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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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决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本次修订以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由原来的七篇调整为八篇。

其中,将“流域(河流)规划”节名调整为“流域(区域)规划”,删除了“设计文件编制”一篇和“水利工程设计”篇中的“抗冰冻”一节内容;在“水利工程施工”篇增加“工程安全鉴定”一节。

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修订后名称定为“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有96项,共有624条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数量详见附表。

目录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 (1)1 水文测报 (1)2 工程测量 (3)3 工程地质勘探 (4)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 (12)1 流域(区域)规划 (12)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14)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 (19)1 建筑物级别确定 (19)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24)2.1 洪水标准 (24)2.2 安全超高 (29)3 安全要求 (33)3.1 稳定与强度 (33)3.2 抗震 (52)3.3 防火 (54)3.4 劳动安全 (56)4 水工建筑物设计 (57)4.1 挡水、蓄水建筑物 (57)4.2 输水、泄水建筑物 (61)4.3 水电站建筑物 (62)4.4 安全监测 (63)5 工程管理设计 (66)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67)1 安全与卫生 (67)1.1 安全 (67)1.2 卫生 (84)2 土石方工程 (88)2.1 开挖 (88)2.2 锚固与支护 (90)3 砌石工程 (91)4 混凝土工程 (92)4.1 模板 (92)4.2 钢筋 (93)4.3 浇筑 (94)4.4 温度控制 (94)5 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95)5.1 混凝土防渗墙 (95)5.2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96)5.3 灌浆工程 (96)6 单项工程 (97)6.1 堤防 (97)6.2 土石坝 (97)6.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98)6.4 碾压混凝土坝 (99)6.5 水闸 (99)6.6 小型水电站 (99)6.7 泵站 (100)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00)7.1 质量检查 (100)7.2 工程安全鉴定 (101)7.3 工程验收 (102)第五篇机电与金属结构 (102)1 水力机械 (102)2 电气 (103)3 金属结构 (110)第六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113)1 环境保护 (113)2 水土保持 (117)3 征地移民 (117)附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及其强制性条文清单 (122)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1 水文测报《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179—932.2.15 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水电工程强制性条文包含的规范

水电工程强制性条文包含的规范

水力发电工程强制性条文包含的土建部分规程规范《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 《防洪标准》《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 《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HJ/T 88-2003〕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 《水电水利工程泥沙设计规范》《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 228-98〕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水电站调压室设计规范》《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SL 281-2003〕 《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00〕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01〕 《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试行)》〔SL 303-DL 5180-2003 GB 50201-94DL/T 5178-2003 DL 5061-1996GB 17621-佃98 SDJ 302-88 DL/T 5064-佃96GB 50287-99 GB 50 佃9-94 SDJ 278-90 DL 5073-2000 DL 5077-佃97 DL/T 5057-96 DL 5108-佃99 SDJ 218-84 SD 145-85 DL/T 5089-佃99DL/T 5016-佃99DL/T 5195-2004 DL/T 5058-佃96DL/T 5141-2001 DL/T 5166-2002 SD 335-89200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程》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9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接缝止水技术规范》 《水电水利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 62-94〕 《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 《水电水利工程预应力锚束施工规范》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 5110-2000 SL 32-92 DL/T 5207-2005 DL/T 5144-2001 DL/T 5129-2001 DL/T 5112-2000 DL/T 5128-2001 DL/T 5115-2000 DL/T 5199-2004 DL/T 5148-2001 DL/T 5181-2003 DL/T 5083-2004 DL/T 5162-2002 DL/T 5123-2000 DL/T 50 仃-佃9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及验收)《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09-199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及验收)《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09-199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及验收)《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09-19993.0.6 在施工地质工作中,应建立“施工地质日志”,及时记载有关施工地质事项,特别是地质变异情况和工程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处理要求和实施结果。

4.2.1 施工期间,应根据需要采集下列标本保存备查:(1)建筑物区成套地层岩土标本;(2)建基面各典型地段代表性岩土标本,地基处理段岩土体的典型标本;(3)土基淤泥、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4)断层角砾、构造岩、软弱夹层、岩脉、蚀变岩、易溶岩等;(5)水泥结石、化灌胶结、显示灌浆后结构面状态的岩样和防渗墙造孔基岩面岩样。

8.0.1 施工地质工作中所收集的资料、工作日志、大事记、会议记录等均应进行整编。

隐蔽工程的地基、洞室围岩和工程边坡,在浇筑混凝土、支护、喷锚、衬砌等覆盖前,所进行的地质编录和测绘资料、地质图、素描图、展示图、观测资料、地质说明书、作为单项隐蔽工程验收的各项资料,均是整编施工地质报告的基本资料和归档资料的组成部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SDJ338-1989 2.2.3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经充分论证后报上级批准。

2.2.4 不同级别的导流建筑物,或同级导流建筑物的结构型式不同时,应分别确定洪水标准、堰顶超高值和结构设计安全系数。

2.2.12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2.2.2规定幅度内选择,并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使所选标准经济合理,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要考虑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2.2.22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渡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2.2.4规定执行。

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表2.2.2 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划分表2.2.4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渡汛洪水标准3.2.2 土石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1)资料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1)资料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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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 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 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的 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 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 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 程监进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 程监进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 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建 设工程的监理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 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 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 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从这个定义上说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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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修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修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931.0.5 施工高程系统,必须与规划设计阶段的高程系统相一致,并应根据需要就近与国家水准点进行联测,其联测精度不宜低于本工程首级高程控制的规定。

1.0.8施工测量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

(3)对所有观测记录手簿,必须保持完整,不得任意撕页,记录中间也不得无端留下空页。

(4)施工测量成果资料(涉及观测记簿、放样单、放样记载手簿),图表(涉及地形图、竣工断面图、控制网计算资料)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分类归档。

(5)现场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和仪器的安全,严禁冒险作业。

1 安全与卫生1.1安全《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第一篇0.0.9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解决,必须认真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的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因素,查明责任,拟定改善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第二篇1.0.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1.0.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

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严禁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

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别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

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别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通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解决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1.0.16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合,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与强制性条则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与强制性条则
n ⑨数据标准是包含有特性值和数据表的标准, 它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特性值或其他数据做 出规定。
n ⑩过程标准是规定过程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 其适用性的标准。
n ⑪接口标准是规定关于产品或系统在20其互连部
三、标准的分类
n 3)性质分类法
n
按照标准的属性分类,可以将标准划分
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 工作标
准、地方标准和组织(企业、公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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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的分类
n ①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 国际标准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 国际电信联盟 )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另外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的 国际组织(BIPM国际计量局、CAC食品法 典委员会、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发布 的标准也是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的表示方 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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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的特点和性 质
n 5)标准的表现形式是“文件”,标准文件 有其自己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 标准必须经过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授权单 位的批准和认可。标准的编写、印刷、幅面 格式和编号、发布的统一,既可保证标准的 质量,又便于资料管理,体现了标准文件的 严肃性。所以,标准必须“由主管机构批准 ,以特定形式发布”。标准从制定到批准发 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标准 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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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的分类
n 2)对象分类法
n 按照标准对象的名称归属分类,可以将标 准划分为产品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方法标 准、 工艺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
保护标准、服务标准、包装标准、过程标准 、数据标准等和接口标准等。
n ①产品标准是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
确保其适用性。产品技术要求除了适用性方
三、标准的分类

水利工程验收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验收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13验收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13-0-1
《灌区改造技术规范》 GB50599—2010
9.3.2
对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3-0-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
1.0.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3-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水利工程验收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12质量检查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12-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3.5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02 水利工程设计
基本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文、气象、地质等 自然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满足防洪、灌溉
、发电、供水等需求。
水利工程设计应进行方案比选和优化,选择最优设计 方案,提高工程效益和投资效益。
水利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经济、合 理、环保。
生态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如植被 恢复、水土保持等。
环境监测与报告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04 水利工程验收
验收程序
申请与受理
成立验收委员会
现场检查
04
水工建筑物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对建筑物的运行状态进行实 时监测和评估。
施工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根据工程 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 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 计。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施工 安全和质量,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 全和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环境 保护和资源利用,减少施工对 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施工材 料和资源。
监控监测
03
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状态,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维护保养规定
定期保养
制定定期保养计划,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确保 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维修计划
根据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制定维修计划,及时修复损坏的 设施,防止事故发生。
保养记录
建立保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施保养情况,为后续维护提供参 考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法规,对技术、质量、安全、环水保等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如下:(1)由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款实施机构,并由工程技术部编制强制性条款专项实施计划并执行;(2)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培训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技术、标准培训时要有强条培训内容;(3)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技术、质量交底时要强调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8)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要在措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满足强条要求;(9)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的责任部门,每月对施工班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10)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时,施工班组无条件返工/返修处理,满足设计及国家验收规范要求;(11)施工过程中发现两次及以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施工班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强制退出施工现场;(12)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13)本工程主要涉及的水利工程施工2020版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卫生10-0-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c) 3.1.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水国科[2012]546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2012〕54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2年12月16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延期使用年限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想到的问题:水库等水利工程的使用年限如何处 理呢?“都江堰”的历史已经有2000多年了!

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 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 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 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 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各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 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4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 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等。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电工程部分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电工程部分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电工程部分编制依据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11年版》2.《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 5099-20113.《水电水利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 5083-20104.《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NB/T 35007-2013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136.《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8-20097.《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138.《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 5135-20139.《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1510.《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 5148-20121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 5162-201312.《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DL/T 5181-200313.《水电水利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DL/T 5199-20041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 5370-200715.《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 5371-200716.《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 5373-20071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 5389-200718.《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DL/T 5400-201619.《水电水利工程斜井竖井施工规范》DL/T 5407-2009编制说明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第三篇水力发电工程 3 施工及验收)所列强制性条文为基础,并依据最新版规程规范对其逐一进行摘录更新(未在其基础上新增强制性条文数量)。

2、部分规程规范中明确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的,则以规程规范中的黑体字标注为准进行摘录。

3、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中,受表格篇幅限制,仅对强条在规范中的章、节、条编号予以填写,不对强条内容进行描述,具体内容以规程规范对应条款之规定为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01)
洞的封堵体(包括若衬砌不拆除保留的话相应衬砌混凝土)。
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相应自身相应的工程(规模、效益)等
别,或结合自身规模(如泵站装机容量、排灌建筑物的引用或 过水流量),或根据建筑物保护对象、使用年限、失事后果、
自身规模(指临时建筑物)确定。
【一点说明】
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一般就高不就低,但应区别对待,有
e) 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 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 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 挡潮堤的级别。 f) 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 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 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检查要点和方法〗
(1)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 a) 2.0.2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 的大小,按表2.0.2确定。
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 b) 2.0.3提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
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2.0.3确定。当提水枢 纽工程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机装机功率分属两个 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体现了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
济中的重要性( Ⅰ ~ Ⅴ 等) 。
建筑物级别:反映对建筑物不同技术和安全要求,
依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
定(1 ~ 5级)。
建筑物级别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
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的影响程度,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
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4-1-3《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一、前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验收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本文将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的规范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便工程管理者和施工单位能够更好地进行验收工作。

二、验收前准备工作1、验收人员的组织验收人员应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的代表组成。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验收经验,确保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2、验收文件的准备施工单位在验收前应对工程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报验材料、施工记录等。

验收文件应齐全、清晰、准确,以方便验收人员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

3、验收资料的准备验收工作必须充分准备验收资料,包括验收记录表、验收报告、验收标准等。

验收资料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制作,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验收工具的准备验收人员应准备必要的验收工具,包括测量仪器、检测设备、试验工具等。

验收工具应具备准确度高、可靠性强的特点,以确保对工程各项指标的准确测量和评估。

三、验收工作流程1、现场勘察验收人员应到工地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包括工程结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

勘察工作应细致入微,确保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准确评估。

2、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对工程结构、设备安装、管道连接等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检查过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

3、试验验收验收人员应对工程进行必要的试验验收,包括压力试验、水质试验、设备运行试验等。

试验过程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运行。

4、验收记录和报告验收人员应对验收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验收现场情况、检查结果、试验数据等。

验收报告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对工程的全面评估和准确记录。

四、验收成果评定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评定,确定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应准确、科学、客观,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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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
《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 《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 《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验收
第一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二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程序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四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
第五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核验
第二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试验与检验
第一章概论
第二章普通建筑材料的试验与检验
第三章土建通用试验与检测
第四章地基、岩土工程施工质量试验与检验
第五章土石坝工程施工质量试验与检验
第六章混凝土坝工程施工质量试验与检验
第七章水电站厂房及引水系统土建施工质量试验与检验
第八章泄洪消能系统土建施工质量试验与检验
第九章金属结构安装的试验与检验
第十章消防系统
第三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等级检验评定
第一章质量评定项目的规则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等级及优良品率
第三章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质量处理
第四章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第五章基础工程质量控制与等级检验评定
第六章面部防渗工程质量控制与等级检验评定
第七章砖石工程质量控制与等级检验评定
第八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与等级检验评定第九章金属结构及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控制与等级检验评定第十章管道制作及安装工程质量控制与等级检验评定
第十一章厂站房工程质量控制与等级检验评定
第四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第一章概论
第二章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第三章水工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第四章水工碾压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第五章灌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第六章土石坝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第七章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第五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与核检
第一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二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程序
第三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
第四章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
第五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与质量事故处理
第六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与质量监督档案第七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与质量认可
第六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与检验技术标准实施第一章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
第二章土石方明挖工程
第三章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
第四章水工混凝土工程
第五章水工碾压混凝土工程
第六章灌浆工程
第七章软基防渗和加固
第八章土石方(坝)填筑工程
第九章砌体工程
第十章金属结构制造工程
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械安装工程
第十二章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工程
第七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评定表
第一章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第二章水工建筑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第三章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四章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五章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六章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七章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八章碾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八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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