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技术专 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招标发包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 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 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 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 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 标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六章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概述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概念 认识勘察设计的特殊地位 工程勘察: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 及综合治理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 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 的活动。 工程设计: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对工程建设所 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 析、论证,编制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要求
掌握
1、市场准入 2、科学设计的要求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必 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 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3、依法设计的要求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发包方式
掌握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
直接发包 勘察设计 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
①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
组成。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 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 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及辅助工程、 “三废”治理及环保方案、占地面积估计、 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 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与配合要 求、投资估算等。
2、工程设计的依据
掌握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还 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二、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1、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 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 阶段进行,如果需要也可先进行方案设计。 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 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 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先进行总 体规划设计再进行一般设计。
掌握
1、设计文件的审批 “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 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行规定。 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 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
2、设计文件的修改
对勘察设计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须报原 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 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 改,须经原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 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 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 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