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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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预拌砂浆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预拌砂浆分为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并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其中,生产湿拌砂浆企业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以上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市辖区发改或工业主管部门生产项目备案文件和本市辖区环保部门环境检测合格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资料;(四)实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五)本企业生产能力、运输能力、实验室设备的相应证明;(六)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12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市建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1]25号)城六区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市地铁办、市城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建设管理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举世瞩目的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园会”)将于今年4月底在我市隆重开幕,为确保世园会期间我市环境质量达到优良,实现“绿色世园”目标,并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奠定基础。

根据市人大颁布实施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市政府《2011年世界园艺博览会西安市环境质量保障总体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90号)精神,现就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世园会是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重大国际盛会,也是建国以来在我国西北地区举办的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世界性展会,届时世界的目光将聚焦西安,西安将向世界展示绿色、现代、时尚、活力新形象,在这个提升城市价值、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拉动城市经济、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机遇期,全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精神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同心协力,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为宣传城市生态文明、扩大西安国际影响,实现“绿色世园”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措施,保护环境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及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地铁办、市城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的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散装沙子(特殊及应急情况需报我委审批后方可使用),其中使用预拌砂浆如需调整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记及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记及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
记及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建委
•【公布日期】2012.03.21
•【字号】市建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记及信
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市建发〔2012〕58号)
各区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棚)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相关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近期,我委组织专家对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及信用评价等级进行了考核评审。

确认该企业符合备案登记条件,备案有效期从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确定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有效期从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现予以公布。

望各单位依据我委《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市建发〔2011〕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48号)和《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精神,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施工中不得使用未经
备案及未经信用等级评价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附件: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市建发[2006]312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06〕312号)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各有关单位:随着气温降低,我市即将进入冬期施工阶段。

冬季施工期,由于气温偏低,混凝土易产生受冻、胀裂引起强度降低等质量问题,严重地影响结构的安全。

为消除冬期施工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冬季施工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层层建立冬期施工质量责任人制度,高度重视冬期施工质量管理。

2、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日稳定低于5℃时,即进入冬期施工。

3、及时掌握气象变化趋势,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冬期施工的具体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工程数量,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冬期施工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保证措施,从组织、制度和措施上加以落实,抓早、抓紧、抓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4、加强施工工序管理,各工序衔接要充分体现统筹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坚决不允许出现冬期施工工序混乱现象。

结合冬期施工的特点,认真作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质量要求和冬期施工注意事项。

5、加强冬期施工质量检查工作,严格自检、抽检程序,严格环境条件及各项质保措施的落实到位,凡检查不合格要及时予以纠正,该返工的一律返工,严禁因冬期施工而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出现。

现场监理人员要加强冬期施工的旁站监理力度,严格执行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重要工序要严格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冬季预拌砂浆的使用及养护注意事项告知书

冬季预拌砂浆的使用及养护注意事项告知书

冬季预拌砂浆的使用及养护注意事项告知书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用XX的砂浆,感谢您对XX一贯的支持。

冬季到了,又到了冬季施工期,根据西安市质监站的要求,为保证砌筑、抹灰工程冬期施工的顺利进行,现将冬期施工使用预拌砂浆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我公司根据冬季施工的实际情况,掺加专用砂浆防冻外加剂,改善湿砂浆的防冻性能,经试验室检测及2012年冬季使用效果的跟踪检验,(辅以冬季施工防护措施)完全可满足-5℃以上冬季施工要求。

2.进入冬季施工期的标志(JGJ/104-201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①当工地(每天6、14、21时所测室外温度的平均值)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砂浆砌筑工程按冬季施工进行。

②连续五天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视为进入冬期施工期。

3.砌体工程请严格按照JGJ/T104-2011﹤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砌体工程部分及GB502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

4.抹灰施工请严格按照JGJ/T104-2011﹤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工程部分的规定进行施工。

5.施工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以上,室内施工应将门窗封闭。

6.搅拌砂浆应在暖棚内进行,暖棚内环境温度5℃以上。

砂浆使用时温度应保持在5℃以上。

如果气温较低,可以用温水拌砂浆,但水温不得高于65℃.7.抹灰基层要清洁,无油污杂质和挂霜,不宜喷水过多,抹灰时基层表面不得有游离水及冰层。

8.拌制好的砂浆应在2小时内用完,已硬化或冻结成块的砂浆不得使用。

强烈建议:1.抹灰工程施工应在5℃以上环境温度时施工。

2.抹灰工程负温施工尚无国家施工规范,冬季施工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安排施工时段。

装饰工程(供参考)1.装饰工程冬季施工时,所使用的砂浆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如掺外加剂时:其参量应由试验室确定。

砂浆运输过程中注意保温,做到随用随拌,防止砂浆冻结。

2.在进行室内抹灰前,应将洞口窗口封好,门口和窗口的边沿及外墙脚手眼或孔洞等亦应封好,施工洞口、运料口及楼梯间等处应封闭保温,室内抹灰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室内抹灰工程结束后,在7d 以内,应保持室内温度不低于5℃。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及其制成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
术规程》
《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是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61/T 85-2014。

该规程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长安大学共同主编,经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审定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技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规程中详细规定了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为建筑工程中预拌砂浆的使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规程强调了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控制,要求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并按照规定的配合比进行生产。

同时,规程还规定了预拌砂浆的贮存、运输和使用要求,以确保砂浆的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

在应用技术方面,规程详细说明了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法、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与其他材料的配合使用等问题。

规程的实施,不仅提高了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也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供了保障。

总之,《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是西安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的重要规范,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同时,该规程的实施也促进了预拌砂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陕建发〔2017〕276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陕建发〔2017〕27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目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出现无资质挂靠生产、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混凝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规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商混市场秩序已刻不容缓。

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切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商混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决定对全省商混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动态监管(一)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建设规模及市场需求,对商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保持行业的适度有序竞争。

(二)要对新申请的商混企业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现场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具备检测能力,并按程序予以审批。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省496家商混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一是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二是主要的管理、技术人员;三是混凝土检测能力和设备仪器;四是仪器设备的年度鉴定情况;五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00.10.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建筑工业化的步伐,节约能源,减少城市噪音及粉尘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生产企业集中搅拌、商品化供应的混凝土。

第三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区域。

第五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合法经营。

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其产品应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试验报告。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时,应遵守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的规定。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6月1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二节道路、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城市绿化工程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第六节矿产资源开发及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环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

西安市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扬尘治理措施19条

西安市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扬尘治理措施19条

西安市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扬尘治理措施19条西安市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扬尘治理措施19条为认真贯彻《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做好全市建设工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扬尘防治工作,特制定以下19条措施,望各单位认真执行,严格落实。

一、建设工地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建设工地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墙(挡),城区主干道围墙(挡)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墙(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挡)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三、建设工地应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

硬化路面长度、宽度、厚度应符合规范规定,满足大型运输车辆通行要求。

四、“两类企业”及建设工地大门内侧应设置冲洗台,配备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其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

明确专人负责对出场的运输车辆100%清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清洁。

五、建设工地主要道路均要进行混凝土硬化,因施工需要,部分未进行混凝土硬化的道路要铺设砾石或砖渣,在易出现扬尘和泥土的路段必要时可采用铺设再生棉毡等方法,加大吸附能力,并定期洒水,确保车辆行驶不造成扬尘污染。

六、建设工地在进(出)土阶段,根据工程量大小,配备足够的保洁员,分别负责工地环境卫生和洒水降尘工作。

七、易产生扬尘的粉状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且严密遮盖。

八、建筑垃圾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九、建设工地内的裸露黄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或垃圾必须及时用密目网覆盖。

十、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因特殊工艺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经批准后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十一、建设工地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十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十三、严禁使用冒黑烟的柴油打桩机。

十四、“两类企业”生产场区应全部采用混凝土浇筑方式进行硬化并落实场地保洁措施,不得存在浮土、泥泞现象;办公、生活区域未硬化场地应进行绿化;厂区内应设置专用废物料堆放场地并予以覆盖。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1. 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满足混凝土施工的需要。

2. 降低预拌砂浆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3. 加强预拌砂浆的供应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4. 提高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二、管理内容1. 预拌砂浆的采购管理(1)确定供应商:根据预拌砂浆的品质、价格、供货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

(2)验收与入库:在接收预拌砂浆时,要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库存管理: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型号规格的预拌砂浆能够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2. 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1)配送管理:根据施工计划和需要量,合理安排预拌砂浆的配送,并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2)搅拌生产管理:确保搅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搅拌比例,保证预拌砂浆的均匀性和流动性。

(3)使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3. 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1)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每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质量记录: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记录每批预拌砂浆的生产情况、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以备查阅。

(3)质量改进: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并不断优化预拌砂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

4. 预拌砂浆的安全管理(1)安全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安全检查:定期开展预拌砂浆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事故处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并进行事后整改。

5. 预拌砂浆的环境管理(1)节能减排:优化生产工艺,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保护环境。

(2)环境监测: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绿色施工水平,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二次扬尘污染,治理雾霾,根据国家住建部〔2012〕1338号公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西安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规划(2012-2020)》和《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指禁止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利用骨料、袋装水泥等材料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配制搅拌各类混凝土和砂浆。

二、本通告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工程项目。

应急、抢险、抢修工程不适用本通告。

三、凡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尚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在设计说明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品种及型号,开工建设后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四、凡在建工程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原设计单位沟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五、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应符合《西安市十二五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和信用评价考核,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向用户提供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证》、《信用评价等级证》、《出厂合格证》及每批次质量检测报告。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市建发[2010]148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48号)各区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改办及各切块管理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四城联创”工作力度,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和《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9月1日起,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五区一港两基地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非建成区的建设工程,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中落实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务网站()发布的预拌砂浆价格信息,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依据《预拌砂浆JG/T230-2007》等有关标准和规程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内容,对未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市建委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西安开展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扬尘治理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西安开展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扬尘治理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西安开展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扬尘治理百日专
项整治活动
佚名
【期刊名称】《混凝土》
【年(卷),期】2015(0)10
【摘要】10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治污减霾办下发了《未央区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扬尘治理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围绕全区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扬尘治理工作,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由各街道办(管委会)、区城改办、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容园林局具体负责所属工地的管理。

全区各类建筑工地必须按照"6个百分之百"的要求,真正实现规范化、精细化、经常化管理。

【总页数】1页(P32-32)
【关键词】专项整治活动;预拌混凝土;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西安市;砂浆;企业;治理工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5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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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项目获2016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r 专项资金补助340万元 [J], 翟海霞
2.西安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J], 西安市环保局
3.坚持绿色生产全力防尘除霾——南昌市全面落实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J], 李增元
4.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大力推进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安阳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推进会召开 [J], 张继承
5.西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10月底前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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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在本通知规定的启始时间前,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建设工程,鼓励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变更设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八、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改办等各切块管理地区,以及临潼区、长安区、闫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预拌砂浆使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务网站()发布的预拌砂浆价格信息,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依据《预拌砂浆JG/T230-2007》等有关标准和规程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四、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作为文明施工、优质工程等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
五、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将按照《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产品由市建委实行备案管理和在市建委政务网站()上公告制度,未经备案和公告的产品不得使用。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内容,对未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市建委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五)工程监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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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改办等各切块管理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四城联创”工作力度,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和《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批次质量检测报告,市建委将不定期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凡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清除出西安建筑市场。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应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相关票据等资料。

十、本通知中提及的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其中湿拌砂浆为专用运输车运至建筑工地直接使用的砂浆;干拌砂浆为专用运输车运至建筑工地并在专用储存罐内按规定比例注水搅拌后使用的砂浆。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一、从2010年9月1日起,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五区一港两基地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非建成区的建设工程,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中落实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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