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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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点击:49) ( 2003-12-1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桩基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即有资质的承包商和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各级、各类开发区和乡镇的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和所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市及所辖县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起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建设工程报建登记;

(二)审查招标单位和投标的资质(资格),负责招标投标信息发布;

(三)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定标底;

(五)审定评标办法;

(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议标,裁决定标中的争议;

(七)批准招标投标结果,与招标单位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审查承发包合同条款,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市建委及所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市建委及所辖县级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所辖县级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业务受市招标办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委员会及所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招标投标市场,凡在其辖区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须在招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九条市区及所辖县级市只能设置一个招投标管理机构,市辖区不成立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条市及所辖县级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在本行政区域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有权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有权自主、合理地选定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报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人投票资格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委托合同应明确代理容。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同设工程项目投标人的投标业务。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围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围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取得,施工现场由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并入招标围,并已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工程类别和取费执行标准已经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六)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七)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外省、市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本省、市有关进入本省、市施工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采用议标方式,应具备下列条件,且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1、工程有性要求的;

2、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

3、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

4、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且在专利保护期的;

5、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

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

7、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

8、其他特殊性工程。

第十五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

(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容和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认定;

(四)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发布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简要介绍工程情况及对投标人的要求;

(五)投标人报名,申请投标,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出示有关文件、资料;

(六)招标人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意见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复查核准后,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人;

(七)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不超过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八)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介绍评标、定标原则;

(九)招标人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开投标书的容;

(十)招标人根据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由评标组织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十一)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定标后7日联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退还招标文件及资料,招标人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二)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定承发包合同,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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