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合作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业合作合同

库车勤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大冶市京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就矿业合作探矿和合作采矿的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共识,签订该合同。

第一章矿业合作地点和矿权资质

第一条地点

新疆库车县卡克马克其

第二条矿权资质

1、勘查项目名称:新疆库车县卡克马克其铜矿详查

证号:T65120081002016880

2、勘查区域的地理位置

地理坐标:

(1)83°—05′—30″

42°—05′—15″

(2)83°—05′—30″

42°—04′—45″

(3)83°—03′—0″

42°—04′—45″

(4)83°—03′—0″

42°—05′—15″

3、勘查面积:3.19平方公里

第二章合作期限及目的

第三条合作期限及目的

矿业权的各做期限为: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

月1日止,合作期限为八年。

合作的目的是:第一阶段(合同签订日期)进行地下坑道探矿;第二阶段(获得采矿权时起)进行地下开采工作。同时经营销售所生产的铜精粉及甚深加工产品。

第三章合作方式与分成比例

第四条合作方式

甲方:

1、库车县卡克罗马共同探矿权证及已开凿探矿井一口,以及用房室。

2、日处理至矿石150吨选矿场一座,内含选矿设备一套,化验室(化验铜矿厂等仪器和器具),装载机两台,办出用房。

以上述两主面的条件做为合作方式。

乙方:

1、向甲方缴纳150万之设备与安全风险抵押金,该项资金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结)时,若无设备或事故赔付,则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给乙方。

2、探矿和采矿所需机械设备和流动资金。

以上述两方面的条件做为合作方式。

第五条分成比例

甲方:按合作中所产铜精矿(或铜矿石深加工产品)的30%分成。

乙方:

按合作中所产铜精矿(或铜矿石深加工产品)的70%分成。

甲、乙双方自承担销售税款。

第四章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法规定,获得生产所得产品比例分成的权利。

(2)有权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权利。

(3)有权查阅矿山生产产品状况的权利。

2、义务:

(1)办理好“矿权证的年检、延续以及采矿证。

(2)办好实施探矿和采矿所需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诸如:国土、环保、安监、出安等)。

(3)负责将矿山桥修好修,好炸药库一座并将动力电源拉到矿山。

(4)做好矿山所处地政府和当地民居之间的关系,构建好的生产环境。

(5)有义务为乙方代开以票和缴纳税款,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和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法规定,获得生产所得产品比例分成的权利。

(2)有独立自主以开矿业探矿(采矿)和经营管理的权利。

2、义务:

(1)有义务做好探矿(采矿)设计,利用和保护好矿山资源。

(2)有义务按时金额发放工人工资,并且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确保工人切身利益的义务。

(3)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有义务遵守民爆物品随用随领,用完部分立即返库,不得随意存放,更不得私藏外用的规定,违者将承担民政和刑事责任。

(4)有义务承担生产中所产生的费用。

(5)保证矿山与选矿工作正常。保证年工作日不低于300天(不

可抗力因素除外),平均日采混合矿量不低于150天吨。

(6)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到遵纪守法。

(7)乙方按设备总价的8%(年)承担折日费,折日费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第五章合作期满的资产处理

第八条清算与资产处理

合作期满或合作终结时,合作双方应依法清算,各方所投入的资产归各自所有。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

由于本能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甲方义务(1)(2)规定,致使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能进行探矿(采矿)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则按每天150吨原矿石所产铜矿精粉销售额70%,按日给乙方以经济赔偿。对此,甲方得以铜矿选矿资产作为担保。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六条,乙方遗物中第(5)条规定,致使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因长时间不生产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则按每天150吨原矿石所产铜精粉销售额的30%,按日给甲方以经济赔偿。

对此,甲方将从乙方交付的150万元风险抵押金中扣留,连续两个月违约,则视乙方自动解除合同。

第七章其它

第十一条关于突发的不可抗力事件

若因水灾、地震、暴乱及政府指令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停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各方应各自承担合同必须终止时,则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八章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在工作中发生争议或歧时,首先应本着合作、友好、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时可提交库车县经济仲裁机构裁决,也可诉讼库车县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章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09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止,共计八年。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及其条款补充,必须经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2009年9月28日由合作各方在库车县签订。

第十七条合同的附件

甲、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的归属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库车县勤荣矿业有限公司

法人:

乙方:大冶市京友矿业有限公司

法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