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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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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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信贷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经研究决定,针对房地产信贷相关事项,特发布以下通知:一、总体要求1.加强房地产信贷的风险防控,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2.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房地产信贷的合规性;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维护房地产信贷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房地产信贷管理事项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信贷,我们提出以下管理措施:1.房屋购买类信贷管理为了防止投机炒房行为,减少房价波动对经济的不良影响,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执行以下措施:(1)房地产购买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2)限制房地产投资贷款额度,确保购房者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3)加强对购房者资质的审核,确保其购房意愿真实可靠。

2.房屋出租类信贷管理考虑到房屋出租市场的需求,同时需避免投资者通过购房后以出租为目的的行为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提议以下管理措施:(1)房屋出租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70%;(2)加强对出租者信誉和出租房屋需求的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正当出租目的。

三、监管机制为确保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建立以下监管机制:1.加强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按照相关政策执行;2.成立房地产信贷专项检查组,对各机构的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建立信贷违规行为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业内人士积极参与监督和揭发。

四、奖惩措施为了切实规范房地产信贷市场秩序,我们将采取以下奖惩措施:1.对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开曝光;2.对业绩突出的机构,适当予以奖励和表彰;3.对个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根据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三、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

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

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

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四、严格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和信贷管理。

根据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离异借款人的限贷资格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

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

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约束各种不诚信行为,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提示。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1. 引言房地产行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居住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信贷规模的扩大,房地产信贷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所以,为了更好地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通知。

2. 加强风险评估为了保障房地产信贷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在房地产信贷审批阶段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并将风险分级与贷款额度相挂钩,降低风险暴露。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资信评估,有序控制融资规模,有效防控风险。

3. 加强信息披露为了提高房地产信贷市场的透明度,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布房地产信贷相关政策、利率调整、贷款额度、还款要求等信息,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全面了解市场动态,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4. 核查购房资金来源为了遏制非法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各金融机构在发放房地产信贷时应当严格核查购房资金来源。

对于购房者提供虚假材料或涉嫌非法融资的情况,要主动报告相关部门,并终止相关信贷业务。

同时,建立购房者真实身份信息核实机制,确保信贷业务安全可靠。

5. 强化内部管理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级管理责任。

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投放房地产信贷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加强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纠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加强监管合作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信贷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同时,要积极响应相关监管政策,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共同维护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共计2808字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银行业风险控制和信贷业务合规运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视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

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商业性房地产政策的规定,加强对客户的全面评估,控制风险的发生和风险的承受能力,提高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业务规范,严格执行贷前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风险可控、业务合规。

银行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动态调整信贷策略,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管理,提高信贷的准确性和精准度。

三、严格把控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银行应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贷后风险管理,对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金额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有效。

银行应建立健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银行应积极开展协同授信、贷款保险、债券等衍生业务,提高担保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贷后风险。

四、严禁不良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银行应根据贷款风险情况,科学设计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不得采取不合理的担保方式和信用担保,如虚假抵押、担保人不够信用等。

银行应遵循诚实守信、风险可控、识别和处置风险并承担责任的原则,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尽早识别和处置不良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

五、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自律监管银行应遵循诚实守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行使自身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自律监管。

银行应根据批次、业务类型、地域以及客户特征等特点,分别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并及时调整信贷策略和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迅速。

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是由于近年来房市景气,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旺盛,一些商业银行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审查标准,甚至认为只要有房产作抵押就不会有风险,只看房子不看借款人,降低了借款人的准入门槛。

二是房地产价格经过几年快速攀升后存在回调压力,部分前期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已出现房价下跌超过借款人首付款的现象;少数商业银行房贷客户还款能力下降,违约事件有所上升。

三是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售房合同、伪造借款人签名等手段办理“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或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利用预售环节以分期首付或为购房者垫付款等手段违规为借款人办理“假首付”,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或通过虚高房价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虚假合同、虚增交易量粉饰销售情况,误导银行判断并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

四是个别银行以混淆个人购房和法人购房、销售大套房并搭配小套房,以及加按揭、综合物业贷款、住房抵押经营贷款等方式逃避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外资银行至今尚未执行二套房贷政策,甚至以此为手段抢拉客户。

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注房地产行业走势,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管控能力相适应的授信管理体制各行董事会应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关注房价走势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关注经济周期波动可能给房地产信贷业务带来的风险。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加强金融机构对商业性房地产项目的信贷审查和风险评估,特制定本通知。

一、背景商业性房地产是指以非居住功能为主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商场、酒店等。

在金融体系中,商业性房地产信贷占据重要地位,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保障金融安全,本通知发布。

二、基本原则在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过程中,金融机构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合理控制信贷风险,避免过度集中信贷资金。

2.审慎经营:金融机构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开展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确保信贷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3.信息透明:金融机构应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合作共赢:金融机构应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互助互利、风险共担的方式实现共赢。

三、信贷管理要求1.项目可行性评估:金融机构在向商业性房地产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之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可行性评估,包括市场需求、投资回报、项目规划等方面的考量,并确保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等级。

2.风险分析和评级:金融机构应对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和评级,据此确定信贷额度和利率,并根据项目的进展和市场变化动态调整风险评级和信贷条件。

3.抵押物担保:金融机构在向商业性房地产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担保,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4.动态跟踪和监控:金融机构应对已发放的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进行动态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5.协同管理:金融机构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防范和化解商业性房地产信贷风险。

四、监管要求1.加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和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2009年6月9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去年四季度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对遏制国内经济过快下滑、提振社会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不容忽视。

为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信贷投放对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二、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将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

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严格控制在环保方面违法违规企业的贷款,坚决压缩、退出对落后产能贷款。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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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xx]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政策法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政策法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号: 银发[2007]359号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 2007-9-27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颁布时间:2003-6-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信贷审核力度1. 加强贷款审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房地产贷款审核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借款人的资质和还款能力。

对于房地产市场风险高、项目不合规的贷款申请,应坚决予以拒绝。

2. 严格房贷审批条件金融机构应设置严格的房地产贷款审批条件,合理控制贷款风险。

特别是对于购房人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和还款能力等条件,应进行全面评估。

重点关注高风险借款人,严禁低首付、高杠杆的贷款行为。

二、控制房地产信贷总量1. 严格控制房地产贷款规模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规模。

严禁违规放大房地产信贷规模,确保信贷投放与房地产市场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2. 限制购房者贷款额度金融机构应根据购房者的月收入和还款能力,合理设定贷款额度,并将其纳入个人征信体系,以便及时掌握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避免超过负债能力。

三、加强风险防控1.建立风险提示机制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借款人提供房贷风险提示,以及项目认购、购房合同等相关风险信息,引导借款人理性购房。

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确保房地产信贷风险的及时发现和处置。

2.严禁违规担保行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担保行为的监管,严禁虚假担保和内外勾结等违规行为。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1.加强信息共享各金融机构应加强房地产信贷信息的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借款人的征信查询和风险评估。

同时,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和政策动态。

2.加强合作与协调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协作与合作,共同研究房地产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的相关问题,加强经验交流,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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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银监会
发文时间:2006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开发贷款。

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

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项目、滚动开发等手段套取房地产贷款。

五、加强尽职调查,注重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和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贷款前,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契约限制、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

要科学、动态地测算和监控土地收储费用,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

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违约必须提前还款的罚则,避免土地储备机构盲目“圈地”、盲目批地对贷款造成风险。

要完善相关抵押手续,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根据风险状况审慎确定抵押率。

六、引导合理的个人住房消费,加强按揭贷款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首套自住房贷款,稳妥发展二手房贷款市场。

首付款比例应当依据借款人还贷风险确定,不宜一刀切。

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监测等尽职
调查制度,加强对各项权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加强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审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期房抵押贷款一次性支付风险,防止一些资质低下的企业利用预售环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维护银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强化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全过程监控。

健全开发贷款的封闭性管理措施,严密监控房屋销(预)售资金流向,可实行销(预)售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高度关注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开发贷款。

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化的监测与评估,对抵押手续不完善及抵押物不足额的部分及时追加有关担保。

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挪用房地产贷款,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提前收回贷款。

八、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开办房地产贷款业务,或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有关规定;用集合信托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九、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及时登录有关房地产贷款客户不守信用、违规操作等不良信息,严密监测境内外各类客户违约情况;加强同业合作,防范和控制客户跨行违约行为,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机制;研究由房地产企业落实期房抵押贷款担保等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的调查分析,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

当前,要把对房地产贷款合规性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贷款违规经营、造成贷款损失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银监会将在媒体公开披露并依法实施业务叫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及措施,于2006年9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银监会。

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有关部门反映。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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