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第章特殊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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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第章特殊业务
处理
第12章特殊业务处理1
12.1特殊业务的定义及范围1 12.2清产核资方法及账务处理1 12.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账务处理6 12.4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8
12.5其他重组业务的账务处理13
第12章特殊业务处理
12.1特殊业务的定义及范围
(1)特殊业务,是指公司于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清产核资、主辅业分离、破产清算、其他重组业务等。
(2)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2003]1号)规定,组织公司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完善制度的活动,从而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
(3)主辅业分离,是指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的辅业改制。
(4)破产清算,是指根据《破产法》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和会计处理。
(5)其它重组业务,是指股权重组、公司合且、公司分立、公司出售、资产置换、债转股等。
12.2清产核资方法及账务处理
12.2.1清产核资的范围
出现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1)公司分立、合且、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情况的;
(2)公司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3)公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4)公司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5)公司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公司于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能够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12.2.2清产核资的内容
(1)账务清理:是指对公司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公司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公司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公司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是指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于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
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公司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价值重估:是对公司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4)损益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公司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公司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且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公司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12.2.3清产核资的要求
(1)集团公司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且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2)子公司及所属公司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的,由集团公司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3)公司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应作为其所属子公司统壹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公司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应作为长期投资进行清理。
(4)公司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能够于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5)公司于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日常管理中存于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关联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壹步完善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和公司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12.2.4清产核资的账务处理
(1)对盘盈的资产,以重置成本计价入账:若数额较小,抵冲资产损失后,按损益处理;若数额较大,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1)盘盈资产数额较小,直接做损益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累计折旧
期末处理或经批准后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管理费用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2)盘盈资产数额较大,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作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累计折旧
(2)对盘亏的资产:若数额较小,按会计制度计入损益;若数额较大,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报批后,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
1)公司“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自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于3年内摊销。摊销时,报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摊销的,于“其他长期资产”中列示。
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贷: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公司“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但以现有运营资质所需的净资产为限。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