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价证[2006]12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4.25【实施日期】2006.04.25【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06〕12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统一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确保鉴证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标准自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一.机械设备成新率参照标准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用品及家用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照标准(一)通用设备1.机械设备(1)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含数控机床)、剪床、冲床、刨床、钻床铣床、磨床、折弯机:15~20年(2)砂轮机、切割机、抛光机、磨光机:10年(3)锻压(锤)设备:14~18年(4)起重设备(含电动葫芦、电梯、大型起重机):10~15年(5)工程机械:10~15年(6)其他机械设备:12~18年2.动力设备(1)锅炉:10~15年(2)泵:8~12年(3)风机:10~14年(4)冷却塔:15年(5)工艺管线A有腐蚀性的:10年B无腐蚀性的:20年(6)其他动力设备:10~20年3.传导设备(1)电器设备:10年(2)变配电设备:20年(3)输电设备:10~15年(4)电讯设备:10~15年(5)铁塔、水泥杆:20~30年(6)其他传导设备:10~20年4.通讯设备(1)通讯线路:15年(2)通讯设备:8~10年(3)移动电话、小灵通:5年(4)交换机:10年(5)其他通讯设备:8~10年5.自动化控制、半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设备(1)自动化控制设备:10年(2)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年(3)探伤仪器、测绘仪器:8年(4)通用测试、检验仪器及设备:5~10年6.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1)成套工具:10年(2)一般工具:4~8年(3)焊接设备:10~12年(4)其他工具及用具:6~10年7.办公设备、家用电器(1)电子计算机:5年(2)复印机、传真机、电传机、文字处理机、编程器:5~8年(3)电视机、空调机、冰箱、洗衣机、音响:8~10年(4)照相机、录(摄)像机:8~10年(5)MP3和MP4播放器、随身听:3年(6)稳压电源:8年(7)缝纫机:8年(8)其他办公设备、家用电器:4~8年8.卫生医疗设备、卫生医疗仪器及工具(1)大型卫生医疗设备:10~15年(2)小型卫生医疗设备:5~8年(3)其他卫生医疗仪器及工具:4~8年 9.炊事设备(1)洗涤设备:6年(2)炊具:4~6年(3)工作台:6年(4)开水器:5年(5)其他炊事设备:4~8年10.教学设备、工具(1)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2)音响设备:8年(3)电影放映机:10年(4)高级乐器:10~15年(5)其他教学设备、工具:5~10年11.公用事业设备(1)煤气炉:10年(2)储气柜(罐)、储油柜(罐) A室外:20~25年B室内:30年(3)煤气表:6年(4)其他公用事业设备:10~20年 12.工业炉窑(1)熔铸炉:10~13年(2)热处理炉窑:12~16年(3)干燥炉:15年(4)冶炼电炉:10~15年(5)加热炉:10~15年(6)其他工业炉窑:10~15年(二)专用设备1.冶金工业专用设备:12~20年2.电子工业专用设备(1)发电机组:25~30年(2)铁塔、水泥杆:20~30年(3)电缆、木杆线路:15年(4)变配电设备:20年(5)其他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0~30年3.石油工业专用设备:15~20年4.化工、医疗工业专用设备:12~15年5.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8~10年6.纺织工业专业设备:12~18年7.建筑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8.建材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9.轻工业专用设备:12~18年10.矿山、煤炭及林木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11.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5年12.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13.自来水、煤气专用设备:15~25年14.食品加工专用设备:6~15年15.制冷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16.商业经营专用设备:5~10年17.消防专用设备:5~10年18.其他工业专用设备:10~20年(三)食用品及家用日常用品1.食用品(1)未过保质期的,以全新确定其使用年限(2)超过保质期的,使用年限为02.家用日常用品(1)服装、鞋、帽、纺(针)织品:3~6年(2)皮包、钱夹、皮带:3~5年(3)日常小商品、易损物品、低值易耗品:1~2年(4)其他家用日常用品:3~6年三、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参照标准(一)汽车1.营运汽车:8年 2.非营运汽车(1)9。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淮北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计征的应税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应税劳务;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扣押、查封、抵税、担保、拍卖(变卖)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为各级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定机构。
第六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对重大、疑难案件涉税财物可委托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价格认证中心应税务机关委托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可作为涉税财物的价格依据。
第二章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范围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对涉税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应税劳务等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可以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进行价格认定委托:(一)采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涉税财物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二)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三)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涉及的价款、费用的;(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五)企业清算全部资产交易价格的;(六)确定盘盈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的;(七)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八)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应税行为无销售或营业额的;(九)确定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计税价格的;(十)认定二手房最低交易价格的;(十一)认定二手车交易应税价格的;(十二)核定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的;(十三)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事项。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9月1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卫生计生委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当年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除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采购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不准参加投标人及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收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三)不得提前透露采购信息或采购意向、采购方式;(四)不得制作带有个人倾向性的标书,严禁串通投标;(五)不得透露定标过程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13]7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13〕7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我省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行为,确保机动车价格鉴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现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我省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涉案机动车使用年限参照标准统一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实行行驶里程引导报废。
为了增强价格鉴定的可操作性,上述机动车按照以下使用年限参照标准执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5年,大型非营运轿车20年,轮式专用机械车15年。
同时根据《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关于引导报废机动车行驶里程的规定,在价格鉴定基准日,对于能够正常使用的上述机动车,且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的已行驶里程不超过51万千米,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已行驶里程不超过42.5万千米的,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
三、在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工作中,测算机动车的实体性贬值应以鉴定标的有关事实和使用情况为依据,将年限法和观察法相结合,并且考虑机动车的行驶里程等因素,以客观、公平、公正地确定机动车的综合成新率。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装饰工程造价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装饰工程造价标准完整版1.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安徽省范围内的装饰工程项目提供标准的造价参考和指导。
通过制订统一的工程造价标准,既可以提高工程造价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又可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
2.建筑工程造价标准2.1 施工管理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施工管理费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一般为施工合同总价的3%至5%。
2.2 材料费材料费包括各类建筑材料的采购费用,按照材料的数量、质量和价格计算,并考虑到市场的波动等因素。
2.3 劳务费劳务费包括建筑工人的工资、社保、住宿和就餐费用等相关费用,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和人数计算。
2.4 设备使用费设备使用费包括施工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和使用费用,根据设备类型、使用时间和数量计算。
2.5 监理费监理费用包括工程质量监理的费用、监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用等,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6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工程保险费、水电费、临时设施费用等,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地区差异进行计算。
3.装饰工程造价计算方法装饰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概预算和施工预算。
具体步骤如下:3.1 预算编制根据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设计方案和规范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预算书。
3.2 概预算根据设计方案和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编制工程的概预算,确定造价分项。
3.3 施工预算根据概预算确定的造价分项,结合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等因素,编制项目的施工预算。
4.工程造价控制为了保证工程造价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4.1 质量控制加强施工质量管理,避免质量事故和返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2 进度控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避免工期延误和损失,减少工程造价。
4.3 材料采购和使用控制合理采购建筑材料,避免浪费和超出预算。
4.4 设备租赁控制合理选择和使用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避免不必要的费用。
5.总结皖价服号文安徽省装饰工程造价标准完整版提供了安徽省范围内装饰工程的标准造价参考和指导,通过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和保证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9总说明及费用定额共31页
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09) 建筑总说明一、为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方便快速报价和简化计价过程,根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
其中安装工程(常用册)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界定成本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四、本综合单价编制的原则。
遵循“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政府宏观调控”的工程造价管理原则。
综合单价表现形式实行“量”“价”合一,方便使用;项目设置对传统定额项目进行适当综合、调整、合并,力求简明;计量规则和费用计算程序力求简化;价格水平适中,能够充分反映市场。
五、本综合单价主要编制依据。
1.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DBJ/T-206-2005)。
2.2005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有关标准图集及典型工程案例。
六、本综合单价消耗量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入相应损耗。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课件
•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 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 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1 技术管理者可以是一名“技术主管”亦可是一名“技术 主管”和多名“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技术 活动运作,包括重大技术问题决策、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设备使用操作指导书及各类技术文件的审批、技术人员技 术能力的确认并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人员、 设施、及信息]。 • 2 质量主管负责“文件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守的职 责和权力,且保证质量主管能与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 直接进行沟通,以决策和解决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 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 收的实验室)。
• 制定计划 • 保证质量 • 按时完成
•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 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 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 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为,统⼀价格认定程序和⽅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为规范(2010年版)》进⾏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为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
在执⾏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 2016年4⽉15⽇附件:价格认定⾏为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价格认定⾏为,统⼀价格认定程序和⽅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结合价格认定⼯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政⼯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价格确认的⾏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作:(⼀)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三)⾏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政征收、征⽤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章价格认定程序第⼀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价格认定⽬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期;(⼋)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联系⽅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健全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制度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
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活动。
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等刊发条例全文和条例新闻稿,印发条例单行本,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
完成时间: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发改委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讲、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升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提出机关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各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
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目录一、本标准使用说明 (4)二、通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 5-7三、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8-14四、机器设备成新率参考表 (15)五、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表 (16)六、机器设备国内运杂费率参考表 (18)七、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 (19)八、普通服饰、鞋帽、箱包等日常用品成新率参考表 (20)九、旧钟表外观成新率参考表 (21)十、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表........................ 22-23 十一、旧机动车成新率参考表. (24)十二、机动车适用增值税率、购置税率参照表 (25)十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参考表 (26)十四、其他车辆及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27)十五、部分汽车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28)十六、常见贵金属含量折算及印记方式参考表··············· 29-30—3—十七、房屋(构筑物)及有关设备使用年限、房屋成新率判断标准、建筑物残值参考表........................... 31-34 十八、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标准. (35)一、本标准使用说明1. 本标准仅用于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在价格认定过程中确定有关技术参数的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法[2006]139号
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法〔2006〕139号二○○六年五月十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务性工作,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或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前,需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
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市、县(区)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第七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三种:(一)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三)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涉诉涉讼财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物价局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价格鉴证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价格鉴证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价格鉴证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市场比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收益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成本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专家咨询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材料认质认价管理办法》
《工程材料认质认价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工程建设,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项目工程中,要求施工单位通过认质认价方式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第3条、材料认质认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质优价廉的原则。
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市场询价的形式确定。
第4条、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标、行标、图纸、图集以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材料价格包含材料费、税金、运费及装卸费用。
第5条、材料认质认价的适用范围:2、料4、暂定价在工程决算中材料价格据实调整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因某种原因改为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定价格进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材施工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第6条、材料认质认价遵循以下程序:1、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定额及施工图纸要求,对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提出书面申请:2、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驻现场主管审核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签字确认,预算人员对材料是否在认价范围内进行审核确认,最后转供应部进行市场询价;3、供应部按照《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内容确定采取招标方式或询价方式进行质量和价格认定;需要招标办理的,按公司招标程序执行;第7条、《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包括内容:2、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现场主管、预算人员、经理及采购部人员签字,3、需要认质认价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4、纸;7、供货时间、申请时间;供货商联系方式,施工单位长期合作的关系单位。
认定材料质量和价格的参考品牌及电话。
需要图纸表示的,施工单位应提出详细技术指标及图第8条、材料认质认价工作的组织实施:1、公开招标方式:⑴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殊材料,由工程技术服务部依据总包方申请,编制招标计划提交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工作;⑵招标小组将采购明细通知供应部,由供应部提供材料资源和供应商资源、施工单位和公司其它部门均可提供;供应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转招标小组进行招标。
价格认定受理应注意的事项
价格认定受理应注意的事项□ 朱 君《价格认定规定》和两个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来,价格认定工作形势随之发生了变化,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不再从事除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以外的价格确认工作。
《价格认定规定》明确表述,价格认定受理对象及范围:一是提出机关应为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机关在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三是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四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
上述四个方面缺一不可,若在受理环节忽视或把握不准就会导致认定工作的被动。
我市市县二级认定工作运用和执行《规定》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受理环节是价格认定工作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注意和把握受理环节的若干细节,无论是对价格认定工作效率及质量的提高,还是对价格认定工作风险的规避,都是不容忽视的。
一、国家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也需加以甄别后才能受理国家机关在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受理,而不是国家机关提出的所有价格认定事项都应受理。
价格认定应当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原则受理价格认定业务。
任何国家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行为除了履行法定职责外,还时常会作为一个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作为民事索赔原告的诉讼主体所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就不能受理,那怕是以国家机关的身份提出的,其不是用于纪检监察、司法及行政行为,而是用于民事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区别与判断呢?关键在于对价格认定目的和价格认定结论用途的判断,在受理价格认定协助时,其价格认定目的一定是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情形)提供价格依据。
但在市县两级的价格认定工作中却有这样的情形,只要是国家机关提出,无论其用于什么目的,无一例外均予受理,如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交警部门作为提出机关要求对事故损失作出价格认定,以便于受害方向肇事方索赔,即为民事索赔诉讼提供依据。
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
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正文:---------------------------------------------------------------------------------------------------------------------------------------------------- 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各市,广德、宿松县物价局:现将《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辖区内价格监测人员(包括监测点报价人员)培训工作,并抓好此规范的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2013年11月13日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和省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商品价格采集、审核,是指价格监测人员(包括监测点报价人员)按照每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和要求,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采集、整理、审核和报告的行为。
一、价格数据采集规范(一)常规商品价格采集规范1.坚持实地采价。
价格监测人员在采价过程中,要与采价实物见面、与经营者见面。
对于价格监测点报价人员直接报送的价格,价格监测机构监测人员至少每周进行一次现场抽查核对,确保货价相符。
2.把握采价要点。
价格监测人员在实地采价时应做到“一看二问三观察”。
“一看”即仔细查看采价商品的品牌、规格、等级、产地、质量等指标是否与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内容一致;“二问”即询问代表规格品的实际成交价是否与上期实际成交价格相一致;“三观察”即观察实际成交价格是否与询问价格相一致。
3.多渠道采集。
同一代表规格品原则上应采集不少于三个固定监测点的价格。
如果三个固定监测点的价格基本相同或接近,则采集实际成交价格并简单平均;如果出现个别监测点价格差异较大,则应该重新选取其他规模较大的监测点,采集实际成交价格并简单平均,得出该代表规格品在该市场的价格。
国家监制2024年买卖双方标准协议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家监制2024年买卖双方标准协议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合同标的1.3 合同价格1.4 交付与验收1.5 违约责任1.6 争议解决1.7 其他术语2. 合同标的2.1 产品描述2.2 数量与质量2.3 产品标准2.4 产品检验3. 合同价格3.1 定价原则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3.4 价格调整4. 交付与验收4.1 交付方式4.2 交付时间4.3 验收程序4.4 验收标准4.5 异议处理5. 违约责任5.1 卖方违约5.2 买方违约5.3 违约赔偿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途径7. 其他条款7.1 合同的生效7.2 合同的变更7.3 合同的终止7.4 保密条款7.5 法律适用7.6 争议管辖8. 合同附件8.1 产品说明书8.2 技术参数8.3 验收标准和方法8.4 其他重要文件9. 签署信息9.1 卖方信息9.2 买方信息9.3 签署日期10. 合同有效期10.1 起始日期10.2 终止日期11. 合同修订历史11.1 修订日期11.2 修订内容12. 附件说明12.1 附件名称12.2 附件内容13. 签字页13.1 卖方签字13.2 买方签字14. 附件清单14.1 附件名称14.2 附件数量14.3 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卖方生产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为(产品型号),数量为(数量),质量标准参照(质量标准文件)。
1.3 合同价格本合同产品价格为(价格),币种为(币种),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
1.4 交付与验收1.4.1 交付方式为(交付方式,如:运输、自提等),交付地点为(交付地点)。
1.4.2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如有延迟,应按照(延迟交付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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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本标准使用说明 (2)
二、通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 3-5
三、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6-12
四、机器设备成新率参考表 (13)
五、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表 (14)
六、机器设备国内运杂费率参考表 (15)
七、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 (16)
八、普通服饰、鞋帽、箱包等日常用品成新率参考表 (17)
九、旧钟表外观成新率参考表 (18)
十、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表.......................... 19-20 十一、旧机动车成新率参考表 (21)
十二、机动车适用增值税率、购置税率参照表 (22)
十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参考表 (23)
十四、其他车辆及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24)
十五、部分汽车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25)
—1—
十六、常见贵金属含量折算及印记方式参考表 (26)
十七、房屋(构筑物)及有关设备使用年限、房屋成新率判断标准、建筑物残值参考表............................. 27-29 十八、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标准 (30)
一、本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仅用于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在价格认定过程中确定有关技术参数的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2.本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参数不宜直接用于不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产品,该类产品的技术标准可参照本标准并根据其产品质量等情况综合确定。
3.正常使用状况下无需更换的设备构件,其使用年限与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同;正常使用状况下需定期更换的设备耗件,其使用年限综合考虑设计使用年限、行业标准等因素另行确定。
4.在使用过程中经过大修、换件、技术升级的产品或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相关因素。
5.本标准所涉及的各类财产,有国家、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强制报废年限标准规定的,或者有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使用年限进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在使用本标准测算价格认定标的成新率时,应结合标的物的使用强度、使用环境、维护保养、实体状况等因素,把观察法和使用年限法结合起来,综合确定标的物的成新率,确保价格认定结果客观、公正。
—2—
二、通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
—3—
—4—
注:通用机器设备残值率一般为3%-5%。
—5—
三、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
—6—
—7—
—8—
—9—
—10—
—11—
注:专用机器设备残值率一般为3%-5%。
—12—
四、机器设备成新率参考表
注:根据各类设备设定的成新率范围,按查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
—13—
五、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表(占设备基价的%)
注:1.专用生产线或成套设备试生产过程费用未包括在内;
2.设备基础费用另行计算;
3.锅炉安装包括砌炉、炉体保温等工程;
4. 不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不计取此项费用;
5. 特殊情况安装或某些专用设备的安装可按实估算。
—14—
六、机器设备国内运杂费率参考表(占设备基价的%)
注:1、根据设备单价的大小及其体积、重量及所处地区交通条件选定具体费率。
单价高、体积小、重量轻、交通方便的地区的取低值,反之取高值。
2、进口设备一般价格较高,到岸后的国内运杂费率通常不取高值。
3、特殊情况或用空运等可按实估算。
—15—
注:收藏类名牌钟表、奢侈品类名牌物品不宜采用上述年限参照标准。
—16—
—17—
注:应按实物查验结果综合分析,必要时参照专业检验机构提供的模板比对,分别取上限值、中值、下限值。
—18—
十、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表
注:1、表中机动车数据主要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19—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实行行驶里程引导报废。
为了增强价格认定的可操作性,上述机动车按照以下使用年限参照标准执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5年,大型非营运轿车20年,轮式专用机械车15年。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专业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洒水车、雾炮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4、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关于引导报废机动车行驶里程的规定,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对于能够正常使用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的已行驶里程不超过54万千米,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已行驶里程不超过45万千米的,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0%。
5、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按照初次购置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20—
十一、旧机动车成新率参考表
—21—
十二、机动车适用增值税率、购置税率参照表
(一)机动车增值税率
文件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今后如有调整,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车辆购置税率
注:今后如有调整,按文件规定执行。
—22—
十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参考表
(一)拖拉机
文件依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
今后如有调整,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联合收割机
文件依据:《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
今后如有调整,按文件规定执行。
—23—
十四、其它车辆及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注:1、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车辆,应当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来确定成新率;
2、其他车辆的最低残值率为该车基价的3%-5%;
3、铅酸电池的最低残值率为电池基价的30%,锂电池残值率为0。
—24—
十五、部分汽车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25—
十六、常见贵金属含量折算及印记方式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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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贵金属类别、名称、纯度表示方法和印记详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1号修改单。
2.包金是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将金箔包在首饰制品基体上。
包金含金量应不低于375‰,金覆盖层厚度不小于0.5μm,覆盖层标记示例L-B Au。
包金覆盖层厚度、金含量、印记等详见QB 1131-2005。
3.镀金是采用电镀或化学镀等加工方法把金膜镀在首饰制品基体上。
镀金含金量应不低于585‰,金覆盖层厚度不小于0.5μm,覆盖层标记示例P-A Au。
镀金覆盖层厚度、金含量、印记等详见QB 113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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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房屋(构筑物)及有关设备使用年限、房屋成新率判断标准、建筑物残值参考表
—28—
—29—
—30—
—31—
十八、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标准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