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作业第七章 整体火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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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传统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提供补偿。利润损失保险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是指对企业(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

的间接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所需开支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但对经营上述财产为主业的团体,则只要保险双方协商投保,并就承保事宜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即可,无须再行特约。

2.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等,这些标的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查勘,一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特别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

3.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了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

不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主要包括:

1.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2.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3.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4.不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承包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

3、如何确定团体火灾的保险金额?如何计算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赔款?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是该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B、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时重新购建同样的财产所需支出确定保险金额。

C、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客户可以任意选择上面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A、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对于已经摊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以此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采取分项计赔、比例赔偿的办法,即按照保险财产的不同种类及其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不同而所采取的赔偿计算方式也不同。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①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全部损失,无论被保险人以何种方式投保,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但倘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②如果固定资产的损失是部分损失,其赔偿方式为:凡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占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固定资产赔偿应根据明细账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有如下两种:

①全部损失,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其赔偿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保险金额占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4、团体火灾保险的费率是怎样规定的?

火灾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费率的表达形式为千分率。

其费率的确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

2.占用性质;

3.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

4.地理位置;

5.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

5、在团体火灾保险中保险人应该如何实施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是回避风险和控制损失。还可以采取分离、分散、转移等方式实施风险控制。团体火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将以上风险控制措施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各环节,并从展业承保,保险期间和理赔中分别体现出来。

(一)展业承保中的风险控制

(1)验险承保

(2)费率浮动

(3)加强宣传被保险人义务和防灾防损知识

(二)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

(1)加强防灾检查

(2)处理隐患

(三)理赔中的风险控制

(1)承担施救费用

(2)扣除残值

(3)实行免赔率(或免赔额)

三、案例分析

保险人不需要对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全额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某厂只对价值350万的房屋投保,因此,根据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该赔偿房屋损失20万。对于未投保资产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施救费用:根据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保险金额占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施救费用按比例工厂与保险公司分摊。该厂投保金额占总资产的16%

16%*5736=917(元)

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按此比例赔偿施救费用917元,工厂

分摊其余的84%,合4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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