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版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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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能够提供足额的担保。
4、借款人具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一)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专项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贷款期限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和销售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3 年。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需求、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一)担保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贷款安全。
(二)抵押物要求抵押物应合法、有效、足值,易于变现。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等均可作为抵押物。
(三)质押物要求质押物应为借款人拥有的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权利凭证,如存单、国债、股票等。
(四)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代偿能力,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贷款审批和发放(一)贷款审批银行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制度,对借款人的资格、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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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1-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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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贷款申请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给金融机构审查。
第三章贷款审批
第三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贷款后,应将贷款资金及时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时,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台账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六章贷款还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还款材料和信息。
第七章贷款违约处罚
第七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2\项目计划书: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包括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的申请书。
第十章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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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专业资料.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银团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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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 贷款申请和审批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时需提供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2.2. 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项目可行性分析。
2.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制定具体的贷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2.4. 贷款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领取贷款。
3.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3.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向银行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2.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资金流入流出的明细,开发进度的情况以及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等。
3.3. 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提供项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的材料,以核实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4. 如发现贷款资金被滥用或挪用,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立即偿还贷款,并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
4. 贷款偿还4.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2. 如开发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追加罚息,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4.3. 如开发企业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启动诉讼程序,追求相关的法律责任。
5. 监督和评估5.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开发进度。
5.2. 银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开发企业进行评估。
5.3. 银行将根据开发企业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贷,并可调整利率和期限等贷款条款。
5.4. 开发企业应配合银行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6. 其他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房地产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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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就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与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与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与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与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就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与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她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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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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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 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银团方式办理。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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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正常,具有合法有效的项目开发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项目开发要求。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4、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项目开发用地手续,并已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包括支付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周期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总投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例、项目销售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定价。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抵押物应为符合本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等。
第十一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借款人,经本行审批同意,可适当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抵押物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本行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第六章贷款项目评估第十三条对拟发放贷款的房地产项目,本行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等。
第十四条评估应重点关注项目的地理位置、规划设计、周边环境、销售价格预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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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背景介绍本旨在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相关事项,既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便捷和有序的融资渠道。
1.2 定义1.2.1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金,用于购买土地、筹建房屋和开展房地产开发等活动。
1.2.2 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物业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开发公司、建设公司等。
1.2.3 金融机构:指依法成立、在金融监管机构注册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
第二章:申请及审批程序2.1 申请条件2.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合规经营资质,并在当地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1.2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并能提供完整的开发计划和预算报告。
2.2 申请流程2.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信状况、项目规划等。
2.2.2 金融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是否满足贷款条件和风险评估要求。
2.2.3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综合评审阶段,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和核准。
2.2.4 评审通过后,金融机构将与申请企业协商贷款利率、期限等细节,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3.1 贷款管理3.1.1 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监督和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明细。
3.2 风险控制3.2.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贷前调查、风险评估、贷款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措施。
3.2.2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评估应考虑项目的地理位置、市场需求、政策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四章: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1.1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浮动或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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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精品资料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及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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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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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就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与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与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与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与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就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与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她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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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1-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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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1-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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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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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1.2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开发商提供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贷款。
1.3 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合理评估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二、申请与审批2.1 开发商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资金需求及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
2.2 金融机构依据开发商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
2.3 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制定合适的贷款额度、还款期限等条件。
三、贷款发放3.1 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与开发商签署贷款合同,并约定具体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3.2 开发商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3.3 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贷款发放至开发商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4.1 开发商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相关开支。
4.2 开发商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确保贷款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4.3 开发商应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还款资金的及时到账。
五、风险防控5.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定期评估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
5.2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贷款风险。
5.3 金融机构应与开发商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和风险挑战。
六、监督与处罚6.1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规运营。
6.2 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6.3 对违反本办法的开发商,金融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追偿措施。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申请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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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
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产品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执行总行担保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主要采取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以本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以土地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抵押价值,可由贷款人与抵押当事人进行协商议定,或委托贷款人与抵押登记部门共同认可的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相关担保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期间,保险单原件由贷款人保管。
第五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受理。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公司章程及相关验资报告;
3、借款人中征码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5、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
6、公司上三个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资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缴交凭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已投入的项目资金凭证;
6、建筑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核实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借款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调查借款人组织形式、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经历、经营管理能力、诚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主要股东的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情况。
2、财务情况。
主要分析借款人上三个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调查企业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等,要特别关注重点会计科目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异常变化。
3、资信情况。
主要通过有关资信查询系统调查借款人资信情况。
4、关联情况。
主要调查核实借款人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和业务情况。
(二)贷款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调查项目“四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真实,内容是否一致;核实项目资金凭证,验证项目资本金是否如实投入项目并达到35%;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合理,实际建设是否与规划相符;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是否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2、建设内容情况。
主要调查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项目类型、特点、地理位置、规划设计、环境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
3、建设条件和资金情况。
主要调查土地价款是否全部缴交;项目周边的市政规划、设施情况;项目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项目拆迁安置情况,是否存在拆迁纠纷;项目土地闲置情况;预(销)售情况;其他融资方式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项目投资预算情况及资金缺口应对措施;贷款用途和用款计划。
4、项目市场前景。
主要调查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项目周边同类物业的销售和出租情况;项目定位定价是否合理,目标客户定位是否明确;销售或出租计划是否合理。
(三)担保情况
主要调查抵押物的性质和权属是否明晰、合法有效,价值是否充足;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员结合以上调查内容对借
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和风险判断,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人员结合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规避措施,做出贷款决策。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按照总行有关审批授权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已审批同意的贷款,应按照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放款。
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办妥担保手续,落实各项发放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建立贷款档案,贷款档案管理执行总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做好贷后管理相关工作。
贷后管理内容包括贷后检查、资金监管、贷款本息催收、风险预警等,要按照总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定期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一)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擅自改变规划、变更项目的,贷款人要及时采取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二)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抵(质)押手续不完善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对抵(质)押物价值不足值的要及时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或征得贷款人同意:(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变更;
(二)担保能力发生较大变化;
(三)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四)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五)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六)经营场所迁移;
(七)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变动。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需要展期的,执行总行贷款展期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贷款作业监督、监测、分析、检查、预警等执行总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贷款形成不良的,执行总行不良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
尽事宜,按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张家口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张商银字[2014]3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