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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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1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目录1 总则 (1)2 材料 (4)3 设计 (9)4 制造 (17)5 安装、改造与维修 (30)6 使用管理 (31)7 定期检验 (34)8 安全附件 (37)9 附则 (40)附件 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41)附件 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44)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45)附件 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48)-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7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7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 (6)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0)第五章附则 (16)附件A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18)附件B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36)附件C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50)附件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54)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66)附录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77)附录 2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01)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0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

其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通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以下通称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压力容器、玻璃钢和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第三条定期检验是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压力容器停机时,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与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所进行的验证活动。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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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S 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前言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

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肖北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晓霖中石油管道局赵忠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康宝惠北京华晶电梯维修中心有限公司郑永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沈晓东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申目录1 总则 (1)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3 使用登记 (10)4 附则 (15)附件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7)附录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19)附件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 (21)附录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24)附件 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29)附录 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填写说明 (30)附件 D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33)附件 E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34)附件F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35)附件G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36)附件H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 (40)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4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为加强特种设备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的统称,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等内容的国家强制要求。

中文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外文名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TSG),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为加强特种设备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的统称,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等内容的国家强制要求。

TSG是政府部门履行特种设备管理职责的依据之一,是直接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并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TSG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不得制定。

目前有9种,用TSG后面的字母表示其类别:Z—综合;G—锅炉;R—压力容器;D—压力管道;T—电梯;Q—起重机械;S—客运索道;Y—大型游乐设施;N—场(厂)内机动车辆。

TSG规范列表:一、综合Z1 TSG Z0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2 TSG Z0002—200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3 TSG Z0003—200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钢4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5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6 TSG Z0006—2009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7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9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0 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1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12 TSG 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13 TSG T7005—201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4 TSG Z7001/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历次修订相关文件汇编2011版15 TSG Z8001-201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16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17 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8 TSG ZB002—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19 TSG ZC001—2009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0 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1 TSG ZF002—2005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22 TSG ZF003—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锅炉G1 TSG 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2 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4 TSG G0003—2010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5 TSG 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6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7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8 TSG G5002—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9 TSG G5003—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10 TSG G5004—201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11 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 TSG G6003—2008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3 TSG G8001—2011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三、压力容器R1 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TSG R0002—2005超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5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 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9 TSG R1003—2006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10 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11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2 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13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4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15 TSG R6001—20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6 TSG R6002—2006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7 TSG R6003—200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8 TSG R6004—2006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9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 TSG R7002—2009气瓶型式试验规则21 TSG R7003—201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22 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23 TSG RF001—2009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四、压力管道D1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3 TSG D2002—2006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4 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5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6 TSG D6001—200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 TSG D7001—201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程8 TSG 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9 TSG 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10 TSG 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五、电梯T1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2 TSG T6001—200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 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5 TSG 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6 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7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电梯和自动人行道8 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六、起重机械Q1 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2 TSG Q2001—2015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3 TSG 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4 TSG Q6001—2009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5 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6 TSG Q7002—2007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 TSG Q7003—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 TSG Q7004—2006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 TSG Q7005—200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 TSG Q7006—2007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TSG Q7007—2007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2 TSG Q7008—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3 TSG Q7009—2007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 TSG Q7010—2007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 TSG Q7011—2006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6 TSG Q7012—2008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 TSG Q7013—200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8 TSG Q7014—200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9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20 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七、客运索道S1 TSG S1001—2008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 TSG S6001—2008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 TSG S7001—2004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 TSG S7002—2005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 TSG S7003—200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 TSG S7004—2005客运拖牵索道型式实验细则7 TSG S7005—2005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八、大型游乐设施Y1 TSG Y6001—200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九、场(厂)内机动车辆N2015:1 TSG01-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2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3 TSG51-201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4 TSG 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1200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1200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其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和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或者专用章)。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二)鉴定评审工作基本概况;
(三)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四)现场鉴定评审报告;
(五)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在发现问题,需要提出改进和建议时用);
A2.4.2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4.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 充装、工艺设备
A2.1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A2.3技术人员
A2.3.1检查人员
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3.2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2.4作业人员
A2.4.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杨鹏
河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张新建
湖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柳文平
首都经贸大学吴粤燊
北京市氧气厂汪洋
第一章 总 则 …………………………………………………………………………(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700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700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 (6)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0)第五章附则 (16)附件A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18)附件B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36)附件C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50)附件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54)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66)附录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77)附录 2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01)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03)-- 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

其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通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以下通称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压力容器、玻璃钢和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第三条定期检验是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压力容器停机时,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与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所进行的验证活动。

T- S- 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 S- G- Z000- X-2004课件.doc

T- S- 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 S- G- Z000- X-2004课件.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X-200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规则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for survey and assessment ofspecial equip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三章评审机构的认定与评审人员的考核聘任第四章鉴定评审工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项目的种类、类别、等级附件2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项目附件3 特种设备评审机构登记申报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工作的范围分为:(一)特种设备设计(二)特种设备制造(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四)气瓶充装(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第三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是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下同)和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均简称申请单位)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许可(核准)证的依据。

第四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认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国家或省级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鉴定评审工作的需要,按照区域覆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的原则,认定评审机构及其相应的鉴定评审项目。

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评审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所认定鉴定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评审机构可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所认定鉴定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2.00
19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2.00
20
D6001-200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18.00
21
D7001-200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程(埋弧焊钢管)
20.00
22
D7002-2006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40.00
23
G1001-200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8.00
60
R6003-200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8.00
61
R6004-2006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5.00
62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2.00
63
R7002-2009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20.00
64
S1001-200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14.00
12.00
24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12.00
25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10.00
26
G5002-2008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
28.00
27
G5003-2008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20.00
28
G6003-2008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8.00
29
18.00
50
R0002-2005 超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
51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00
52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

操作不当
操作人员技能不足、违规操作等 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加强 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 安全意识。
管理不善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 不力等可能导致事故隐患得不到 及时处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 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隐患排 查治理。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实施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 确应急组织、通讯联络、现场处
特种设备分类
根据特种设备的特性和使用范围,可将其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两大类。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 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等。
02
TSGG规范概述
规范制定依据和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及相关法规、标准。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04
特种设备检验与评定
检验机构资质及职责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 质,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 和授权。
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管 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 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 景和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和考 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03
特种设备安全基本要求
设计制造安全要求
01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 行设计。
02
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制造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制造工艺进 行制造。
03
特种设备的设计应考虑到设备的使用环境、工作条件、安全性能等因 素,确保设备在规定的条件下能够安全运行。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

精心整理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CylinderServiceRegistrat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2004年检特函3月本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定期检验报告和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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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6月21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4001-2006-2- 前言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订工作计划。

200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组进行起草,形成草案。

2004年6月,将草案发给起草组成员征求意见,同时向起草组成员所在的四川省、湖北省和河南省部分充装单位征求意见,2004年8月、11月,起草组按所提意见先后于两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4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件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5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在借鉴一些省开展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巩固气瓶普查整治成果、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且对其安全负责的气瓶动态监管长效机制为原则。

解决目前充装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规范、气瓶充装环节事故多的问题。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四川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杨鹏河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张新建湖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柳文平首都经贸大学吴粤燊北京市氧气厂汪洋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6)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8)附件 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 (10)附件D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 (12)附件E气瓶充装许可证 (17)3 / 24-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4001-2006-4-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向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4001-2006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还需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并且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2-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需要;(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其附件由鉴定评审组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的,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管理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气瓶充装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D,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

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其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和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或者专用章)。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二)鉴定评审工作基本概况;(三)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四)现场鉴定评审报告;(五)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在发现问题,需要提出改进和建议时用);(六)申请单位整改报告和鉴定评审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需要整改时);(七)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4001-2006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充装单位名称;(二)充装地址;(三)许可充装范围;(四)自有气瓶数量;(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4-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

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一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

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4001-2006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A1 人员A2.1 管理人员A2.1.1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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