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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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定义
在守则当中,案主最大利益意味着:
(1) 案主的期待、希望、动机与计划在任何介入计划发展中部都被社工员视为是最基本的考虑点,只有当案主的计划被认为是不切实际、不合理或是假设性时,社工员才会企图改变之。
(2) 社工员所有的活动及介入计划被视为是对案主有益的。
(3) 社工员将会考虑到案主是独立个人、家庭单位的成员、社区的成员、有特殊家族或文化的人,因为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案主。
案主的意义是:
(1) 一个人、家庭、团体、公司、企业界、组织或社区,这些都是社工员提供服务的对象。
(a) 着重在个人、家庭、团体、合作的个人、组织或社区的要求或意见。
(b) 也着重在有关法律权益责任的结果。
(2) 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
不适当的处遇是指社工员的行为或处遇不符合照顾要求或是专业训练的标准。错误的处置或疏忽是指社工员的行为被视为是“不适当的处遇”,其结果是对案主有害的。例如以下的行为有:
暴力、诈欺、诽谤、破坏契约内容、对人权的冒犯、恶意的控告、错误的监禁、或是任意定罪。
社会工作实务包括对于社会问题的治疗和预防,以及个人、家庭、团体和社区等的社会功能的增强,其意义不外乎为:
(1) 在社工员与案主建立关系当中提供服务
(2) 与人群有关的服务方案的发展、促进与提供,其中包括与其它专业间的合作
(3) 发展与促进与生活品质有关的社会政策
(4) 其它被加拿大社会工作协会(CASW)认可的活动
社工员意指他有适当的资格被认为可以在中央、地方提供服务,同时,社工员本身是志愿并同意遵守社工员守则。
实务工作的标准是指称职的社工员应该提供标准化的照顾。
专业社会工作是基于人道主义及平等主义的思维所创设的。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个人有其真正的价值与品格,以及自我接纳、自觉及自尊的本性。社工员相信有义务提供给所有的人,不管是个人或群体有利的资源、服务和机会。而个人、家庭、团体、社区以及国家的文化也都要无偏见地一视同仁。
社会工作是为了提升人们的福利以及对自我实现,并发展和训练有于人类和社会行为的科学知识,扩展个人、团体、国家和国际间需要和期待的资源,以达到整体性的社会正义。
专业实务工作的冲突
如果冲突在专业实务中产生,守则的标准应优先适用。许多利益冲突的发生是来自大众、工作机构、组织或案主的要求不同,但在所有的案例中,社工员的行为必须与本守则当中对于伦理责任与义务以及伦理职责的规定一致。
守则的特点
本守则的前七项陈述是建立伦理责任与义务。这些陈述提供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关系的基础,是建立在社会工作的价值之上。有关于守则规定的内容应以训练活动补强。后三项陈述则是伦理职责的特点,社工员伦理职责希望是借着符合专业的伦理行为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完成服务的目标。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伦理责任和义务
1.社工员应该维持案主最大的利益为专业的主要义务。
2.社工员应该完整并客观地实践专业的责任与义务。
3.社工员应该维持其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给案主的能力。
4.社工员不应该利用与案主的关系获得个人的利益或报酬。
5.社工员关系中应该对案主所要求的信息或有关于案主及其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除非
(1)案主授权可以记录这个特别的信息
(2)这个信息是在授权的情况下,或是基于法庭法官的要求下公开,或是
(3)本守则其它授权的规定
6.社工员若参加其它专业、职业、联盟或集会,都不应该以遵循其它团体的规则来影响与案主间的社会工作专业关系。
7.社工员在提供私人专业服务时,不应以商业性的收费标准来破坏或减低公众对于本专业的信任。
伦理职责
8.社工员应该在机构宗旨与社会政策的导引下,致力于提供与本守则内容一致的服务。
9.社工员应该在社会工作专业中追求卓越的表现。
10.社工员应该致力于
(1) 增进案主的最大利益
(2) 增进社会、环境以及全社区的整体性的利益
首要的专业义务
1. 社工员应该维持案主最大的利益为专业的主要义务。
1.1 社工员要视此义务为最首要的准则,任何与它不一致的行为都不符合伦理行为。
1.2 社工员在从事社会实务工作时,不因任何人的种族、肤色、背景、语言、宗教、婚姻、地位、性别倾向、年龄、能力、社经地位、政治意向或国籍而歧视。
1.3 社工员应该告知案主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案主有权利向其它专业谘询。1.4 社工员应该立刻告知案主,因为案主的因素、特殊情况或压力可能会影响社工员服务的能力。
1.5 社工员在提供服务给案主的过程中,不应该参加与案主的专业服务以外的事务。
1.6 在没有正确的评估、观察和诊断之前,社工员不应该妄下其自身的评估、观察和诊断。
1.7 如果可能,社工员应该提供案主选择服务进行时所使用的语言。
完整性和客观性
2. 社工员应该完整并客观地实践专业的责任与义务。
2.1 社工员应该诚实并正确地确认与描述其教育、训练、经历、隶属的专业团体、服务能力及特性。
2.2 社工员应该向案主解释自己的教育、训练、经历、隶属的专业团体、服务能力、特性以及能为案主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2.3 社工员得到的教育学位,应该要将它列举出来。
2.4 社工员不应该把参加演讲、会议、个案讨论会、工作坊、其它相似的教育训练的经历当作正式的社会工作教育。
2.5 社工员不应该为要了解案主的过去或说服其合作,而夸大地表示服务功效。
2.6 社工员应该能区辨自己扮演社会工作者或私人身份时的行为与主张。
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
3.社工员应该维持其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给案主的能力。
3.1 社工员必须在没有风险与不浪费案主经费的情况下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3.2 社工员在提供服务给案主的过程中若能力不足,在告知案主实际状况并同意之下进行适当的转介。
3.3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给案主的过程中,若有必要可以从其它专业处获得应有的建议并相互合作。
3.4 为了对案主提供有效的服务,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应保持自身的健康与福利。
3.5 当社工员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问题或疾病,而且会影响其服务品质,或可能会威胁到案主的健康或福利时,社工员应该终止服务并
(1) 向案主说明希望他能了解
(2) 如果案主同意,确定案主将会被转介另一个专业人员
3.6 社工员应该定期的接受新的知识与技能,以充实本身的专业实务工作。
专业关系的限制
4. 社工员不应该利用与案主的关系获得个人的利益或报酬。
4.1 社工员应该尊重案主及其行为,并认为其个人的权利都应被保护。
4.2 在提供适当服务的过程中,社工员应该评估或考虑到案主本身的动机、生理和心理上对于服务提供的接受能力。
4.3 社工员不应该和案主有性关系。
4.4 社工员不应该和案主有商业上的关系,不应向案主借钱或贷款。
4.5 社工员不应该和到机构实习的学生有性关系。
4.6 社工员不应该向任何人进行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