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国际会计准则改进: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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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合并报表范围

新会计准则合并报表范围

新会计准则合并报表范围新会计准则合并报表范围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及到国际业务。

为了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之一就是关于合并报表的范围。

新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扩大。

在过去,企业只需要合并其子公司和其控制企业的财务信息,但现在,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还需要考虑到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特殊实体。

新会计准则将这些特殊实体称为“结构化实体”。

结构化实体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特定的财务目标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实体地位的实体,但实际上受到企业的控制和影响。

这些实体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财务、税务或风险管理目的而设立的,例如专门用于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交易或特殊融资目的的实体。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需要对其与结构化实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将这些实体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内。

如果企业对结构化实体具有控制权,并且能够从这些实体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承担经济风险,那么就应该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这一新的合并报表范围要求旨在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通过将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结构化实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和决策。

然而,这一新要求也给企业带来了挑战。

由于结构化实体的特殊性质,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评估和纳入这些实体的财务信息。

此外,企业还需要确保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以避免潜在的合规风险。

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的合并报表范围要求为企业提供了更全面和准确的财务信息,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报告的复杂性。

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这一挑战,并确保其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

这样才能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可靠的财务信息,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竞争力。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
在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合并范围的
界定、被合并单位的控制、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等。

首先,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界定在新会计准则下打破了以往的传统方式,强调了
控制的概念,即合并一方必须对另一方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

合并范围的界定必须遵
循“控制模式”,控制模式要求主要是能否控制经济事务,包括掌握人力、财力、物力等
资源,具有权力对被合并单位进行决策和管理,能够影响被合并单位的经济利益。

针对不
同类型企业,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不同的合并模式,包括全面控制、共同控制和显著影响,具体操作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析和选择。

其次,在合并范围中,被合并单位的控制是一项重要的要素。

新会计准则下,被合并
单位必须能够被控制,否则就不符合合并的要求。

被合并单位所受控制的方式有很多种,
例如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特定的很大程度的控制等等。

在确定被合并单位是否符合合并
的要求时,需要考虑控制的各种方式并进行评估。

最后,国际会计准则也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时尽可能地展现真实、准
确的财务状况。

这要求合并范围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合并的目的、被合并单位的特征、合并方式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以及更加广泛的社会责任与安全环境。

综合而言,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在新会计准则下更加注重实际控制者的权力,更加强调财务报表所应展现的真实信息。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范围进行界定和评估,以确保财务报表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单独财务报表”浅析

“单独财务报表”浅析

“单独财务报表”浅析作者:郑敏睿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2期一、定义“单独财务报表”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概念。

在2004年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提及了“单独财务报表”,但没有给出定义。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给出了“单独财务报表”术语的定义和详细的解释,并对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改进后的IAS27,“单独财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或共同控制主体中的合营者列报的财务报表,其中,投资以直接的权益份额为基础、而不是以被投资者的报告结果和净资产为基础进行核算。

二、编制和列报单独财务报表的主体范围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第41条规定:当母公司根据第10段(母公司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条件)规定选择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披露:(1)财务报表是单独财务报表的事实;所使用的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条款;已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者主体地址以及可获取上述合并财务报表的地址;(2)列示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的重大投资的清单,包括名称、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址,所有权比例以及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如果表决权比例与所有权比例不同);以及描述对(2)中所列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改进后的准则第42条:若母公司(第41段中规定的母公司除外)——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在共同控制主体中由权益的合营者或联营投资者编制单独财务报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披露:(1)报表是单独财务报表这一事实,以及如果法律没有要求而编制这些报表的原因;(2)列示对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的重大投资的清单,包括名称、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址,所有权比例以及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如果表决权比例与所有权比例不同);以及描述对(2)中所列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可以推论:《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中所涉及的单独财务报表是由母公司编制的,并且主体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编制单独财务报表:一是在除按照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l号》规定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没有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营者为某种目的而自愿并且额外编制的和列报的财务报表(在此类财务报表中需要指明所编制的是单独财务报表以及编制此单独财务报表的目的);二是按照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第10段的规定,豁免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编制和列报的财务报表。

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中少数股权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中少数股权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少数股权处理所依据的合并理论发生了变化 对于少数股权的定义,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给出的是“附属公司的净经 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亦不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归属母公司的部 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少数股权的处理通常有四种不同的理论, 即所有权理论、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以及当代理论,对此国际会计准 则和美德英等国都有不同的选择。 以往,母公司理论或者不完全的母公司理论一直是主流,即认为合并 财务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扩展,少数股东利益作为一项费用扣除。少数 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列在股东权益部分,也不列在负债部 分,而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在负债和股东权益之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 股东权益实际反映的是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在合并利润表上,“少 数股东损益”项目作为合并损益的一个扣减项目,合并利润表中的净收 益反映的是属于母公司的净收益。1995年 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合 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从所规范的内容和方法上看采用的就是非纯粹的 母公司理论。 随着经济发展新出现的情况,原来处于上风的母公司理论渐渐被呼声 日高的实体理论所代替,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等都进行了修 改,我国的新合并报表相关准则也是如此。实体理论认为,母子公司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表的会计处理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合并利润表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在编制时所列的项目、所属的类别和位置与上面两个合并报表也是对应 的:
三、少数股权处理已与国际准则趋于一致 由于理论依据的变化以及主要财务处理、合并报表的列示以及账务处 理的变化,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少数 股权处理的内容基本上已经趋于一致。由于国情、惯例以及语言等引起 的在具体会计分录以及报表格式等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理解和实务操 作,参照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即可。 少数股权处理上的变化是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一部分,而合并财务报表 的变化和改进又是我国整个会计准则发展中的一部分。我们看到在上述 少数股权处理上的新准则,不论是转向实体理论还是列报规定的变化, 都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上的主流和会计准则国 际趋同的需要。但是我们还面临着许多固有的问题,比如会计人员对准 则理解的问题、现实经济环境约束等,因此还需要在制度制定及其执行 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努力,使新会计准则在现实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 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会计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会计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会计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是全球范围内规范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的重要标准。

这些准则为企业提供了指导,确保其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本文将对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和意义。

一、国际会计准则(IAS)国际会计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制定的一系列会计准则。

这些准则旨在为全球企业提供一个统一的会计规则框架,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严格遵循透明、公正、可复制和可公众接受的原则。

每个准则都经过广泛的民意征询和专家评审,以确保其代表了全球会计界的共识和最佳实践。

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财务报表项目的定义、计量和披露。

3. 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布局。

4. 各类交易、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和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演进和修订使得其具备了更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会计问题也不断涌现,因此国际会计准则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满足新的业务需求和挑战。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undation,IFRS Foundation)制定的财务报告准则。

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加注重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披露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致力于提升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以满足全球投资者的需求。

它规范了财务报告的核心要素、报告周期、信息披露和报表附注等方面,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国际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分析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分析概述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是一套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制定的会计准则。

IFRS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跨国公司、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领域内,以及那些想要在国际商业领域自由竞争的企业。

财务报表分析是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进行的,目的是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未来走势的分析,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IFRS对财务报表分析的影响IFRS对财务报表分析的影响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 多元化和标准化的财务报表IFRS规范了企业的财务报表,使得企业的报表更加多元化和标准化。

这一规范使投资者和分析师更容易了解和比较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报表。

因为各国的会计规则、法律和税收政策各不相同,这种规范化的趋势对跨国公司来说非常重要。

由于IFRS已成为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标准,因此采用IFRS的企业更容易被国际投资者、机构和其他相关方面所接受。

2. 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改革IFRS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使得分析师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流动性和财务风险。

IFRS要求企业报告其资产和负债按照预计未来经济利益的获取和支付来计算,而不是按照会计实效性(historical cost)来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比历史成本更能够反映当前和未来的商业条件,并且减少了会计信息误导的可能性。

现金流量表的变化也是IFRS所带来的重要改革之一。

IFRS强制要求企业向公众披露现金流量表,因此分析师可以更好地了解财务状况并提供更精确的分析。

3. 关注利润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IFRS要求企业向公众披露利润表,包括多种要素的分类和调整,以更好地揭示企业经营业绩的真相。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进行重大修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进行重大修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按照计划,第二阶段主要是解决那些缺乏指南的购并活动的会计处 理、研究那些从《国际会计准则第 22号——企业合并》继承而来但尚没 有重新考虑的会计处理要求。同时,第二阶段的研究也给予 IASB和 FASB 重新审视原准则的机会。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3 号——企业合并》的主要变化 1. 术语变化。修改后的 IFRS 3 在术语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 是将购买法(purchase method)改称购并法(acquisition method),因 为并非所有企业均由“购买”引致,通过股票交换或其他合约形式同样 可以实现对另一主体的控制,从而实现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二是将 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interests)改称非控制权益(non-
一、企业合并项目的简要历史沿革 2001年,通过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改组,成立了国际会 计准则理事会(IASB)。IASB成立之初,就把企业合并作为其最早运作的 一个重要项目,原因是企业合并的会计实务在全球范围内差异颇大、备 受关注。尽管 IASC以及相关国家会计准则制定者先前已进行了十几年的 研究,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多样性依然存在。2001年 IASB成立时, FASB已发布 SFAS 141,取消了权益结合法,并将商誉由摊销改为减值测 试。SFAS 141发布后,IASB收到了来自欧盟、澳大利亚的大量请求,要 求 IASB改变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因为与使用美国会计准则相比,使用国
7. 投资的部分处置。如果购并方处置其在被购并方的投资并因此而失 去控制权,应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剩余权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作为处置利得或损失确认为损益,并视情况分别采用《国际会 计准则 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联营中的投资》或《国际会计准则第 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对剩余权益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

国际会计准则---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
(3)不处于在公开证券市场中发行证券的过程之中;并且
(4)其直接或最终母公司遵照国际财务报告按照本准则第29、30和33段对单独财务报表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9. 以上第8段所述母公司按照第29、30和33段编制的财务报表,是该实体编制的唯一财务报表。
20.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通常在同一日期编制。当母公司和子公司报告日不同时,子公司通常为合并需要而编制与母公司报表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如果编制与母公司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将需要过大的成本与精力,可以采用不同报告日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只要日期相差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对在不同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的影响进行了调整。
2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类似条件下的相同交易或者其他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22.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对类似条件下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采用了不同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政策,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作适当调整。
23.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的规定,子公司的收益和费用应自购买日起计入合并财务报表。被出售的子公司到出售日为止的收益和费用计入合并财务报表,出售日是指母公司停止控制子公司的日期。出售子公司所得价款与出售日子公司的账面价值(包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确认为权益的子公司累计汇兑差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收益表中确认为处置子公司的利得或亏损。
7. 除第8段所述情况外,母公司均应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8. 当且仅当以下情况时,母公司不需要遵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1)该母公司是一个全资子公司,或少数股权所有者(包括没有以其他方式赋予表决权的所有者)一致同意该母公司无需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2)其证券没有公开交易;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会计的内容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会计的内容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会计的内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经过修订的IFRS3企业合并和IAS27合并的与单独的财务报表。

同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修订版FAS141企业合并和取代原ARB51的FAS160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控制性权益。

下⾯让我们和店铺⼩编⼀起来了解相关内容。

⼀、准则修订背景IASB在2001年改组完成之后即致⼒于企业合并项⽬,当时美国FASB刚刚发布废⽌权益结合法和商誉摊销的FAS141和FAS142,于是IASB决定分两步⾛,第⼀阶段主要是追上FASB的步伐;第⼆阶段则准备与FASB联⼿打造⼀个⾼质量甚⾄是变⾰性的企业合并准则。

2004年3⽉,IASB发布IFRS3,取代此前的企业合并准则IAS22,宣告第⼀阶段研究功德圆满,此后遂和FASB⼀起致⼒于与第⼀阶段同步开始的第⼆阶段研究。

第⼀阶段最重要的成果是明确对独⽴主体间的合并只应采⽤购买法⽽废⽌权益结合法,但购买法的具体做法则基本沿袭旧路。

不过,IASB和FASB还是以不同⽅式展现了意欲从母公司观转向主体观的苗头:FASB从合并报表的⽬的和政策这⼀基本问题⼊⼿,期望统⼀思想后吹响向主体观全⾯迁移的号⾓——1999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修订版《合并财务报表:⽬的和政策》以及2004年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①即是例证;IASB则绕开概念基础,从列报形式和编报程序⽅⾯向主体观闯关——2003年12⽉修订IAS27要求将少数股权作为权益列⽰于合并股东权益和2004年3⽉发布IFRS3提出少数股权应按其在⼦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反映皆为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有⼀块奶酪——合并商誉——⼤家都没有动。

虽然FASB和IASB都将商誉摊销改为实施减值测试,但这实际上不过是准则制定的权⼒博弈过程中权益结合法能最终得以废⽌的交换筹码⽽已,商誉初始⾦额的确定仍然是合并成本与合并者所享有的被合并者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差,这样计算出来的商誉⾃然只是属于母公司的。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其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而导致了企业的组织结构变得日益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成为了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

在过去,由于不同的会计准则的影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

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新会计准则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本文将主要对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做一个对比分析,探讨其在不同会计准则下的异同点,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影响。

一、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定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即是指一个主体通过控制其他实体来进行统一管理和利用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的企业范围。

控制是指主体通过占有、批准决策等方式对其他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并因此对其他实体的经营进行主要的决策。

而在中国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大体相同。

合并财务报表集中了相关公司的财务数据,这些公司包括母公司和附属公司。

二、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差异分析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主要是以控制概念为基础的,即控制是确定合并范围的主要标准。

而在中国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但控制的概念在中国会计准则下略有不同。

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仅是临时性的,或者受限于特殊安排时,主体就不应该对子公司进行合并。

而在中国会计准则下,除了控制概念,还规定了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影响”标准。

这种标准下,即使母子公司之间没有控制关系,只要母公司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应该进行合并。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更加强调控制的概念,而中国会计准则则更加注重影响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更加关注自身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

27号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差异

27号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差异

一、中外合并财务报表概念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IAS27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是:“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呈报的财务报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是:“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可见,二者对合并报表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合并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是以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基础的。

二、中外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政策的比较对于编报合并报表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会计准则都要求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过在具体的规定方面还存在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IAS27规定了编报合并报表的例外情况,除所规定的例外情况,母公司应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IAS27规定的例外情况是指:母公司在符合准则第十段规定的4项条件时,可以豁免编制合并报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3号第二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或主体。

”和第四条指出:“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其中没有列示母公司可以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情况。

三、中外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比较明确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

关于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总体是一致的,都规定母公司应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者都指出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认。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与其他企业所持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因素。

我国会计准则33号第七、八条对具体范围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27号关于此规定的第12段基本一致。

四、中外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程序的比较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程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还存在一些具体的内容差异。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探析] 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探析] 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探析] 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摘要】新的会计理论及会计方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并越来越符合企业对财务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基于企业对财务管理的不断需要,我国重新出台了会计准则,这使企业的会计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本文主要围绕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的合并财务报表展开探析。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合并报表;特点;对策一、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特点(一)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关于合并报表的范围问题,新会计准则从会计实质性要求角度进行了界定,即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即使所有者权益为负,只要是持续经营的所有子公司都属于其范畴,其与股权占用比率多少无关。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那些未被纳入合并范围的不能作为资产或费用项目被列示,而是应该通过少数股东本期权益及损益来体现[1]。

以上两条要求规定了如何判定和列示合并范围的问题,并越来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即在会计原则中实质越来越重于形式。

(二)更加注重一致性原则的要求在新会计准则下,不管是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报表决算日,还是会计期间都要相同,也就是说在财务报表编制上,母子公司要保持统一。

另外,母子公司应采用统一的编制方法或单个编制方法或合并抵销售后编制方法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这样会计信息更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

(三)更加注重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首先,新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的方法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了准则规定,公允价值法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人为操纵,再也不用像过去那样凭借谈判来处理合并定价问题;其次,新会计准则采用购买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了准则规定,即用购买法处理报表合并事项[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进行购买时,按照账目价值能有效杜绝“内部行为人”的行为,会计谨慎原则从以上规定中充分体现了出来,同时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越来越高。

二、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复杂持股合并及暂时性控制的相关界定虽然新会计准则对子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被投资企业超过一半的表决权被母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企业间接拥有的话,则可将该企业认定为子企业,那么就应该将其归集至合并财务报表范畴中,不过并未对间接拥有比例是选择加法还是乘法进行计算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造成同一持股关系的合并结果并不相同,进而对财务信息结论产生不利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编制与呈报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亦适用于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3.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不替代该准则中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4.国际会计准则前言中所称的“财务报表”一词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

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

5.本准则不涉及:(1)关于企业合并及其对合并的影响,包括对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在内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2)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定义6.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能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母公司,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的企业。

集团,是指母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呈报的财务报表。

少数股权,是指附属公司的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亦不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归属母公司的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的呈报7.除第8段所提到的母公司之外,母公司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8.一个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的母公司,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在母公司几乎被其他企业完全拥有的情况下,如取得少数权益所有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这类母公司应说明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由,以及在其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关于附属公司会计处理的基础。

公布合并的财务报表的名称和注册办事处也应予以揭示。

9.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通常关心并需要获知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划分标准

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划分标准

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划分标准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一个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所拥有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财务信息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的财务报告。

相比之下,个别财务报表则仅涵盖了一个独立公司的财务信息。

在会计准则中,有一些明确的划分标准来决定何时应该制作并披露个别财务报表,何时应该制作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

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划分标准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中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大体上是相似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划分标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时候应该制作个别财务报表,什么时候应该制作合并财务报表。

1. 控制权的获取或失去个别财务报表适用于控制权完全在一个独立公司手中的情况。

当一个公司通过股权持有超过半数的投票权或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来决定另一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时,就可以认为它具有控制权。

如果控制权完全在一个公司手中,那么该公司应该制作并披露个别财务报表。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是不需要的。

2. 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数量当一个公司拥有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时,合并财务报表是更常见的选择。

合并财务报表能够向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更全面、准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图景。

然而,当只涉及少量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时,个别财务报表可能更为适用,因为合并财务报表可能变得过于复杂。

3. 委托关系有时候,公司可能会将一些财务职能委托给其他公司,比如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等。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公司通常不会被视为受控公司,因为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不受控制公司的实质性影响。

在制作财务报表时,控制公司应该将委托公司的财务信息纳入个别财务报表,而非合并财务报表。

4. 跨境运营如果一个公司在多个国家运营,并在每个国家都拥有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那么合并财务报表将成为必要的工具。

合并财务报表可以提供一个全球范围内的财务信息,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在不同国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总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划分标准有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3号(中文)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3号(中文)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3号(中文)目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 (5)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8)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1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1乔元芳(译)目标1.本准则的目标是明确在主体控制一个或多个其他主体情况下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的原则。

目标的实现2.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本准则:(1)要求控制了一个或多个主体(即子公司)的主体(即母公司)列报合并财务报表;(2)界定了控制原则,并将控制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3)明确了如何运用控制原则来确定投资方是否控制了被投资方从而必须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4)确定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要求。

3.本准则既不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范围4.属于母公司的主体应列报合并财务报表。

除以下例外情况外,该要求适用于所有主体:(1)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母公司不必列报合并财务报表:①该母公司是另一主体的全资子公司,或者虽是另一主体的部分控股子公司,但母公司的全部其他所有者(包括无投票权的所有者)已经知悉而且也不反对母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②该母公司的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未在公开市场(包括地方性和地区性的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③该母公司没有因意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类别的(金融)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组织报送或正在报送财务报表;和④该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公众可供利用。

(2)《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所规范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计划。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1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12),从而宣告完成其对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和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改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范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

此次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具体如下:(一)解决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现行准则要求,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即只要拥有子公司的母公司均应当按照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实务中,相当部分企业反映他们并无编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需求。

与之相比,《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 二 )》中规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股票上市的企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除此之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

因此,一些企业因为不需要也不愿意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迟迟没有从企业会计制度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为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降低企业信息编制成本,有必要重新审视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适用范围。

(二)吸收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现行准则发布后,财政部陆续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1-4号、《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等文件形式对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但由于上述规定散见在不同文件中,同时有的文件法律层次较低,不便于企业贯彻实施。

现有必要将散见于解释公告、年报通知、司便函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修订并完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三)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新发布的IFRS10持续趋同IASB于2011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有关合并的部分以及《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

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提要本文介绍了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新会计准则下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优点,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称新准则),该新准则已经在2007年1月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

第33号准则全面推行后,将取代以《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为主体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规范。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及其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以下称国际准则)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企业集团视为单一企业编制的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

我国新准则中的表述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新准则强调控制,并且是被母公司控制的全部子公司,这与国际准则的表述基本趋同。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的对象是通常由若干个法人(包括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或者编制主体是母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抵消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的。

合并财务报表能够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避免一些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人为地粉饰财务报表情况的发生。

二、新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对象,主要明确哪些成员企业应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之内,哪些成员企业应排除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之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
承担风 险或拥 有权 利 ( 第 1 和第 1 段 ) 见 5段 6 ;
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 ( 《 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属 于母 公 司 的 主体 应列 报 合并 财 务报 表 。除 以下 . 例外 情况 外 , 要求 适用 于所有 主体 : 该 a 若 满 足 以下所 有 条 件 ,母 公 司不 必 列 报 合并 财 ) 务报 表 : ① 该 母公 司是 另一 主 体 的全 资 子公 司 ,或 者 虽是 另
报表 的基础 ;
务 报告 准则 编制合并 财务 报表且 公众 可供利用 。
b 适用 《 ) 国际会计准则第 1 号——雇员福利 》的 9 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计划 。
控 制
( )明确了如何运用控制原则来确定投资方是否控 3
制 了被 投资 方从 而必须将 被投 资方 纳入合并 范 围 ; ( ) 定 了编制合 并财 务报 表 的会 计处 理要求 。 4 确 3 本准 则 既不 涉 及企 业 合并 的会 计 处 理 、企业 合 并 . 对 合并 财 务 报 表影 响的会 计 处 理 ,也 不涉 及 企业 合 并所
Mo e n Ac o n i g 海 dr cu t n
外 视 窗
国际贝务报告准j 才 i ! I j 第1 O号——合并财务报表
乔元芳( ) 译
目标
进 行交 易 ;
1 本 准 则 的 目标 是 明确 在 主体 控 制 一 个 或 多个 其 .
③该母公司没有因意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类别的( 金 融 )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组织报送或正在报
5 任何投资方,不管其对被投资方的涉人性质如何 , .
均应评 估其 是否 控制被 投资 方从 而确定是 否母公 司。 6 当 投资 方对 于 因涉入 被投 资 方 而产生 的可变 回报 . 承 担风 险 或拥 有 权 利 ,且有 能 力 运用 其 对被 投 资 方 的权 力来影 响上 述 回报时 ,投资方 即控 制被投 资方 。 7 因 此 ,当 且 仅 当投 资 方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时 , . 投资方 才控 制被 投资方 : a 投资方 对被 投资方 拥有 权力( 1 见第 l一 1 段 0第 4 b 对 于因 涉入 被投 资 方而 产生 的可变 回报 ,投 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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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改进: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一直是存有争议的
问题之一。

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曾为此发布过一项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

1989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因应会计国际协调的
,又发布了一项涉及合并财务报表的新国际会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

藉此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部分除外)。

自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发布以来,国际会计准则本身、会计国际协调以及金融创新均有了非常迅速的发展。

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正式生效使《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退出了国际会计准则大家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要求会计界重新思考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问题,等等。

正是基于这些因素,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纳入“改进”项目的范围。

总体上看,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以下简称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概念比较清晰、政策相对合理且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以下就《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或存在的问题作简要的介绍或分析。

一、关于准则涉及的范围
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除涉及合并财务报表外,还涉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但不涉及对联营投资和对合营(此处所指的合营基于共同控制概念,合营本身并不一定形成公司性质的实体)投资的会计核算。

实际上,就个别财务报表编制而言,对子公司、联营和合营投资的核算,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相同或类似的原则。

因此,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标题由原先“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改为“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二、关于个别财务报表的概念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对个别财务报表概念作了清晰的界定。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认为,个别财务报表是指母公司、联营或合营的投资者编制的财务报表。

从概念上理解,个别财务报表主要是相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的。

如果某个会计主体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应编但被豁免者除外),那么也就无所谓个别财务报表。

因此,个别财务报表主要指:1.由母公司编制和呈报的除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财务报表;2.被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母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

有几点值得关注:1.在国际会计准则框架内,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投资者联营或合营的,不需要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与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是不同的);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则要求采用权益法来核算对公司投资。

2.就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公布不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表准则第5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作了进一步修正(见下文)。

因此,以上有关个别财务报表相关的阐述会有些许变化。

由于《国际财务
准则第5号》尚未生效,因此本文暂按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予以说明或分析。

三、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提供范围
相比之下,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对哪些公司应提供、哪些公司可以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阐述得更为清楚一些。

根据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母公司)不需要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1.母公司本身是一个完全被拥有的子公司;或者,母公司是被另一个主体部分拥有(不是改进前的“几乎由另一个企业完全拥有”概念)的子公司,同时母公司的其他所有者(包括那些无表决权的所有者)被告之且不反对母公司不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2.母公司的债务和权益工具不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包括国内外的地方或区域性股票交易所的交易或场外交易)。

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没有对此予以明确。

3.母公司不谋求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任何工具,因而不向证券监管部门或类似监管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也不处在“提交过程中”。

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没有对此予以明确。

4.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对外提供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四、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确定是合并财务报表问题中的一个主要方面。

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指出,两类子公司不需要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一类是购入和拥有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从而“控制”是暂时的)子公司;另一类是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经营(从而大大削弱其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的子公司。

这里至少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如何判断“控制”是临时的;二是“近期”到底是指多长的一个时间跨度;三是在能够控制的情况下,仅因为资金转移有困难就不纳入合并范围是否合适或容易被公司用来进行利润操纵;四是购入和拥有的目的只是为了出售的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应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终止经营项目协调。

在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改进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尚未顾及上述第四个问题,只是对前三个问题有了说法。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认为,第一,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母公司购入和拥有某子公司是为了在购入日算起的12月内出售,且母公司层正在积极寻找买家,那么该子公司才可以认为是“暂时”控制的子公司,从而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

第二,存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从而削弱资金转移给母公司的能力,只是判断母公司对这类子公司是否存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能作为一个豁免条件。

为此,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只规定对暂时性控制的子公司免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公布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还没有定稿。

但在其定稿并公布后,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又需要“改进”了。

结果是,“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母公司的所有子公司”。

“暂时性”控制的子公司也不能免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

这样的调整或改动对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本身以及不同国家的会计准则将有较大影响!
在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进行改进时,曾提出过涉及合营资本
(venture\xa0capital\xa0organisation)、共同基金(mutual\xa0fund)、单位信托(unit\xa0trust)以及其他类似会计主体,应否将其控制的投资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不能因为这些会计主体的组织形式特殊,就将其形成控制关系的对外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然而反对者不少,反对者的主要意见是,在这些会计主体中的投资,不能套用合并财务报表来综合反映相关财务信息的模式,而只需要将其采用公允价值反映即可。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则可能引出如下问题: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条件,除“控制”外,是否还可依据行业特性、投资的性质、投资期限的长短(因为上述形式的投资往往时间较短)设立条件?如果再假定可以这样另设条件的话,必然会在市场上出现一些游离于一般控制条件之外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公司。

这多少有些不公平,也不利于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和比较,更不利于企业总体风险和报酬的充分反映。

正因为如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没有采纳反对者的意见。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上述提到的这些特殊的组织形式在我国还没有广为出现,但“皱型”不少。

相关的合并财务报表问题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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