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反叉纠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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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反叉
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租赁融资外汇房屋买卖拍卖房屋抵押房屋纠纷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200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4.11
【实施日期】2008.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反叉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2008]7号2008年4月11日)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房屋抵押权的影响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以该房屋认定抵押进行借贷的,通常产生三层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房屋抵押合同。

一般而言,借贷合同与提供的房屋抵押合同之间构成主从合同关系,而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之间不形成主从合同关系。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有效、房屋抵押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若认定房屋抵押权,则成为无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认定的房屋抵押权,抵押权人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取得。

审理实践中,适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须注意把握抵
押权人认定抵押权时的善意、合理价以及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法律要件。

其中抵押权人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一般情况下可构成善意,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的权利存在瑕疵的除外。

法官可结合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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