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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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管理规则(示范)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总结十年改制实践,适应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等制定自律性规则如下:
第一条宗旨。
提高企业竞争力,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维护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第二条原则。
依法有效,公正合理,股权平等,责权一致。
第三条实施。
公司章程对股权管理重大问题作出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股权管理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建立或确立企业股权管理机构或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股权设置。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股权设置。股权基本形式为法人股和个人股。
1、法人股。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投入企业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法人投资单位所有。
由于股份制企业不允许设立职工集体股,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明晰产权后,仍有一部分集体资产需要折股进入企业总股本,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暂时代行本企业集体资产投资主体职能,可委托联社(即联合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其他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代行投资主体。
(2)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基金,注册为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行使集体资产投资主体职能。
2、个人股。个人股包括个人股和社会自然人个人股。
第五条股权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形式分以下两种:
1、普通股。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
2、优先股。股东不在企业任职,不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股东享有收益权,可按约定收益率享受分红,也可与普通股同股同利;股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但比普通股优先受偿(遇到企业终止清算时,偿还投资者剩余资产时,其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第六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抽回股份,股东依法转让股权,但需遵守以下规则:
(1)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
(2)本企业股东如遇重大经济困难或死亡等情况,可按企业章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3)股东在本企业内转让股权需向企业股权管理机构备案,由股权管理机构通知其他股东。本企业内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和比例双方协商议定。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5)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价格通过企业股权管理机构告知本企业股东。
(6)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董事长核准后签发,对转让全部股权的股东,企业收回其股权证,从转让之日起,不再享受股
第七条股权流转。
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股权流动机制,该扩股时扩股,该缩股时缩股;该吸纳的及时吸纳新股东。
1、扩股。扩股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步。企业扩股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确定扩股总额,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的来源等;扩股,可以现金追加投资,可吸收新股东出资,可以红利追加出资,扩股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缩股。缩小股权与缩减注册资本金同步。对原股份按股本溢
价或减值处理,董事会制定缩股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股权收益。
企业股权收益包括:
(1)股金分红;
(2)当企业盈余公积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时,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定,可将超过注册资本25%以上的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具备条件时,企业以公积金等共享资产向股东配送股份;(4)本企业终止清算时,对企业剩余财产享有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权。各种股权的收益由股权所有者决定处置办法。
第九条股权证。
股东出资后应取得股权证书。
1、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以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2、股权证须载明下列内容:公司名称、统一编号、持股者姓名、股权类别、股份、股额、招股单位公章、签发日期、股权变更(变更额及变更后股份、股额)登记、董事长及经办人签章。
3、股权证由企业股权管理机构统一填写和发放。股东不得擅自填写、修改股权证所载内容。否则股权证无效。
4、企业年终分红时凭股权证领取分红,由股权管理机构填写、登记并由经办人盖章。
5、股东增减股份时,由股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变更登记经董事长、经办人及本企业盖章后生效。
6、持股者应妥善保管股权证,遗失、损坏后及时向股权管理机构挂失或声明,经股权管理机构核实后,对已遗失和损坏股权证予以注销,并补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