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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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的重要工具,合理的兽药使用和管理对于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并保障兽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兽药经营管理范围兽药经营管理条例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包括兽药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等。

二、兽药经营许可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该证书是开展兽药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兽药经营企业需要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目录等相关资料。

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兽药质量管理兽药质量是保障兽药使用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对兽药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使用人员的警示和指导。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详细而准确地描述兽药的使用方法、用量、适应症、禁忌症等信息。

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必须确保标签和说明书的完整和合规。

五、兽药储存和运输兽药的储存和运输环节对兽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至关重要。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兽药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变质。

同时,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运输方式也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到损害。

六、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时要求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兽药,必须向兽药使用单位提供咨询和指导,确保合理的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医兽分开、临床应用等原则,正确使用兽药,并及时记录使用情况。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兽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确保兽药质量安全,保障兽医用药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兽药经营质量目标的制定和落实;(二)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的质量管理;(三)兽药送货、配送和运输的质量管理;(四)兽药不良事件和质量投诉的管理;(五)兽药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六)兽药追溯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兽药生产企业的基本档案,包括:(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二)企业经营范围,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书或备案证明文件;(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记录、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五)兽药生产和销售情况统计数据。

第五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进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进货兽药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兽药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兽药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避光的场所,与其他物品隔离存放。

不同类别的兽药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销售追溯体系,记录兽药的进货、销售等信息。

兽药销售追溯体系应该能够及时准确地追溯某一批次的兽药进货、销售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和质量投诉接收制度,发现兽药不良事件或收到质量投诉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记录。

第九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兽药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兽药质量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兽药经营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在兽药经营许可证上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兽药经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地方对兽药的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草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兽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包括兽药生产、销售、配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兽药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经营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第五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相应兽药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二)有合格的兽药经营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质量保证制度;(四)有完善的库存管理、配送和销售制度;(五)有兽药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第六条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向原颁发机构进行续签。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人员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聘请具备医学、兽医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兽药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兽药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条兽药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证书或者职称;(二)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三)能够独立履行兽药经营管理职责。

第四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并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要求,建立兽药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生产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兽药销售和配送管理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开展兽药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兽药。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兽药品种、数量、购买者等相关信息,并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兽药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配送台账,记录配送的兽药品种、数量、收货单位等相关信息,并配备专业的运输设备,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范本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范本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市场供应安全,提高兽药经营单位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责任1.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2.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质量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3. 兽药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能力和意识。

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流程1. 兽药采购与验收(1)兽药经营单位应在兽药采购前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兽药经营单位应制定兽药采购计划,明确兽药名称、规格、批次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保存制度。

(3)兽药经营单位应对所采购的兽药进行验收,包括外包装、标签、购进凭证等的检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 兽药存储与保管(1)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存储与保管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环境满足要求,防止兽药的变质和污染。

(2)兽药经营单位应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区分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兽药,并做好标识,避免混淆和交叉感染。

3. 兽药销售与发货(1)兽药经营单位应在销售兽药前,对兽药进行检查并核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2)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和发货清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批次号、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并保存相应的销售记录。

4. 兽药追溯与报告(1)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追溯制度,对所销售的兽药进行有效追溯,确保在兽药质量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2)兽药经营单位应主动监测和报告兽药质量问题,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措施1.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兽药采购、验收、存储、销售、追溯等环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 兽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兽药质量管理台账,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批次号、供应商、验收情况、销售情况等内容,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对。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保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重要物质,合理的兽药经营管理对于保障兽医卫生和动物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兽药市场,维护农牧业生产秩序,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下面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兽药经营许可根据《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凡从事兽药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经营者应当进行相关培训,掌握兽药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许可申请应提交企业基本情况、人员资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材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兽药生产管理兽药生产是兽药供应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具有关键作用。

根据《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资质,设立专门的生产车间,配备合格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实施严格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

2.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兽药原料的采购、验收与存储,确保原料的质量与安全。

3. 在兽药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各个环节,包括原料配比、生产工艺、质量检测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涵盖产品的生产、质量检验、销售信息等,以备监管部门的审查。

三、兽药批发和零售管理为保证兽药进入市场合法、有序、安全地进行流通,兽药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1. 兽药批发企业必须具备批发资质,设置专门的库房和储存设备,按照批发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并保持原始产品合格证明和购销记录,方便日后的追溯和监管。

2. 兽药零售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并保持良好的经营记录,包含供应商名称、兽药名称、规格型号、购销数量等信息。

3. 兽药批发和零售企业应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质量检测,对过期或者失效的兽药进行及时处理,以确保兽药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5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5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兽药安全使用,保护兽医和兽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兽药经营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兽医诊所等。

第三条兽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安全使用、质量保障、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经营的监管,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兽药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真实材料,按要求交纳相应的许可费用,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第九条兽药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兽药采购与销售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明确兽药采购的程序和责任,对采购的兽药进行检验和登记,并妥善保管相关的采购记录和资料。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兽药销售的监管,确保销售的兽药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保存相关销售记录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兽药零售药店和兽医诊所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兽药销售活动,不得向未经合格培训的人员出售处方兽药。

第四章兽药存储与配送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存储和配送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不得影响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的库存进行盘点和检查,及时处理过期或者损坏的兽药,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兽药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动物用药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护农畜牧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指南。

下面将从兽药经营资质、兽药进货、兽药销售、兽药库存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一、兽药经营资质1. 兽药经营许可证任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营者都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兽药产品。

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兽药企业的准入凭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认定。

2. 兽药从业人员资质兽药企业必须聘请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需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兽药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兽药经营、销售等工作。

二、兽药进货1. 与合法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兽药经营者应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进货时应查验供应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确保所进购的兽药产品来源合法可靠。

2. 兽药品种选择与采购兽药经营者应根据畜禽类疾病的防治需求,在兽药质量安全、疗效及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兽药品种。

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兽药产品的规格、数量、批号等要求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兽药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三、兽药销售1. 宣传与咨询服务兽药经营者应对兽药的使用方法、规格、用量等内容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对兽药的使用时机、注意事项等问题提供专业指导。

2. 兽药售后服务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兽药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与疑问。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兽药产品,应积极主动地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兽药库存管理1. 兽药存储环境兽药经营者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兽药存储环境,保持库房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条件适宜,防止兽药受潮、变质或受到其他污染。

2. 兽药出入库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兽药的出入库人员、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做好相应记录。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引言兽药是兽医治疗和疾病预防的重要工具,但其使用和销售需要受到严格的管理。

为了保障兽药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和实施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兽药的分类根据不同的作用和用途,兽药可以分为预防用药、治疗用药和诊断用药三类。

预防用药主要是用于预防常见的动物疾病,治疗用药用于治疗已经发生的疾病,而诊断用药则用于辅助兽医进行病情检测和诊断。

三、兽药的注册和许可要求为了保证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性,兽药必须经过注册和许可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兽药企业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供兽药的样品和相关试验报告,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注册和许可证书。

四、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要求1. 兽药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记录等环节,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兽药企业应严格执行兽药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保存环境和运输条件满足要求,避免兽药受潮、变质或过期。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记录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以方便监管部门对兽药的溯源和监督管理。

4. 兽药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兽药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安全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五、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兽药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六、结论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兽药的使用效益,保护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兽药企业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加强内部管理,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兽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兽药经营管理办法[宝典]

兽药经营管理办法[宝典]

兽药经营管理办法[宝典]兽药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保证经营兽药的质量和效能,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具体包括:(一)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二)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三)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第四条市牧业管理局是我市兽药经营的管理部门。

县(市)、双阳区牧业(畜牧、下同)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兽药经营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兽药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是指以批发或者零售方式专营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证照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服从辖区牧业管理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

第七条兽药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不少于两名兽医(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营业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兽药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不少于一名助理兽医(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二)营业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一)在市区(不含双阳区,下同)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市牧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县(市)、双阳区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县(市)、双阳区牧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维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兽药市场,保障动物健康与人类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本条例旨在加强兽药经营管理,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下面将从兽药管理的范围、注册审批、生产与流通环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兽药管理的范围《兽药经营管理条例》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该条例涵盖了包括兽药的研发、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二、兽药的注册审批1. 兽药注册申请对于想在中国市场销售兽药的企业,需要先向相关机构提交兽药注册申请。

申请材料中需包含兽药的药效、质量和安全性的数据,以及相关研究报告、检测结果等。

申请者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

2. 兽药注册审批兽药注册审批是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会进行兽药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评估工作,包括药效研究、质量控制、安全性评价等方面。

仅当兽药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临床试验,同时不会对动物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时,才会获得兽药注册批件。

三、兽药的生产与流通管理1. 兽药生产兽药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安全,遵循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生产环境,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

2. 兽药经营兽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在销售兽药时,应当标明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生产企业、有效期等信息,并提供兽药的使用说明和药品分类管理标识。

3. 兽药流通环节管理兽药经营者在兽药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应当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负责兽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卫生要求,货物应当储存于适当的环境中,防止污染和损坏。

同时,兽药经营者需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和退货等记录,确保兽药的追溯能力。

四、兽药使用管理兽药使用管理是保障兽药合理使用的关键环节。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兽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兽药安全使用,提高兽药经营管理水平,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兽药经营管理的各类经营者和机构。

第三条兽药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注重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第四条兽药经营管理应当依法履行注册和许可等程序,确保兽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五条兽药经营管理应当遵守对兽药的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

第二章兽药经营主体的管理第六条兽药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合规经营条件。

第七条兽药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兽药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密切关注兽药市场动态和行业政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

第九条兽药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兽药的质量监管,确保兽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条兽药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进行兽药的存储、拣选、采购、销售和使用,确保兽药的真实、合规。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的行政监管第十一条兽药经营管理的行政监管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兽药经营管理的监督评估体系,加强对兽药经营主体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管理的行政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兽药质量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兽药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管理的行政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兽药经营活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的行为。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管理的行政监管主体应当建立兽药经营管理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对不良行为和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提高行业经营者的人品和诚信度。

第四章兽药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兽药经营管理主体和行政监管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确保兽药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管理主体和行政监管主体在执法检查和监管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在农牧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提高养殖效益。

然而,兽药的管理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食品安全,依法规范兽药经营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兽药经营许可第二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手续。

第三条申请兽药经营许可,须提供以下材料:1. 《兽药经营许可申请表》;2. 兽药生产许可证明文件;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兽药经营活动第四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储存、销售合格的兽药,并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五条兽药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的兽药、三无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兽药。

第六条兽药经营单位在销售兽药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兽药的使用说明书,并加强对购买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正确使用兽药。

第四章兽药广告宣传第七条兽药广告宣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

第八条兽药广告应当标注兽药的名称、用途、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信息。

禁止在兽药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推荐、推宣、推广等字样。

第九条兽药广告不得与食品广告混淆,不得声称具有治疗食品中所含病菌的能力。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检查人员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农牧主管部门有权对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库存进行抽查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兽药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涉嫌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单位,农牧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农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查封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故意销售过期兽药、无效兽药,或者重大违法兽药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畜禽健康与人民生命健康,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和动态监管原则,强化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兽药研发和创新,提高兽药品种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合格率。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兽药生产记录和技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兽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和质量稳定性,不得生产假冒伪劣兽药。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系统,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经营。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兽药的质量监控,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或伪劣的兽药。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和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兽药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指导,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兽药。

第四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严禁滥用和过度使用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兽药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医嘱或兽医指导使用兽药。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人员应当记录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剂量和用药效果等,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八条兽药使用人员应当建立和维护兽药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兽药使用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兽药的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情况,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兽药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国家设立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药的监督、检验和处罚等工作。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动物疾病的药物。

为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动物健康和人畜环境安全,国家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本条例规定了兽药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准入条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措施等,旨在规范兽药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动物卫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并适用于兽药的进口与出口。

第三条兽药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动物的健康和人畜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兽药应当依法进行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确保其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条兽药的经营企业应当注重科学管理、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兽药的生产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人员;(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三)遵守国家药品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兽药的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良好生产规范的实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准确记录和可追溯性。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其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状态,确保其符合生产要求,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原料和成品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流通追溯体系,保留与兽药相关的生产和流通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给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兽药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仓储和销售设施,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二)具备专业的兽药经营管理人员;(三)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制定全省的兽药GSP贯彻实施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 对省级兽药GSP检查员和市(州)兽药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全省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兽药GSP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各县(市、区)的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兽药GSP工作,监督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对兽药经营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的过程。

第七条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附录1),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基本情况说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附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五)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兽药质量管理文件;(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兽药记录样表;(八)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引言:兽药是用于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重要药物。

为了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兽药经营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兽药经营的授权、管理要求、产品质量与安全、销售与储存控制等方面,详细介绍兽药的经营管理制度。

一、兽药经营的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授权。

授权机构对兽药经营者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经营兽药的资质。

对于已经获得授权的经营者,还需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二、兽药经营的管理要求1. 注册和备案:兽药经营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兽药经营注册申请,申请成功后取得营业执照。

同时,还需要将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备案,包括经营范围、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负责人要求:每个兽药经营场所都需要有一名专职负责人,并要求其具备相关的兽药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

负责人需要全面负责兽药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3. 员工培训:兽药经营者需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兽药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兽药的分类与使用、销售技能等。

三、兽药产品质量与安全1. 兽药质量控制:兽药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兽药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所经营的兽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对于进口兽药,要进行相关的质量检验和认证,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2. 兽药追溯体系: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

对于兽药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都要有相应的记录,并保留一定期限,以备查验。

3. 兽药安全风险评估:兽药经营者应对所经营的兽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兽药的安全风险。

如加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宣传,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使用。

四、兽药销售与储存控制1. 销售台账管理:兽药经营者需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录每一笔销售情况,包括兽药名称、销售数量、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

同时,要保留销售记录和发票等相关证据。

2. 存储要求:兽药经营者需要提供适宜的存储条件,确保兽药品质不受损害。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兽药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兽药经营活动。

2.质量安全原则:兽药经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的兽药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

3.诚信经营原则:兽药经营者应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销售伪劣产品。

4.公平竞争原则:兽药经营者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压或排挤其他经营者。

5.信息公开原则:兽药经营者应主动公开兽药的相关信息,及时更新产品的说明和说明书,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1.兽药经营资质要求:明确兽药经营者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2.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从兽药的研发、生产、流通到使用环节都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要求。

3.兽药流通管理要求:规定兽药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兽药的采购、销售、配送和储存工作,确保兽药的流通安全和合理性。

4.兽药广告管理要求:明确兽药广告发布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5.兽药不良反应报告要求:规定兽药经营者必须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告兽药的不良反应情况,并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

6.兽药经营者责任义务要求:明确兽药经营者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经营者依法合规、保证质量、提供技术支持等。

三、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兽药经营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兽药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

2.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兽药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加强对兽药经营者的自律管理,建立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

3.加强兽药经营者培训:通过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兽药经营者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4.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共享兽药行业信息的平台,促进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提高行业内各方的信息披露和互动。

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全套(GSP)

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全套(GSP)

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全套(GSP)1. 总则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全套(GSP)旨在规范兽药的经营管理,保障兽药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兽药经营商。

2. 兽药经营许可要求- 必须获得相关兽药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 具备兽药仓储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并保证兽药的正确存储和保管。

- 需要定期进行兽药库存清理和检查,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和质量。

3. 兽药采购和供应管理- 兽药经营商应当与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并签订兽药采购协议。

- 兽药采购必须具备相关采购文件和记录,并定期进行采购评价和供应商评估。

- 兽药供应必须符合兽药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要求,并进行合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 兽药销售管理- 兽药销售必须依法进行,并保持相应的销售记录。

- 兽药经营商应当对兽药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销售技能。

- 兽药销售人员应当提供准确的兽药使用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

5. 兽药质量控制- 兽药经营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兽药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药品质量评估、质量风险管理和质量监测等方面。

- 兽药的质量评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进行合理的质量检验和抽样检查。

- 兽药经营商应当定期进行兽药质量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6. 兽药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管理- 兽药经营商应当建立兽药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管理制度,并报告相关部门。

- 必须及时汇总和分析兽药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兽药经营商应当积极参与兽药的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工作。

以上内容为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全套(GSP)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参考资料:-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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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统一订购和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
第二十二条 养殖企业销售家畜家禽等动物时,不得搭配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变相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其他兽药。
第二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经营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兽药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假兽药:
1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2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劣兽药:
(一)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在县(市)、双阳区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县(市)、双阳区牧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采购、保管、销售兽药的人员必须经辖区牧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原发证牧业管理部门申请年审,经年审合格后准方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动牧诊疗单位兼营兽药的,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严禁以门诊名义经营兽药。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营业地址、法人代表和歇业、停业的,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等手续。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在市区(不含双阳区,下同)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市牧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保证经营兽药的质量和效能,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四条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严禁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假、劣兽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服从辖区牧业管理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
第七条 兽药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两名兽医(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营业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五)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当从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批发单位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
第二十四条 兽药销售价格,由兽药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由当地物价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牧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兽药监督员,依法行使兽药监督员职责;兽药监督员应当持证上岗。兽药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兽药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涂改、伪造、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的,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市牧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的临床试验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兽药监督及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勒索财务,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编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兽药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一名助理兽医(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营业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和拆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经营劣兽药的,由牧业管理部门没收入劣兽药和非法收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由牧业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入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六条 牧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证照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核发证照机关负责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经营假兽药的,由牧业管理部门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下以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必须设有兽药购入帐,兽药购入帐应当真实详细登记药品的品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单价、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失效期、药品性状及包装等内容。
第二十条 进行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的临床试验,必须经市牧业管理部门批准,药品应当无偿提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牧业管理局是我市兽药经营的管理部门。县(市)、双阳区牧业(畜牧、下同)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兽药经营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兽药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是指以批发或者零售方式专营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证照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牧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具体包括:
(一)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二)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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