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代的土地买卖及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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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代的土地买卖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贵州望谟崔永锋

清代买卖土地之风盛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土地权力紧密结合,导致人民生活极其艰难;本文将从官私买卖土地、土地开垦并合法买卖、高利贷者对土地的兼并等方面,试论土地买卖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以期达到政府重视民间疾苦,改善土地买卖制度,使社会和谐发展。

清代自康熙中期以后,政治局面较为稳定,社会经济已从恢复走向发展,土地兼并之风也就越演越烈。这在江南一带特别显著。如浙江在康熙年间,大官僚高士奇在平湖县“置田产千顷”,官僚李陈常在秀水县王店镇有“好田四五千亩”,德清县大地主湖东樵在城郊拥有大量肥沃土地,还“有田数十倾在远乡”。康熙时人方苞说:长江南北两岸各州县,土地为“百姓所有者不过十之二三”,其余十之七八“皆缙绅商贾之产”。其他各地都出现似情况。康熙四十三年得一道上谕说:“田亩多归缙绅、富豪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耳,余皆凭地出租。”以后,这种趋势更是如水就下,乾隆前期杨锡绂奏说湖南“近日田之归于富户,大约十之五六。旧日有田之人,今皆为佃耕之户”。田产买卖日益频繁,如苏州地区,康熙时有“百亩田地转三家”的谚语,至乾隆时,竟是“十年之间,已易数主”!这正所谓“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

一、官私买卖土地

官卖田地,清代常有发生。清朝政府在康熙八年1669实行“更名田”令以前,曾针对前明藩府宫勋田产,于顺治三年1646起,在有关省份实施变价政策。变价范围包括府第、别业、朝廷赐田和诸藩自置庄田。并规定,自经人出价承买,田亩即归己有,“照民地征粮”。后来在清末同治、光绪年间,清朝政府鉴于太平天国及西北回民起事后,江南和陕西等省土地蛮荒,政府财政紧张等状况,对垦荒民众实行领照后,呈缴地价、永为己业的政策。至于发卖“叛产”、“逆产”,或将抄没获罪官员田地作价变卖充库之事,不但在每次战乱以后有,即使在平时也常发生。官卖田产,得利者多为有权有势的官僚豪绅,但不乏中下层民众,其中有的便是旧时的佃种者,譬如清初变价明藩田土,颇有一些原耕佃户由此转变身份,成了有自己产权的自耕农。

私买土地,属于民间土地交易,不过在牵涉田契用印、过割钱粮上,还是要经过官府的,不然就缺少司法效应。在清代,民间土地交易非常发达,除了官僚、地主、商人兼并自耕农民土地外,也有自耕农之间的买卖和佃农、雇工和小商贩购买土地而成为新的自耕农。所谓“土地则屡易其主,耕种不时”;“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或者“有田者或自有而之无,无田者或自无而之有”各

都说明土地交易之盛。

二、土地开垦并合法买卖

商业资本投向地产,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种情况……明代前期土地开垦时……边境军粮供应紧张,商人将游民编成“堡伍”,给游民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监督他们生产,所开垦的荒地便成为商人所有的产业。这里,商人出资雇工及提供牛具、种子、粮食等均须支付代价,但得到了开垦过的熟地。在这一过程中,商人实际成了经营地主。清代乾隆年间开展的新疆屯垦,采取军屯与民屯并行的办法,在民屯中包括一部分商屯在内……在伊犁屯区有商民张玉仪等23户报垦麦地39618亩,又有张尚义等200户报垦蔬地稻田10668亩。又据文缓奏报,乾隆三十六年已在巴里坤、木垒、乌鲁木齐等处有从山西来的商人在这一带投资开垦,有商民陈善魁等170户搬来父兄子弟共计800余人,“此外在彼乐土垦田及拥工艺业之人,连年生聚,日益众多”。这里显然又是商人经营地产取得较大量开垦土地的景象。

清一代,农民的垦荒活动始终没有停止。顺康之际,官府招民垦荒,着重于稳定新朝统治,使差赋有出;中期以后,因人口增加,在一些人多地少的传统农业区,人们基于谋生,自发外出向山区、海岛、边疆地区进行垦殖。为了加速垦荒,朝廷于顺治六年1649八月,作出领垦无主荒地永准为业的承诺,以后在顺康两代曾多次加以重申。雍正时,朝廷针对四川垦荒情况,特别规定由外省进入民人,实行按丁分配荒地的办法,以减少早期插标占地的争竞,使穷民能有所得。对于农民跨海、进山和到边疆垦荒,朝廷防范较多,但因大势所趋,加之其间很多都是斥卤荒野,很难阻止人们前往,像陕鄂川交界的秦巴山区,早期进入者,“听择一山,承粮开垦,即为其业,名曰占山”;有的“往往有契价数两,买地至数里且数十里者”。白莲教起义后,此地因屡经战乱蹂躏,嘉庆五年1800朝廷下谕:“将查出叛产及被贼难民绝产,量为分给,或于旷闲地方,如山南老林等处,可以耕种之区,拨给开垦,数年之内,免其纳粮,候垦有成效,再行酌量升科”。浙江南田岛,接邻宁波和台州二府之问,一直遭到封禁,康熙中期起,近傍大陆贫民不断渡海前往开垦,及雍正时,已有人众6400余口、开田16700余亩。清代自耕农数量的增多,与官府施行开垦无主荒地永准为业的政策,以及垦荒地域的不断扩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成果最显著当属清初的顺康雍时期,而尤以四川最为突出。

旗地的私有化主要通过愈来愈频繁的土地典当,使产权关系发生质变来逐步实现的。按照原先规定,旗地中,无论是内务府皇庄、各府王庄、官庄或以计丁授田形式拨给官兵的一般旗地,名义上都属国家所有。领有者可以使用,也有权继承,但不得私相买卖。康熙九年1670题准:“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

其甲兵本身种地,不许全卖。”这是对原有规定的一种松动,允许八旗官兵在本旗范围内典卖土地,同时也有条件地承认了旗地的个人所有权。樊篱既经冲破,使跨旗买卖和旗民之间买卖土地的情况,也跟着蔓延开来。乾隆二十三年1758由军机大臣会同八旗大臣共议定:“嗣后旗人遇事故典地者……或图多得价值,准其不拘旗分出卖。”跨旗买卖已成合法。至因限于禁令,旗民交产,多以典的名义出现。大概从康熙二三十年之间即有此事。典有年限,如10年、20年,其中有叫“老典”的,与卖无异。及至乾隆初年“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矣”。民人大量兼并旗地,影响旗人生计,从而引起统治者的恐慌,曾多次设法制止,但大势所趋,终难阻挡。咸丰二年1852,朝廷下谕:“嗣后坐落顺天、直隶等处旗地,无论老圈、自置,亦无论京旗、屯居及何项民人,俱准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其从前已卖之田,业主售主均免治罪。”此事后来虽又多次发生反复,显示了旗地在向民地转化过程中的曲折和艰难,可历史有进无退,旗地的私有化进程已很难撼动了。在这样的典卖浪潮中,自然促进土地买卖合法化和买卖现象的疯涨。

三、高利贷者对土地的兼并

高利贷者对土地的兼并是极常见的现象。按清政府规定,借贷银两,按“三分起息”,即借贷1两,月息3分,即年息为3钱6分。这已属很高,但实际生活中,月息在五、六分甚至七、八分的相当普遍,更有年利率达200%的。如此高的利率,借户极难偿还,债主乘机要求立约为据,以田作抵,清刑部的“刑科题本”中充满着这样的例子,如雍正四年四川犍为县屈正明先后向曾文生借银10两,至雍正七年连利17.5两,屈正明无力还银,便将地产杨家坝田“转约当与”曾文生。

清代较之明代,土地买卖更加复杂化。土地出卖对于一家小农户来说是卖掉自己的命根子,在迫不得已的时候,不得不卖掉这个命根子。但是要使已卖掉的土地重新返回,这是难上加难的事。然而,为了买卖双方使作为商品的土地较灵活地转手起见,在一些地方流行着“活卖”制度。活卖是卖主出卖的土地在约定期限内可备价回赎的一种契约关系。与活卖相反的是绝卖,即在契约上截明“永不回赎”。活卖价低于绝卖价,回赎期限,短则三五年,长则八至十年,更长的到30年以上。届期如无力回赎,卖主可要求找价绝卖,叫做“加找”,也可卖给第三者,并偿还原买主所付地价。在这种活卖制下,卖主在出卖时所得到的地价即是债款,每年要给买者按习惯付利息直至赎回土地为止。这不同于典地:典地在出典期间,土地由承典人(即债权人)经营管理获取收益,以抵债款利息。典田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典期内,承典人可以转典,出典人亦可绝卖,绝卖时承典人不得拦阻,但有优先购买权。典地与活卖多为自耕农急需用款,而又不忍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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