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引发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等问题,严重影响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有效遏制滥伐林木的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一、明确滥伐林木的定义。
滥伐林木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砍伐、采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这包括非法砍伐天然林木、毁坏植被、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等行为。
二、确定滥伐林木的标准。
各国针对滥伐林木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砍伐许可证,对于需要进行砍伐的森林资源,必须事先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砍伐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砍伐的行为将被视为滥伐林木。
2. 采伐数量限制,针对不同类型的树木,设定相应的采伐数量限制。
超出限制的砍伐行为将被视为滥伐林木。
3. 采伐方式规定,规定砍伐、采伐的方式和工具,禁止使用破坏性的砍伐方式,如爆破、大型机械等,以免对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4. 砍伐地点限制,规定砍伐的地点,禁止在生态脆弱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进行砍伐活动。
5. 采伐年限规定,对于一些珍贵树木,规定其采伐年限,超过年限的砍伐行为将被视为滥伐林木。
三、滥伐林木的处罚标准。
针对滥伐林木行为,各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此来惩处违法者,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利用。
1. 行政处罚,对于轻微的滥伐林木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止砍伐等。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滥伐林木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
3. 民事赔偿,滥伐林木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违法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程序。
针对滥伐林木案件,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进行立案:1. 接报案件,相关部门接到滥伐林木的举报或发现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
2. 调查取证,对涉嫌滥伐林木的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3. 立案审查,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案件是指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的各类案件,包括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林木、非法狩猎等。
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林地保护《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林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林地,禁止非法占用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占用、破坏林地。
”2. 林木采伐《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林木采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采伐标准,不得滥伐林木。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 林木种苗《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种苗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的林木种苗。
”4. 生态保护《森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态保护制度,保护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占用林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一、盗伐林木案一般案件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重大案件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特大案件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二、滥伐林木案一般案件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特大案件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一般案件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重大案件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特大案件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一般案件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4条重大案件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特大案件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4条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一般案件均应立案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重大案件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特大案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341条第1款注:具体动物名称、种类、级别及数量见林安发[2001]156号文件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1)动物同猎捕相应标准(2)制品一般案件均应立案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以上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特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以上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七、非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一般案件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重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特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341条第2款八、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一般案件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制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重大案件走私2株以上,制品2万元以上特大案件走私10株以上,制品1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九、放火案一般案件故意放火造成火灾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14条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特大案件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115条第1款十、失火案一般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应立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115条第2款重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5人、死亡的特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或致人死亡2人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15条第2款注:(森林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标准一般森林火灾:不足1公顷或其它林地起火;或死亡1-3人;或重伤1-10人;较大森林火灾:1-100公顷的;或死亡3-10人;或重伤10-50人;重大森林火灾:100-1000公顷的;或死亡10-30人;或重伤50-100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000公顷以上; 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在处理森林刑事案件时,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正确的立案标准不仅可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也能够有效地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严格依法立案。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其次,要充分调查取证。
在立案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全面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相关物证等工作,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另外,要加强协作配合。
森林刑事案件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地区,需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案件的侦办工作。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此外,要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从而减少森林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我们需要严格依法、充分调查取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追究责任和加强宣传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毁林开荒的刑事立案标准
毁林开荒的刑事立案标准
毁林开荒是指非法砍伐森林、烧毁林地、非法占用耕地等行为,这些行为对生
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是违法行为的一种。
对于毁林开荒行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是否立案,下面将就毁林开荒的刑事立案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毁林开荒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如果毁林开
荒行为是故意的,且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如引发了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那么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需要考察该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标准。
只有在行为性质和后果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毁林开荒行为是否具备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图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毁林开荒行为是出于盈利目的,或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土地资源,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
此外,还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将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节。
只有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具备了犯罪意图时,才能构成犯罪。
最后,毁林开荒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毁林开荒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当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审查毁林开荒行为是否违法。
综上所述,毁林开荒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主观方面的
犯罪意图以及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具备时,才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毁林开荒行为,我们要加强监管,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林业刑事案件是指在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砍伐、盗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树木或者其他森林资源,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案件。
针对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首先,对于砍伐、盗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树木或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如果其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构成犯罪。
这一标准通常是以砍伐、盗伐、毁坏的数量作为衡量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构成犯罪行为。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也会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的后果也是林业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标准。
如果砍伐、盗伐、毁坏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就会构成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此外,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以破坏森林资源为目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明显的破坏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总的来说,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对于犯罪行为的数量、后果、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这也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减少林业刑事案件的发生,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二、认定盗伐林木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森林或者林木本罪的森林是指原始或者人工植树形成的大面积森林,包括原始森林、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等等。
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木或者零星的树木,不包括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与盗伐林木行为有关的犯罪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应当具备盗伐行为;行为对象应当是森林或者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
森林公安刑事立案标准
森林公安刑事立案标准森林公安刑事立案标准是指在森林公安工作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立案工作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森林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森林公安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森林公安刑事立案标准对于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森林公安机关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和调查取证。
在认定犯罪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辩护权,确保在认定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立案工作,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于认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准确的立案工作。
在立案工作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还需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立案工作中,还需要充分保护案件的证据和材料,防止证据的灭失和篡改,确保案件的查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最后,在森林公安刑事立案标准中,还需要注重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维护。
在办理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对于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受损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对于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综上所述,森林公安刑事立案标准是森林公安工作中的重要规范和标准,对于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公安机关需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对于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努力维护国家的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稳定。
21种涉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21种涉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导读: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的,会触犯刑事条款。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的,具体的判刑年限还是要看情况的。
一、21种涉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擅自砍伐国家等所有的林木的,会触犯刑事责任。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4.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5.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二、刑事案件找ls时间上有讲究吗?一开始被侦查机关问话,就找ls就行。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随时聘请ls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ls 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ls,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请ls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请ls辩护。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ls担任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委托ls担任诉讼代理人。
毁林开荒刑事立案标准
毁林开荒刑事立案标准
毁林开荒是指擅自砍伐森林、开垦荒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为了保护
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对毁林开荒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并制定了相关的刑事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毁林开荒行为,要根据砍伐的森林面积和破坏的生态程度来确定刑
事立案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砍伐的森林面积较大,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严重,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如果砍伐的森林面积较小,破坏程度较轻,可能会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毁林开荒行为的主体,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是个人
或者私人企业擅自砍伐森林、开荒耕地,一旦被发现,就会面临刑事立案的风险。
而如果是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业等单位进行的毁林开荒,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另外,对于毁林开荒行为的动机和手段,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
是为了牟取私利,或者出于其他违法犯罪目的而进行毁林开荒,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毁林开荒,可能会被视为非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毁林开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毁林开荒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如果只是轻微的破坏,可能会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毁林开荒刑事立案标准是依据砍伐的森林面积、破坏的生态程度、
主体身份、动机手段、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等因素来确定的。
只有严格依法追究毁林开荒行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毁林刑事立案标准
毁林刑事立案标准毁林是指为了获取利益或其他目的而非法砍伐、采伐、烧毁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针对这种犯罪行为,国家对毁林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以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
下面将详细介绍毁林刑事立案标准。
首先,犯罪的主观恶性是毁林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毁林罪的立案,需评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即判断其犯罪动机、目的和手段。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主体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而故意毁坏林木或森林,在做出破坏行为时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并且故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那么这种主观上恶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就能够立案。
其次,在毁林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毁林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产生极大的危害,不仅会导致土壤侵蚀、水源枯竭、气候变化等问题,还会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使珍稀植物和动物濒临灭绝。
因此,毁林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越大,对案件立案的要求就越严格。
此外,立案的标准还包括在破坏森林资源方面的数量、时间和范围。
如果毁林行为的规模较大,时间较长,并且影响范围广泛,那么该案件更容易立案。
这是因为规模大,时间长和范围广的毁林行为将对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更大的危害,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
最后,毁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立案的重要因素。
如果毁林行为对当地民众的生计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该案件也更容易立案。
社会危害性可以从经济、生态、社会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立案的依据之一综上所述,毁林刑事立案标准是综合考虑犯罪主观恶性、行为客观危害性、数量、时间和范围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立案处理,以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
同时,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毁林行为,还需要加强立案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加大对毁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好我国的森林资源。
森林刑事案件一览.
一、盗伐林木案件罪名: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一款)立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立案标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处罚内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案件罪名: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二款)立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立案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处罚内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罪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立案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立案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火灾刑事最新立案标准
森林火灾刑事最新立案标准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2、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引发森林火灾怎么处罚?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渉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摘录)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侵犯财产案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1986-8-20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林业部、公安部文号:林安[1986]342号发布日期:1986-8-20执行日期:1986-8-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如下: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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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一、盗伐林木案
一般案件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重大案件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特大案件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二、滥伐林木案
一般案件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
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
特大案件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一般案件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
3款
重大案件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特大案件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一般案件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4条重大案件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
特大案件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4条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一般案件均应立案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重大案件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特大案件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341条第1款
注:具体动物名称、种类、级别及数量见林安发[2001]156号文件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1)动物同猎捕相应标准
(2)制品
一般案件均应立案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以上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特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以上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七、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一般案件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重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
特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341条第2款
八、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一般案件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制品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
重大案件走私2株以上,制品2万元以上
特大案件走私10株以上,制品10万元以上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
九、放火案
一般案件故意放火造成火灾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14条
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特大案件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115条第1款
十、失火案
一般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应立案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115条第2款重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5人、死亡的
特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或致人死亡2人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15条第2款注:(森林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不足1公顷或其它林地起火;或死亡1-3人;或重伤1-10人;
较大森林火灾:1-100公顷的;或死亡3-10人;或重伤10-50人;
重大森林火灾:100-1000公顷的;或死亡10-30人;或重伤50-100人;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1000公顷以上; 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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