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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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XX辅导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名称为:邯郸市永年区XX辅导学校
学校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XX镇XXXX小区X楼
第三条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遵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党的建设
由区教工委或XX镇下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和河北省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支持理事长工作,支持校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
(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二章学校办学宗旨、内容、形式、性质第五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制定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六条办学内容
课程补习教育或艺术教育或舞蹈教育或书法教育或语言教育或美术教育或音乐教育等。
第七条办学形式
业余办学,寄宿制或非寄宿制。
第八条办学性质
学校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在邯郸市永年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办学规模
学校建筑面积XXXX平米;计划招生X人,XX教学班,同一时段培训人数不超X人。
第三章办学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第十条邯郸市永年区XX辅导学校由XX独资举办或XX和XX联合出资举办,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XXXX XXXX万元50% 货币
XXXX XXXX万元50% 实物
办学资金出资时间在2019年XX月XX日之前出资完毕。
第十一条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属于国家非财政性经费;不得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
第十二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三条举办者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X人组成,XX为理事长。其他理事X人,首届理事会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的任期每届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理事会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
由理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会在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四)决定学校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或学校不设监事会,设独立监事一人,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的任期每届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理事会、监事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