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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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公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开发商、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经营与使用,保证小区物业的保值与升值,并为小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清洁、温馨、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2条原则

1.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小区开发商有权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2.本公约一经各方签署,其所有条款与规定就对物业公司、开发商、业主及使用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物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公约进行修改,并就本公约未尽事宜,进行更详细的补充。

4.小区业主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权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5.业主委员会有权就小区的管理事宜向物管中心提出建议,并监督物管中心的工作。

第3条用语释义

在本公约中,除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具体所指如下。

1.“本公约”是指《××小区管理公约》,包括所有附属及相关文件。

2.“开发商”是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单元”是指有房屋所有权的单元,包括住宅单位、商业单元或其他部分。

4.“业主”是指根据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本小区全部或部分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开发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和因单元抵押而依法可处置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5.“使用人”是指业主所购单元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雇员、访客及经业主允许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6.“公共部位”是指小区内不被某一位业主单独享有使用权的地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通道、走廊、楼梯通道、梯台、配电房、泵房、各种娱乐场所、绿化区、消防通道、停车场及开发商保留的场所。

7.“公共设备设施”是指小区所有产权人共有的机电设备、设施,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电话接线系统、花草、树木、邮箱等。

8.“维修基金”由业主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入住时缴纳,并由物业管理公司用于支付小区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备的管理与大型维修的费用。

9.“管理服务费”是指由业主或使用人每月按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支付小区正常运转及其管理日常维护小区而花费的费用。

10.“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不可预见且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各种事故与事件。

第2章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开发商可以保留以下权利

1.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有关程序和授权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获得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任后,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土地及物业。

2.开发商有权按土地或物业实际需要另行制定适用于该土地及物业其他部分、地方或单位的附属公约,有关业主同意签署后,须遵守该附属公约。

3.经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后,开发商有权改换本小区公共外墙和公共部位的颜色。

4.开发商有权将本公约内保留给开发商的权利转让给其认为适当的人或公司。

5.开发商有权在小区外墙或屋顶及其他公共部位张贴、悬挂、设置、安装招牌和广告宣传语,同时拥有将其拆除的权利。

6.开发商有权在经地名办等机关同意后更改本小区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及编号,且无须就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业主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负责或赔偿。但开发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过物业公司向业主发出更改名称及编号的通知。

7.开发商可委派代理人行使其在该土地上拥有的任何权利。

8.涉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开发商有义务按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9.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3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5条根据本公约的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及使用人提供以下各项管理和服务。

1.负责本小区的治安管理,维持公共秩序、交通秩序,使小区处于安全的环境中,保障业主、使用人、开发商的安全。

2.负责本小区的消防安全,对小区消防系统进行监督、维护,使小区内各项消防工作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全力配合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保障小区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3.负责本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和收费工作。

4.负责本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包括环境管理、绿化养护及垃圾清运。

5.负责本小区公共工程机电设备、设施的一般性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各种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6.采取一切必要可行的措施使本小区的各项工作符合各项有关法律规定,代表业主及其他使用人与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等交涉有关小区的住宅小区事务和管理等事宜。

7.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聘用员工、律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公司的名义提出抗议或进行任何涉及小区的法律诉讼程序。

8.为有需要的业主办理保险事宜,费用由业主自付。

9.在合理的通知下,物业公司人员可进入业主单元内部;紧急事故,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有关抢险单位人员可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进入业主单元内部。如因疏忽行为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情况,物业公司将酌情给予适当的赔偿。

10.确保本小区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如果出现物业公司不能控制的情况或非物业公司原因,而使小区任何设备的正常运行中断,物业管理公司不对任何可能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公约的规定以及业主缴纳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责任也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但出现该情况时,物业公司必须尽责,全力协助使设备恢复至正常状态。

11.防止出现和清除小区内外及该土地上违反本公约的规定而设置的任何结构、装置和其他物体。

12.在业主书面委托或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代为业主联系房屋出租事宜。

13.按照合约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管理费用、水电费、相关押金及按法律和有关政府规定应由业主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4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业主的权利

1.业主对其所购单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业主有权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业主有权要求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权监督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5.有权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

6.有权按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7.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8.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9.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10.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进行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7条业主的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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