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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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本标准使用说明 (2)
二、通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 3-5
三、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6-12
四、机器设备成新率参考表 (13)
五、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表 (14)
六、机器设备国内运杂费率参考表 (15)
七、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 (16)
八、普通服饰、鞋帽、箱包等日常用品成新率参考表 (17)
九、旧钟表外观成新率参考表 (18)
十、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表.......................... 19-20 十一、旧机动车成新率参考表 (21)
十二、机动车适用增值税率、购置税率参照表 (22)
十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参考表 (23)
十四、其他车辆及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24)
十五、部分汽车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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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常见贵金属含量折算及印记方式参考表 (26)
十七、房屋(构筑物)及有关设备使用年限、房屋成新率判断标准、建筑物残值参考表............................. 27-29 十八、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标准 (30)
一、本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仅用于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在价格认定过程中确定有关技术参数的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2.本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参数不宜直接用于不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产品,该类产品的技术标准可参照本标准并根据其产品质量等情况综合确定。
3.正常使用状况下无需更换的设备构件,其使用年限与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同;正常使用状况下需定期更换的设备耗件,其使用年限综合考虑设计使用年限、行业标准等因素另行确定。
4.在使用过程中经过大修、换件、技术升级的产品或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相关因素。
5.本标准所涉及的各类财产,有国家、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强制报废年限标准规定的,或者有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使用年限进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在使用本标准测算价格认定标的成新率时,应结合标的物的使用强度、使用环境、维护保养、实体状况等因素,把观察法和使用年限法结合起来,综合确定标的物的成新率,确保价格认定结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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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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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用机器设备残值率一般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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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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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用机器设备残值率一般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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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器设备成新率参考表
注:根据各类设备设定的成新率范围,按查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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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表(占设备基价的%)
注:1.专用生产线或成套设备试生产过程费用未包括在内;
2.设备基础费用另行计算;
3.锅炉安装包括砌炉、炉体保温等工程;
4. 不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不计取此项费用;
5. 特殊情况安装或某些专用设备的安装可按实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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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器设备国内运杂费率参考表(占设备基价的%)
注:1、根据设备单价的大小及其体积、重量及所处地区交通条件选定具体费率。单价高、体积小、重量轻、交通方便的地区的取低值,反之取高值。
2、进口设备一般价格较高,到岸后的国内运杂费率通常不取高值。
3、特殊情况或用空运等可按实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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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收藏类名牌钟表、奢侈品类名牌物品不宜采用上述年限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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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按实物查验结果综合分析,必要时参照专业检验机构提供的模板比对,分别取上限值、中值、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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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表
注:1、表中机动车数据主要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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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实行行驶里程引导报废。为了增强价格认定的可操作性,上述机动车按照以下使用年限参照标准执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5年,大型非营运轿车20年,轮式专用机械车15年。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专业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洒水车、雾炮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4、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关于引导报废机动车行驶里程的规定,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对于能够正常使用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的已行驶里程不超过54万千米,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已行驶里程不超过45万千米的,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0%。
5、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按照初次购置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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