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车亭广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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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候车亭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客户(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基于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广告发布媒介为:候车亭广告

(发布内容:城市/形式/规格/数量/点位明细等详见合同附件一《候车亭广告发布明细表》与合同一并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费用明细表:

2广告发布城市:

3广告发布期间:

3.1候车亭发布形式:投放时间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一个月为一档期,共

计4档。

(各供应商上画时间略有差异,每档期发布总天数保持不变)

候车亭保证每天至少亮灯4小时,正常亮灯时间为18:30分,可随季节调整亮灯时间。

3.2除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广告发布期限。

4广告设计:

4.1甲方提供候车亭设计元素,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免费设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广告内

容。

4.2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应在广告正式发布前7日向乙方提供即将刊挂广告所需的一切资料及

样稿,乙方负责办理一切审批程序,如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与法律法规冲突,甲方应配合修改解决;

如因乙方未履行审批程序而导致广告不能发布或发布后被撤换或中断,乙方应承担甲方损失发生之

日起全部赔偿责任。

5制作要求

5.1广告制作材料采用灯箱片,发布期内如有褪色,乙方需免费重新制作。

5.2乙方应严格依照甲方提供元素进行打样及校验颜色,并根据甲方最终确认进行制作,否则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甲方应于广告发布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设计及色样。如甲方元素确定延迟,具体上画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发布,乙方应按所耽搁的具体天数延长发布期,或以与延长发布期等同的金额对甲方进行补偿。如延期时间超过1天,乙方需从延期第一天开始以延1补2天的方式顺延发布期,或甲方有权解除该广告牌的合约,并要求乙方双倍返回甲方已支付款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免责。

5.4乙方对甲方广告材料在安装或维护时因疏忽导致的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并负担受损广告材料的所有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成本等费用。

6验收及查核

6.1验收

6.1.1候车亭画面上刊完成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到指定地点验收并于2日内提交电子版上刊照片(每

个品牌未经压缩的彩照4张:正面白天照片要求清晰,含能看清当日报纸日期、具体站名,近、

远景各一张;同一地点背面夜晚照片要求亮灯效果,清晰、含能看清当日报纸日期,近、远景各

一张。近景定义为拍摄该候车亭最大化完整画面,远景的定义为以该候车亭为中心,左右各延伸

5米,两旁景物均需拍摄入镜)。

6.1.2双方应于广告上刊之日起3日内安排验收作业,验收内容为车亭、位置、画面质量等。验收单由

甲方人员填写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二)。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依甲方验收时的要求于3日内

完成修正,并提供显示日期的修复报告(格式见附件三)。

6.1.3广告上刊3日内乙方需安排车辆及人员陪同一起进行实地验收,如乙方不同意安排车辆验收,我

司自行租车验收,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告上刊3日内乙方未安排验收完毕,则发布期自全

部验收完毕之日开始计算,所误之发布期天数双倍计算予以补偿。

6.1.4乙方无论选择何种施工方式,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令、法规,一切原因导致的现场事故及制作

物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2查核

6.2.1乙方应派专业队伍对媒体进行日常清洁、维修、监察发布状况之服务。

6.2.2发布期内,若广告媒体因质量问题使画面破损、褪色、脱落等影响广告发布质量的,乙方应当日

通知甲方并立即无偿修复或重做,并将修复所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做相应延期。一般照明故障必

须保证在24小时内排除,其他情况修复时间不可超过3个工作日,延迟一日完成修复,则扣除

本合同总金额的1‰,延迟两日则扣除2‰,以此类推。如实际修复日超过10个工作日(不可抗

力原因除外),乙方须对所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做以一赔二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且甲方有权

扣除未发布时间2倍的发布费用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若甲方人员在日常监测中发现上述问题,

而乙方未尽到及时发现并通报甲方的责任,则甲方每发现一次扣除乙方RMB100元整,作为惩罚

并在总款中直接扣款(甲方需提供带有日期的照片做凭证),乙方仍需按上述内容无偿修复或重

做。

6.2.3发布期内受到任何长期或永久干扰广告的影响而使广告处在无效状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2.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动、撤换广告画面,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及点位,如被甲方主动发

现,即使能提供相关部门证明,视为乙方违约,需依已发布天数的2倍赔偿甲方发布费及制作费,

直至改善为止。

6.2.5如甲方对已签订购买之候车亭点位投放时间或数量有增加、减少或取消发布等要求,需至少提前

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须同意甲方之调整需求,双方友好终止合同。候车亭背面必须保有1.5米

以上走道距离(甲方提前确认之点位除外)。

6.2.6广告刊出后,乙方应按档期向甲方提供电子版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四ppt报告,同上刊报告要

求);甲方一经查实乙方有任何作假行为,则视作全部候车亭未发布,甲方有权追偿已付广告费

并不予支付剩余广告费。

6.2.7竞品动态:每月1日需提供户外候车亭竞品动态报告(格式见附件五ppt报告),报告包含竞品发

布照片(正面)、发布主题、发布期、发布数量等信息。

6.2.8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广告不能正常发布的(被遮挡、不亮灯、不能使用等影响发布效果的情

况),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提供同级别点位供甲方挑选,如无替换点位则取消发布并减除相应

的发布费及制作费;如甲方主动发现,则以“一赔五”方式补偿,具体选择延长发布期还是扣除

相应发布费方式由甲方决定。如再次复查仍未改善,则扣除问题点位当期所有发布费的2倍。

7广告费及付款:

7.1广告总价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其中,制作费:人民币元,(大写:元)

(发布期若存在连档情况,制作费依据每期产品分配及实际制作数量结算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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