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
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1、用地规模1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2、建设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3、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一)规划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