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财务管理制度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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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财务管理制度4

城投财务管理制度

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发生的经济业务。

第三条公司设置财务部,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及资金结算必须通过财务反映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现金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

2.支付给公司外部人员的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员工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单位之间的零星支出;

6.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现金统一在公司财务部核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现金,私设小金库;

(三)不准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四)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以“白条”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

(五)不准坐支现金。

(六)在收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收付款凭证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其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票据是否有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等。

(七)所收付的现金必须认真清点,辨明真伪,现金一经付讫,应在原始单据或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八)为防止现金在存取款途中发生意外,出纳人员携带现金不得中途停留,若数额较大,至少两人以上存取现金,以保证人款安全。

(九)为保证现金安全,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额度,现金数额不得超过15000元人民币,现金须存放保险柜,保险柜应存放于安全地点。

(十)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盘点,盘点后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第五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公司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除符合现金支付范围外,都必须通过相关银行结算方式结算。

(二)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

公司账户开立需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人同意方可开设。对开立的账户,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对无需用账户及时清理。

(三)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的,与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财务负责人对交易审核。

(四)公司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公司一律不允许借用空白支票,因特殊需要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按财务部要求办理,业务完毕后经办人在3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

(五)支票、汇票等票据须妥善保管,收到的票据须在3日内存入银行,开具票据必须连续编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对作废票据不得撕毁,均需签署“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章,各种票据必须按规定填写,大小印鉴分别由财务负责人和副职保管。

(六)公司各部门需要支付的款项,按照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支付的日常预付账款,填制《延安城投付款审批单》,发生的预付款,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经办人必须在1个月内收回发票。

(七)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一)其他货币资金指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

(二)使用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款项结算的,出纳、经办人定期核对金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及时退回开户银行账户。

第七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流程

(一)对外投资

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包括投资新办公司)统一由公司本部管理,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公司本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对外担保

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做任何担保,因工作需要必须担保的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实施。担保后需由专人跟踪担保事项进展,获取相关材料并及

时反馈。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1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建立分部负责人责任制。分部经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分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验。分部人员素质、内部机构,必须满足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上的要求;

第二条建立工程质量分级责任制。分部经理应对承建工程负主要领导责任。分部必须严格依据设计图纸、客运专线施工技术指南、客运专线暂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对承担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质量要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技术责任。分部要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部各有关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承建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质监(检)人员、计量测试人员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管理、监督和技术责任。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管责任人调到哪里工作,

也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质量职责

1分部经理质量职责

1)、分部经理在工程质量上分别对上级负责;对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各种制度,认真落实《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目标和管理计划。针对工程特点,组织编制本工程《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境综合管理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项目创优目标,组织制定创优规划、创优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3)、组织质量检查,开展创优活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督促指导开展QC小组活动,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对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原因和制订整改措施。对质量低劣工程责令返修或返工;

4)、随时掌握工程质量情况,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做到文明施工,杜绝偷工减料和粗制滥造;

5)、依法分包工程,依法使用外部劳务,支持质量监管人员的工作,严格督促职能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管力度;

6)、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关系,组织均衡生产,当工期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证工程质量;

7)、从资金上充分保障质量奖罚、QC小组活动等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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