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版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
-1-
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
-1-
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一、引言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不动产项目的贷款。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权益,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分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用途和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基本开发贷款
基本开发贷款是指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2. 商品房开发贷款
商品房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销售和交付商品房的贷款。
3. 二手房开发贷款
二手房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整修和销售二手房的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程序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阶段
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财务报表等。
2. 审查阶段
金融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方。
3. 审议阶段
金融机构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审议,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在审议阶段,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辅助材料。
4. 批复阶段
金融机构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向申请方发出批复通知。通知应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相关条款。
5. 合同签订阶段
申请方与金融机构签订房地产开发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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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贷款申请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给金融机构审查。
第三章贷款审批
第三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贷款后,应将贷款资金及时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时,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台账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六章贷款还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还款材料和信息。
第七章贷款违约处罚
第七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2\项目计划书: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包括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的申请书。
第十章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第一章总则
1.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的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贷款申请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规划书、土地使用权证明及相关审批文件;
(2)房地产开发计划书;
(3)开发企业或个人资质证明;
(4)财务报表和资金筹措计划;
(5)担保措施和风险评估报告。
2.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后,根据相关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节贷款审批
1.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贷款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2.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贷款项目的风险,并进行风险分析和科学定价。
3.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一节贷款管理
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资金的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3.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风险控制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998-05-21实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1. 引言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为了规
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
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 贷款申请和审批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时需
提供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
许可证等。
2.2. 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
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项目可行性分析。
2.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制定具体的贷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2.4. 贷款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领取贷款。
3.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3.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向银
行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2.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资金流入流出的明细,开发进度
的情况以及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等。
3.3. 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提供项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的材料,以核实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4. 如发现贷款资金被滥用或挪用,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立
即偿还贷款,并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
4. 贷款偿还
4.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2. 如开发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追加罚息,并保留
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4.3. 如开发企业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有权
启动诉讼程序,追求相关的法律责任。
5. 监督和评估
5.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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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
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
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
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
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
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
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
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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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
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
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
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
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
及时回收贷款。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
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
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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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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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市场出现了一些乱象和风险隐患,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
1. 贷款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需求量大、融资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完整的项目信息、融资计划以及抵押物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2. 贷款审批: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开发商实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审查流程要确保透明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贷款合同签署:
经过审查和评估合格的贷款项目,将与贷款方签署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贷款发放和监管措施
1. 贷款发放:
一旦贷款合同签署完成,贷款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贷款资金
划拨至企业账户。贷款资金使用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擅
自挪用或变更用途。
2. 资金监管: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监管部门,对贷款发放后的资金
流向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追溯。
3. 风险管控: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评估、风险
控制和风险预警等措施,降低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违约风险。对于风险
较高的项目,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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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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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
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
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
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
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
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
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
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
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
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
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
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
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
及时回收贷款。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
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
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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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1 背景介绍
本旨在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相关事项,既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便捷和有序的融资渠道。
1.2 定义
1.2.1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金,用于购买土地、筹建房屋和开展房地产开发等活动。
1.2.2 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物业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开发公司、建设公司等。
1.2.3 金融机构:指依法成立、在金融监管机构注册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
第二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2.1 申请条件
2.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合规经营资质,并在当地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1.2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并能提供完整的开发计划和预算报告。
2.2 申请流程
2.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信状况、项目规划等。
2.2.2 金融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是否满足贷款条件和风险评估要求。
2.2.3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综合评审阶段,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和核准。
2.2.4 评审通过后,金融机构将与申请企业协商贷款利率、期限等细节,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
3.1 贷款管理
3.1.1 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监督和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明细。
3.2 风险控制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
-1-
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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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辟贷款的发放必需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工程,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辟工程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枢纽,分行须严格依照工程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依照本举措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工程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本办法适用于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1.2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开发商提供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贷款。
1.3 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合理评估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二、申请与审批
2.1 开发商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资金需求及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
2.2 金融机构依据开发商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
2.3 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制定合适的贷款额度、还款期限等条件。
三、贷款发放
3.1 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与开发商签署贷款合同,并约定具体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3.2 开发商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3.3 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贷款发放至开发商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
4.1 开发商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
的建设和相关开支。
4.2 开发商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确保
贷款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4.3 开发商应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还款资金的及时到账。
五、风险防控
5.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定期评估房地产
开发贷款的风险。
5.2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贷
款风险。
5.3 金融机构应与开发商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应对市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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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
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产品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执行总行担保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主要采取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以本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以土地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抵押价值,可由贷款人与抵押当事人进行协商议定,或委托贷款人与抵押登记部门共同认可的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相关担保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保险单原件由贷款人保管。
第五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公司章程及相关验资报告;
3、借款人中征码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5、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
6、公司上三个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资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缴交凭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已投入的项目资金凭证;
6、建筑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贷款调查核实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借款人情况
1、基本情况。主要调查借款人组织形式、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经历、经营管理能力、诚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主要股东的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情况。
2、财务情况。主要分析借款人上三个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调查企业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等,要特别关注重点会计科目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异常变化。
3、资信情况。主要通过有关资信查询系统调查借款人资信情况。
4、关联情况。主要调查核实借款人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和业务情况。
(二)贷款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主要调查项目“四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真实,内容是否一致;核实项目资金凭证,验证项目资本金是否如实投入项目并达到35%;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合理,实际建设是否与规划相符;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是否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2、建设内容情况。主要调查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项目类型、特点、地理位置、规划设计、环境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
3、建设条件和资金情况。主要调查土地价款是否全部缴交;项目周边的市政规划、设施情况;项目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项目拆迁安置情况,是否存在拆迁纠纷;项目土地闲置情况;预(销)售情况;其他融资方式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项目投资预算情况及资金缺口应对措施;贷款用途和用款计划。
4、项目市场前景。主要调查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项目周边同类物业的销售和出租情况;项目定位定价是否合理,目标客户定位是否明确;销售或出租计划是否合理。
(三)担保情况
主要调查抵押物的性质和权属是否明晰、合法有效,价值是否充足;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结合以上调查内容对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