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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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二、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落实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问题、火险隐患;
五、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做到“五知”“三会”(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知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及消防专干或兼干,知火警电话“ 119 ”,知灭火基本方法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六、下班时切断电源,关好窗户、水龙头,锁好门,防止火灾、水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二、应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三、各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应对新上岗或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六、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
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七、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
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
119、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三、单位各部门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月
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
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四、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作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一)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六、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状况;
2)自备发电机组切换功能;
3)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
4)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情况;
6)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动作情况;
7)防烟排烟设施启动情况;
8)其它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二、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
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
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
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单位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九、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