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案例分析(2012年5月)
医护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张先生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损伤。
术后,患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过多次手术和治疗后,病情仍不稳定。
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患者情况:张先生,男性,45岁,因急性阑尾炎于某医院住院治疗。
2. 诊断及治疗过程:- 入院诊断:急性阑尾炎。
- 手术治疗:患者接受阑尾切除手术。
- 手术过程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损伤。
- 术后治疗:患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包括感染、肠梗阻等,经过多次手术和治疗后,病情仍不稳定。
3. 医疗过错:- 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损伤。
- 术后治疗方案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患者的并发症。
4. 患者家属诉求:患者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法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 本案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损伤,属于医疗过错。
2. 医疗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患者因医疗过错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有权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的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 误工费:根据患者的职业和收入情况确定。
- 护理费: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需求确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损害程度确定。
四、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如下:- 医疗费用:人民币XX万元。
- 误工费:人民币XX万元。
- 护理费:人民币XX万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万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因医疗事故受伤
案例:王某因医疗事故受伤案例一:王某因手术事故导致后遗症事实经过:王某在某医院进行颈椎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生错误地切割了神经,导致王某的手臂完全失去了知觉和运动能力。
经过治疗,王某的手臂在一年后才稍有恢复,但仍有持续的疼痛和功能障碍。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生在颈椎手术中切割神经是明显的医疗事故,医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的手臂经过长时间的恢复仍存在问题,可以认定为残疾程度达到轻度。
建议:王某可以联系律师,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律师建议王某收集相关的病历资料和证据,寻求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以确立医疗事故的事实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协助王某进行索赔,并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
案例二:李某因手术感染导致死亡事实经过:李某在某医院进行腹部手术,术后出现高热、感染等症状。
经过治疗,李某的病情一度好转,但后来因感染扩散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不幸离世。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感染是常见的医疗事故类型之一。
在李某的案例中,手术感染与李某的病情恶化和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失误,导致感染发生。
建议:李某的家属可以寻求律师协助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律师将协助家属收集相关的病历资料和证据,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病情和手术过程进行鉴定,以确立医疗事故的事实依据。
律师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家属争取合理的赔偿。
案例三:张某因误诊病情恶化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医院就诊时,医生错误地诊断其为普通感冒,开了普通感冒药物治疗。
随着时间推移,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
最后,张某被确诊为肺炎,但因为延误的治疗导致病情严重。
律师解读:医生的误诊导致了张某的病情恶化,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误诊是医疗事故常见的类型之一。
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存在疏忽和错误,没有及时发现和治疗张某的肺炎。
建议:张某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报告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对医疗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患者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岁,因_____症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往_____医院就诊。
二、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医生进行了详细的问诊和体格检查,并安排了相关的辅助检查,包括_____、_____等。
根据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_____,并制定了相应的治疗方案。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为患者进行了_____治疗,但在治疗操作中出现了失误,导致_____情况的发生。
三、事故后果由于上述医疗失误,患者出现了_____并发症,病情加重,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和康复。
患者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压力,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四、原因分析1、医务人员方面业务水平不足:医生对_____疾病的认识不够深入,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和操作技术不够熟练,导致治疗失误。
责任心不强: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没有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够细致,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沟通不畅:医生在治疗前没有充分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治疗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导致患者及家属对治疗结果缺乏心理准备。
2、医疗机构方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不够严格。
设备设施老化:医院的部分医疗设备老化,影响了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效果。
3、患者方面隐瞒病史:患者在就诊时未能如实向医生提供完整的病史信息,影响了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决策。
五、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经过专家组的鉴定,认定本案例构成医疗事故。
责任主要在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者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患者李某因“间断性胸痛1月余”就诊于某医院心内科。
经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需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
患者家属对治疗方案表示同意,并于6月15日办理了住院手续。
6月18日,患者在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时,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术前评估不足:患者在入院时,已出现间断性胸痛1月余,但医院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导致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
(2)手术操作不当:在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过程中,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心脏破裂。
(3)术后观察不及时:术后患者出现心脏破裂,但医院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2. 因果关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损害与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心脏破裂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在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时,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心脏破裂,且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医疗卫生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感冒症状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李某的病情,开具了感冒药、止咳药等处方。
李某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对处方中的某一种药物成分过敏。
李某将医院及开具处方的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例法律分析(一)医院的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构成医疗事故。
2. 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生的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构成医疗事故。
2. 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三)法律责任承担1. 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2. 医生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生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与医院共同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医疗领域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医疗领域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案例名称:医疗失误导致的患者伤害
案例背景:
患者 A 先生因胸痛前往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症状判断可能是心脏病,并安排了一系列检查。
然而,由于医院设备故障,其中一项关键检查的结果出现错误。
医生在没有正确结果的情况下,依据经验做出了错误的诊断,并给患者开了不适当的药物治疗方案。
案例分析:
1.设备故障:医院设备的故障导致了检查结果的错误,这是医疗
失误的直接原因。
2.诊断错误:医生在没有准确检查结果的情况下,依据经验进行
了错误的诊断,导致治疗方案不恰当。
3.沟通问题:医院在设备故障后没有及时与患者沟通,也没有采
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患者继续接受了错误的治疗。
4.质量控制不足:医院缺乏对设备的维护和质量控制,导致设备
在关键时刻出现故障。
案例启示:
1.加强设备维护和质量控制:医院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医生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减少对经验的过度依赖。
3.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医院应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
时告知患者设备故障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医疗
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通过对这个典型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医疗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只有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和专业培训,才能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分析案例分析2012年
1、北京晨报·婴儿出生当天死亡获赔35万法院判医院监管不力2009年,李女士在被告医院产前检查时始终正常。
2010年2月21日,她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待产,产科入院记录记载“孕期平顺”。
当月25日,李女士顺产生下一女婴。
婴儿出生后,医院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婴儿各项指标均正常,同时在李女士的住院病案里也记载婴儿评分好。
但婴儿在出生23小时后死亡。
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节段性小肠黏膜及黏膜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女士诉称,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妥当的治疗措施救治新生儿,也未能按照医疗、诊疗规范对新生儿及时进行监护、护理,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据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8万余元。
医院辩称,李女士之女临床表现不典型,且病情进展较快,死亡是受目前医疗水平限制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中,经李女士申请,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院在对李女士之女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该不当在李女士之女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50%左右。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对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等数额均按50%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不当。
【小马简析】:又是一个可怜的家庭,又是一个倒霉的医院。
节段性小肠黏膜及黏膜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仅仅发生在出生23小时,基本可以排除掉后天感染等因素,更可能是因为先天性消化道发育不成熟。
院方的过错是所谓的“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这是一个让医院及其深恶痛绝的说法。
因为理论上,护理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护理每一个小时巡视一次,二级护理两个小时一次,三级护理三个小时一次。
我们国家的护环比例长期不达标,导致护理达到这一条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一旦出了事儿呢?这对患者来说又是一个屡试不爽的理由。
法律案例医疗事故(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患者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
经医生初步诊断为贫血,建议进行进一步检查。
5月15日,李某在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液检查,结果显示血红蛋白值明显低于正常范围。
随后,李某被诊断为重度贫血,需要接受输血治疗。
5月16日,李某再次前往人民医院进行输血治疗。
在输血过程中,李某突然出现剧烈的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
医院立即停止输血,并进行了紧急救治。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恶化。
经诊断为输血反应,导致李某出现急性肾衰竭。
5月18日,李某被转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仍然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人民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严重的医疗事故,要求人民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李某及其家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人民医院进行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人民医院进行调查。
调查组查阅了李某的病历资料,询问了相关医护人员,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调查结果显示,人民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严格按照输血程序进行操作,未对输血前后的血液进行检测,导致输血过程中出现感染。
(2)在输血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密切观察,未能及时发现输血反应。
(3)在发现输血反应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2. 诉讼阶段李某及其家属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医院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李某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2)赔偿李某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人民医院辩称,输血反应是由于李某自身原因导致的,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人民医院愿意积极配合原告进行调解,争取达成和解。
三、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严重的医疗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疗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男性患者,患者因急性阑尾炎入住该院。
入院后,医生对患者进行了详细的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并立即安排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损伤,引发严重感染。
术后,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二、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在本案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损伤,存在医疗过错。
2. 医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医生的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患者因医疗过错死亡,其家属可要求医院赔偿以下费用:(1)医疗费:包括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2)误工费:根据患者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需求确定。
(4)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的实际情况确定。
(5)营养费:根据患者病情及营养需求确定。
(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患者家属的损失及精神痛苦程度确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2)第五十八条: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医疗事故作为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患者张某因头痛就诊于某医院,经诊断为脑瘤,经手术切除。
术后,张某出现脑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
张某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未制定详细的手术方案;(2)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患者脑功能障碍;(3)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并发症。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
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张某一级伤残,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下列侵权责任:(1)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造成患者残疾、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医疗事故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对医疗事故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患者张某,因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于2018年5月1日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张某的症状,诊断为“普通感冒”,给予抗病毒、退热等对症治疗。
然而,张某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等症状。
5月3日,张某再次就诊于该医院,医生仍诊断为“普通感冒”,但病情加重。
5月5日,张某转入某市另一家医院,经检查发现患有严重肺炎,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患者人身损害具有客观性。
2. 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患者病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处理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
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活中,我们经常都能在新闻中看到⼀些医疗事故的发⽣,随之医疗案件也在不断的上升。
但是很多⼈都不知道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些详细的问题,下⽂中,店铺的⼩编将通过医疗事故纠纷案例来帮助您分析医疗事故的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案情×××,现年⼗七岁,今年×⽉⼗四⽇因患外感和⽀⽓管哮喘病住×卫⽣院治疗。
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师给⽪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服氨茶硷1⽚,必嗽平2⽚,舒喘灵1⽚,很快缓解,哮喘停⽌,安然⼊睡。
⼗五⽇,⼗六⽇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六⽇晨因病房打扫卫⽣,⼜引起哮喘,张*师⼜给⽪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给氟美松10毫克,⼝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发作。
当⽇中午⾃⼰回家吃饭,⼗⼋、⼗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车去洗澡。
⼆⼗⽇上午⾃述“有点憋⽓”,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夫李××,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
过⼀会⼉,李*师问我⼥⼉“还憋⽓吗?”我⼥⼉回答:“不憋⽓了。
”稍后我⼥⼉⼜闹⼼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即要求李*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
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五分李*夫叫护⼠⼜打肾上腺素。
这⼀下我可急了,⽴即阻⽌不让他们打。
我和李*夫吵起来了。
李*夫说:“我是⼤夫,还是你是⼤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分钟就打第⼆针肾上腺素,这和⼀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也不让打针,李*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问:“打不打?”李*师说:“打!”⼜是0.5毫克。
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切后果由你负责。
”李*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在家⾥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
医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因医疗事故引发了一场医患纠纷。
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和医生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家属将医院和医生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符合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2.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本案中,李某因医疗事故导致严重并发症,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4. 医疗事故的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在本案中,李某家属对医院和医生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应当由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三、法院判决1.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经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确认李某所受损害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
2. 赔偿责任划分法院认为,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医院作为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本案反映出医疗事故的严重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医院收治了一位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的患者,患者入院时昏迷不醒,生命体征不稳定。
医院立即安排神经外科医生对患者进行紧急手术。
手术后,患者病情有所好转,但术后第二天,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心跳骤停等症状。
医院立即进行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患者不幸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1. 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患者入院时昏迷不醒,生命体征不稳定,医院立即安排神经外科医生对患者进行紧急手术。
手术后,患者病情有所好转,但术后第二天,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心跳骤停等症状。
医院立即进行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患者不幸去世。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关键。
3. 分析(1)术前准备:根据案件事实,患者入院时昏迷不醒,生命体征不稳定。
医院在手术前是否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了充分的评估,是否制定了合理的手术方案,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2)手术过程:根据案件事实,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心跳骤停等症状。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手术规范进行操作,是否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了密切监测,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关键。
(3)术后处理:根据案件事实,患者在手术后出现呼吸困难、心跳骤停等症状。
医院在术后是否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处理,是否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了密切监测,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综合以上分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术前准备不充分,未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评估,未制定合理的手术方案;(2)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手术规范进行操作,未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密切监测;(3)术后处理不及时、不有效,未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密切监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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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家鉴定组的产生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限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 下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答辩状。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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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 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 做出的检验报告。 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 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 担责任。 (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法律、法规、医疗 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 量的基本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 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 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者病情Fra bibliote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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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 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 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 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的认定。损失参与 度一般分为六个级别。 2. 鉴定结论的形式。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 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 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 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 用章。 3.法庭质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 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 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医疗损害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器械等医疗资源的不当使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损害事件也日益增多,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医疗损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某患者,男,30岁,因患感冒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给予患者感冒药物和抗生素治疗。
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发热、头痛、呕吐等症状,经医生诊断,怀疑患者患有肺炎。
于是,医生对患者进行了胸腔穿刺抽液,但不幸的是,在穿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1. 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医疗损害?2. 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胸腔穿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构成医疗损害。
(二)医疗机构赔偿责任认定1. 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胸腔穿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胸腔穿刺过程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医疗案例事故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患者在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1. 患者基本信息:患者,男,45岁,患有某疾病。
2. 诊疗经过:患者于2018年6月1日入住某医院,经诊断患有某疾病。
医院为患者制定了手术治疗方案,于2018年6月5日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
术后,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0日死亡。
3. 家属诉求: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过程中,医院未能预见并有效预防术后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2. 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患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3. 医疗合同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患者死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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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晨报·婴儿出生当天死亡获赔35万法院判医院监管不力2009年,李女士在被告医院产前检查时始终正常。
2010年2月21日,她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待产,产科入院记录记载“孕期平顺”。
当月25日,李女士顺产生下一女婴。
婴儿出生后,医院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婴儿各项指标均正常,同时在李女士的住院病案里也记载婴儿评分好。
但婴儿在出生23小时后死亡。
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节段性小肠黏膜及黏膜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女士诉称,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妥当的治疗措施救治新生儿,也未能按照医疗、诊疗规范对新生儿及时进行监护、护理,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据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8万余元。
医院辩称,李女士之女临床表现不典型,且病情进展较快,死亡是受目前医疗水平限制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中,经李女士申请,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院在对李女士之女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该不当在李女士之女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50%左右。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对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等数额均按50%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不当。
【小马简析】:又是一个可怜的家庭,又是一个倒霉的医院。
节段性小肠黏膜及黏膜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仅仅发生在出生23小时,基本可以排除掉后天感染等因素,更可能是因为先天性消化道发育不成熟。
院方的过错是所谓的“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这是一个让医院及其深恶痛绝的说法。
因为理论上,护理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护理每一个小时巡视一次,二级护理两个小时一次,三级护理三个小时一次。
我们国家的护环比例长期不达标,导致护理达到这一条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一旦出了事儿呢?这对患者来说又是一个屡试不爽的理由。
哎,毕竟人家孩子没了,院方该认就认吧。
2、南方日报·使用用过的针管大良医院赔付患者1500元“别人用过的针管为何给我用?”次日上午,大良医院和当事者叶先生与家属达成一致协议,即在五年之内,医院每半年将为叶先生提供免费的丙肝、梅毒、艾滋病三项检查,并且承诺,如果在指定期限内,叶先生有造成感染等损伤,通过医学途径鉴定证实与该次行为相关,医院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合理赔偿。
此外,为了表达对家属的歉意,当事医院支付了1500元精神慰问金。
大良医院留置针封管液重复利用一事广受关注。
叶女士投诉外三科护士将使用过的有封管液的留置针管为另一名患者封管,院方当面给何女士道歉说,当时确实存在护士疏忽的情况,事发时有36个病人,但仅有2名护士在工作,护士忙中出错了。
事情发生后,院方根据《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扣罚外三科护士长和该护士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并对该名护士进行了内部的扣分,该护士也认识到此次疏忽,并作出深刻检讨。
目前,顺德区及大良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相关负责人正对医院的医师行为进行细致检查,但具体的处理意见尚未最后公布。
【小马简析】:难以避免的没有办法,此类过错院方应尽量少犯。
不过该案的处理方式是一个亮点,值得大家借鉴。
3、新快报·患者面部疼痛手术后身亡南方医院被判赔63万后不服孔女士因右侧面部剧痛反复发作两年多,于2005年3月10日进入南方医院神经外科诊治。
入院后诊断为三叉神经疼痛。
3月18日下午2时30分许,孔女士在全麻状态下接受三叉神经手术。
当日傍晚6时30分许开始,孔女士多次出现头疼、呕吐等症状。
医护人员为其做了注射止痛针、服胃复安等措施。
次日上午8时30分,孔女士开始神志不清,CT检查后发现颅内出现组织肿胀等危险情况。
在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139天之后,8月6日晚,孔女士突发消化道、呼吸道大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
家属郑先生等认为,孔女士的三叉神经疼痛不属于不治之症,却由于院方的不负责任,才致使患者病情不断恶化身亡。
为此,家属要求院方为孔女士的死亡担责,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164万余元。
对此,南方医院认为院方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医患双方为此申请了两次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鉴定结果认为院方不存在医疗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缺陷:1、当天对病人观察欠细致;2、术后最好进入ICU观察治疗。
孔女士的家属就此案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后,白云区法院一审审查认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在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失,应对患者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处医院向死者家属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在内的费用共计639591.21元。
原被告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均上诉至广州市中院。
该案于本月23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小马简析】:都说医患纠纷中,院方强势患者弱势。
可是有时候小马感觉,法院在判定医院责任的时候毫不含糊。
就此案而言,院方存在的过错是“1、当天对病人观察欠细致;2、术后最好进入ICU 观察治疗”,法院以此判了院方70%的责任。
因为毕竟我们没有接触案件细节,不好妄加揣测,可实话实话,如果仅仅是这种程度的“过错”,我几乎可以在任何一个医疗案件中轻松找出。
70%的责任比例啊!难怪医院上诉啊!4、东北新闻网·孕检未查出畸形医院判赔4万2009年11月的一天早晨,葫芦岛市的小芳(化名)生下了儿子明明(化名),然而,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明明的左手手指不全,右耳缺失。
小芳怀孕期间曾多次到葫芦岛市内一家综合类医院做B型超声检查,每次院方均告知胎儿状况良好。
在另一家妇婴专科医院做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时,院方也告知腹中的孩子为正常健康胎儿。
多次检查为什么就没人告诉她婴儿是有缺陷的?小芳一纸诉状,将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在产前检查中便可以先行发现的缺陷,因为两方被告在检查中的不负责任,致使事故发生,要求两家医院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以及孩子后续治疗费用合计10万元。
综合类医院称:宫内胎儿超声检查受到胎儿位、羊水多少等因素影响,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很难检测出所有胎儿畸形,且原告所做的超声检查均为黑白B 超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此种检查包括胎儿脊柱、腹部脏器等,原告的孩子所出现的畸形不属于常规超声检查范围。
另一家医院则称,常规产科超声筛查孕妇胎儿是否有畸形或缺陷,最佳时期在妊娠16周~24周进行,28周以后,四肢等部位显示不清或不易显示。
但无论孕周大小,超声对双耳、手指均不易显示或显示不清,因此,卫生部相关规定和超声诊疗常规均没有要求对手、耳进行常规检查,常规超声产科检查对四肢的要求仅检查到股骨及肱骨(即检查到大腿和上臂)。
原告在2009年9月2日做产科彩超时胎儿为33~34孕周,此检查已错过耳、四肢等检查的最佳时期,因此,对手指、耳郭缺陷不能查出。
此外,医院的超声报告中已明确提示告知“产前超声检查不能鉴别所有的产前畸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接受检查时,如果医务人员不能检测或检测不准确,或者对于检查的范围项目应当向孕妇明确告知,以便孕妇有权选择更好的医院和更好的检查方法。
孕妇也只有在产前对胎儿已明确诊断情况下才享有健康生育选择权。
两方被告在检查后均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了残疾儿的出生。
医方对缺陷儿的出生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的健康生育选择权被侵犯,给原告的生活及婴儿将来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2011年底,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给出判决结果:被告综合类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妇婴专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马简析】:此类案件目前争议比较大,但有一点,只要负责产检的医疗机构没有让患者签“产前诊断告知书”,基本都因“未告知”被判定了一定责任。
5、京华时报·女子美容后乳房不对称脸上现硬块状告医院获赔40多岁的王莹诉称,2010年7月17日,她因眼底不适、组织凹陷到北京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眼睑沟凹陷,鼻唇沟凹陷,医院当日为其注射了4支“爱贝芙”,填充眼睑沟、鼻唇沟。
一个多月后复查时,一位刘姓大夫又给她注射了19支。
此后再复查时,医师又极力向她推荐隆胸手术,她随后又做了隆胸手术。
王莹说,面部注射一个月左右,她的下眼睑、面颊及下巴等部位产生肉芽肿,触摸时有硬块。
她到朝阳区卫生局投诉后得知,给她看病的刘医生没有医师资格。
而隆胸术后5个月,她发现自己双侧乳房严重不对称,左侧上移,坚硬疼痛,手臂也无法抬起。
王莹认为,美容医院构成非法行医,注射用的“爱贝芙”有效期届满,没有再经批准注册;植入的假体是未经国家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故起诉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9万余元。
开庭时,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辩称他们是专业美容机构,属于改善、修复性治疗,王莹来美容医院是为了面容改善。
每次手术前,医院都让她签署知情同意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爱贝芙”不属于过期产品,植入假体也取得了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
诉讼期间,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认为美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医方的诊疗行为与王莹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参与度建议拟为40%。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0年12月30日,经王莹投诉,朝阳区卫生局对被告美容医院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刘医生为患者进行面部填充物注射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关于隆胸手术,美容医院无非法行医情节。
最终一审判决美容医院赔偿王莹各种损失共计1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二审维持【小马简析】:这个案子,小马认为,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案件发生在2010年7月17日,两个多月之后,《侵权责任法》实施了。
我们假设案件发生在《侵权责任法》之后,依据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无证行医当然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
有种观点认为,因此可以直接推定院方全责,而不是划分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出现了58条中的情况,只是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了院方,而不是院方当然地承担100%的责任。
这一点肯定会在现实中遇到。
Ps:隆什么隆啊··大了就一定好嘛··哎··6、光明网讯·婴儿双目失明酿悲剧医院未尽职责被判赔偿2009年1月5日,罗某母亲刘某入住某县医院妇产科,入院诊断为:1、先兆早产;2、孕27周头位。
于当天下午正常分娩出男婴即罗某。
因分娩时羊水喷出进入罗某口腔,经吸痰、清理呼吸道等抢救处置后随即把罗某转入儿科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