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代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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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代销供货商编号_____________ 部门编号____________

代销供货商资料: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xxxx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以下称乙方)委托,代理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双方就商品代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计量单位、单价等内容详见附件三的《代销商品清单》。具体的数量、供货时间及交货地点由甲方以订单方式通知乙方,

订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紧急情况下甲方以口头方式订货的,双方应在交货后

一个工作日内办妥书面订货手续。

二、质量要求

1、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提供最好质量的商品给甲方。甲方有

权拒绝接受损坏的或者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订单要求的商品。

2、乙方对其向甲方供应的商品提供完全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保证所供

应商品完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并保证

所提交的证明、批准文书、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任何其他中国法律法

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要求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

性。

3、乙方保证所有运输或交付给甲方的商品都不会侵犯任何专利、商标、贸

易名称、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并承担一切由于上述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及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4、对有质量问题或滞销的商品,乙方应负责更换、退货,因此给甲方造成

任何损失,乙方均应负责赔偿。

5、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商品,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退换,给甲方造成的

任何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供货方式

1、乙方的供货方式为:□定期定量供货(即每_____天供货___次,

数量为_______________)或□由甲方根据需要另行下订单确定。

2、乙方应当送货上门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保险费及装卸费,具体送货的

时间、地点、数量等由甲方在订单中确定。

3、甲方利用自己的物流体系就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和配送而为乙方提供

物流配送服务,乙方按结算货款的3%向甲方交纳物流配送费。

4、甲方期望以常规性订货的方式从乙方获得连续性供货,若乙方缺货或不

能保证供货时,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由于乙方不能供货而导致甲

方不能实现的利润金额。

四、商品包装

乙方供给甲方的所有商品均须保证包装的安全和卫生,并以有效的运送方式安全运抵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且保持货物品质良好。所有货物的外包装要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包装标识、产地、用途文字以及通行的标签、提醒号等

的规定,否则甲方可以拒收或要求及时更换。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若包装损坏影

响销售的,乙方应予更换。因包装不合格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

偿。甲方有权依照商品的特性提出特殊包装的请求,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五、验收条款

乙方应对交付给甲方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为方便甲方验收,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许可证、技术资料

以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验证资料。

甲方的验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进行,并应在_____日内验收完毕。在验收中若对货物的型号规格、品种、等级、牌号商标、

花色、条形码等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对潜在性的、

仅凭外观或简单检验难以发现或判断的缺陷,其异议期限为一年。

前款规定的异议期限,并不意味着若甲方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即放弃了因乙方商品不合质量要求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索赔权;若因商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

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经鉴定确属乙方所供商品不合格造成,甲方或其消费者有权

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六、价格条款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其价格应包含包装费、押运费、保险费及税金

(包括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金),以及其他送货到订单上指定地点的费用。

2、乙方保证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供货。合同价为供货价的,不得高于乙

方向任何其他第三方供货的最低价;合同价为零售价的,不得高于其他商场同

类商品的最低零售价。否则甲方有权将合同价格调整至乙方向其他客户供货的

最低价或其他商场同类商品的最低零售价。甲方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要求调整价格,并经甲方同意的,按下列标准

结算:(1)、合同价为供货价,乙方调低价格的,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该数

据以甲方销售系统的电脑库存数据为准,下同)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乙方调高

价格的,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则仍按原价格结算。(2)、合同价为零售价的,

乙方调低价格的,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但甲方应收代销

提成费用仍按调价前的金额计收;乙方调高价格的,则按调高后的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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