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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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农村信用社柜员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提高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简称特指以下含义:
(一)“省联社”指农商行;
(二)“办事处”指省联社驻太原、大同、朔州、*中、阳泉、长治、*城、临汾各办事处;
(三)“市联社”指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
作社联合社;
(四)“县级行社”指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农村商业银行;
(五)“营业网点”指各县级行社所辖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储蓄所等对外营业机构;
(六)“农村信用社”泛指上述省联社、办事处、市
联社、县级行社和营业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现金、理财、罚没款、特殊业务等各项业务的柜面工作人员。
第四条柜员管理应当遵循“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准入退出、实行等级管理、科学考核绩效”的原则。
“明确权利义务”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尊重并保障柜员享有相关权利,全体柜员应当遵守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严格准入退出”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指定专职部门从严把控柜员的准入和退出,从源头有效净化运营操作环境。
“实行等级管理”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柜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及技能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等级划分对柜员实行差异化管理。
“科学考核绩效”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围绕柜员岗位职责对其工作质效进行业绩评价。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柜员的人事关系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柜员招聘相关工作;
(二)审批柜员的准入和退出;
(三)负责建立柜员档案信息,并采集、维护柜员指纹;
(四)负责准入柜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及颁发《柜员资格证》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柜员的等级评定并制定相关薪酬标准;
(六)负责对柜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绩效评价;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柜员的业务操作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确定柜员的劳动组合模式;
(二)明确柜员类别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配置相应操作权限;
(三)参与柜员的岗前培训和等级评定等工作;
(四)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进行后续培训、指导、考核、监督和自律检查;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文化部门负责对柜员的着装规范、服务礼仪等进行培训。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柜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柜员安全工作。
第十条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对柜员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柜员违规行为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相关业务的后续培训、指导、监督和自律检查。
第三章柜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柜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柜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