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效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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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伪意思表示之种类及其效力
• 虚伪意思表示约有三种: • 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 •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 疏忽或过失虚伪意思表示 •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 • 无意虚伪意思表示 • (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
疏忽虚伪意思表示(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 疏忽或大意非不诚实,系当事人可注意而未 注意或疏忽查证而为意思表示所发生之结果。
• 根据英国1967 年所制定之虚伪陈述条例 (Misrepresentation Act of 1967)规定, 所谓疏忽大意虚伪意思表示,乃指一方当事 人作出不真实之说明或表示,而他方没有合 理之理由(reasonable ground)相信这个 说明或表示是真实。
• 当事人间于缔结契约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 (statement of fact)不构成虚伪之陈述。
• 同样道理,以下几种陈述虽非事实之陈述, 如对法律之陈述(statement of law), 意见 之陈述(statement of opinion),意图之陈 述(statement of intention), 对于将来所 作之陈述(representation as to the future )及广告或推销宣传(mere puffs)等, 均不足以构成虚伪之陈述。
• 所谓虚伪意思表示或陈述,乃指一方当事人于订 立契约过程中,所作出之不真实或虚假之陈述或表 示(untrue statement, false statement), 其目 的乃在诱使他方当事人与其订定契约。由于双方当 事人在谈判缔结契约之时,当事人间必然发生多种陈 述,此类陈述或意思表示之某部分,可能并入契约内 成为契约条款之一部分而拘束当事人。如其陈述被发 现为不真实或虚假,换言之,意思表示具有瑕疵,而 任其发生,则必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受损,自非讲求公 平交易原则下所乐见,亦为法律所不允,故给予救济, 以示公允。
• 2、非完全真实之契约。双方磋商契约过程中, 如一方之陈述或意思表示不完整或不完全真 实,而未陈述之部分可能构成影响契约成立 的重要部分时,这一非完全真实之陈述足以 构成虚伪陈述。
• 3、最大诚信契约,如保险契约中,契约的一 方当事人有责任向他方当事人透露重要事实, 否则即构成虚伪陈述。
• 4、信托关系、证券公司于投资者、商家于消 费者、负有默示担保义务等情况下,对重要 事实的隐瞒亦构成虚伪陈述。
• 因疏忽虚伪意思表示缔结之契约,受害当事 人可否得到救济?
• 因疏忽虚伪意思表示缔结之契约,受害当事人可否得 到救济?
• 以往英国普通法规范下,一直坚守自1889年所谓 Derry v.Peck之原则,对疏忽大意之意思表示所缔结 之契约不能提起诉讼,而得不到损害赔偿之救济。惟 有赖衡平法对双方当事人间有信托关系之情况下提供 救济,如撤销双方当事人间所订之契约。
• 就本案而言,由于骗子得手后逃之夭夭,受害者不能将撤销契 约之决定通知诺雷斯,只好报警及通知汽车协会阻止骗子将汽 车转手。因此法庭推定受害者已及时将撤销契约之通知发出而 生效。骗子将车转卖予财务公司不生效力,受害者可以从财务 公司手里取回汽车。本案倘财务公司为善意第三人,支付了价 金并取得该汽车,而其取得汽车又在契约解除之前,则该财务 公司取得汽车所有权,卖主将无法取回这部汽车。
• 受害人可要求法院撤销合同(当然也可依约 履行)。
二、不当影响
• 源于衡平法。 • 1.实际上的不当影响(当事人间无特殊
信托关系,参见教材242页案例) • 2.推定有不当影响存在
• 父母与子女,监护人与受监护人,牧师与教 徒,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病人,受托人与 受益人
一、虚伪意思表示(Misrepresentation) 的内涵
• 该条例复规定,契约中任何规定虚伪陈述可免负 法律责任之条款,均属无效。
• 因疏忽虚伪意思表示所缔结契约之双方当事人间,受 害之一方可以撤销所订之契约及要求损害赔偿。根据 虚伪意思表示条例规定,疏忽虚伪意思表示之举证责 任由被告或表意人负责。
无意虚伪意思表示 (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 2。撤销或废弃此契约不再履行,或向法院申 请一项撤销契约令(order of rescission), 撤销此契约。所谓撤销(recissions)乃指 法院确认该契约无效,或当事人在向法院申 请之前使契约失效之行为也。
• 3。受害人如有损害或损失,可以侵权行为 (tort)为理由,提出因受骗而要求损害赔偿 金额(damages)。 其所以根据侵权行为法 主张赔偿损害者,盖诈欺乃侵权行为,亦称 之为欺骗(deceit)。 在Doylev.Olby判决 中,法官认为:对于诈欺之虚伪意思表示, 其损害应依据侵权行为法则来处理,而非根 据契约法之原则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 但如依照虚伪意思表示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倘受害人之 一方有权把契约撤销,法律可以衡量双方对契约履行之情形, 及无意虚伪意思表示所涉及之事实不严重或重大时,亦可判给 损害赔偿金额以代替撤销契约。
• 同时,无意之虚伪意思表示在他方当事人提起之诉讼中,可作 为答辩之用。
三、虚伪意思表示与撤销权
• 如前所述,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疏忽性虚伪意 思表示及无意性虚伪意思表示所缔结之约定,受害人 (misled party)享有撤销契约之权。此种权利可在 下列情况下丧失:
• 契约已经确认(Affirmation of Contract)、 • 期间之经过(Lapse of Time) • 回复原状不可能(Restitutio in Integrum
Impossible),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涉及第三人权利时,倘善意第三人
根据契约已付出价金,并取得契约上有关利益,受害 者便无权撤销契约。
• 3.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制作文件人之 解释;
• 4.免责条款其效力是否可及于第三人? • 5.免责条款的应用须以契约履行并依本
旨履行时为限。
• 【1956】W.L.R.936
• Karsaleຫໍສະໝຸດ Baidu Ltd v. Wallis
• An individual consumer, Mr Wallis, agreed to buy a car from Mr Stanton, but he had to have credit facilities in order to buy it. Consequently, he concluded an hire-purchase contract with a finance company, called Karsales, who bought the car from Mr Stanton. Before concluding the agreement, Mr Wallis checked the car, and he saw that the car was
第三节免责条款
• 试图排除或限制当时一方责任的免责条 款在格式合同中使用很普遍,但其使用 范围不限于此。1977年的英国《不公 平合同条款法》通过一个“合理性要求” 来使免责条款无效或者限制其功效。
• 教材第287页。
• 1.载有免责条款的文件须为契约的构成 部分;
• 2.载有免责条款的文件是否经他方签名, 如未签名,是否经适当告知;
• 例如在Car and UniversalFinance Co.,Ltd.v.Caldwell一案, 一叫诺雷斯(Norris)之流氓用空头支票购买汽车,汽车后来 辗转卖到第三人财务公司手里。
• 原卖主知道支票不获兑现及骗子诺雷斯失踪后,即时报警并通 知汽车协会,请求寻找其汽车。如前所述,诈欺性虚伪意思表 示之受害人,于知悉受骗后,可以请求撤销契约及返还原物予 受害人。不过,受害者必须将撤销契约之决定,通知对方。若 不及时通知对方,而对方业已将从契约中得来之货物转手予不 知情之第三者,则受害者不能向第三者追回货物。
• 条款的恰当分类很重要,因为这将决定合同 是否已被履行或者因为违约而解除。
• 条件 违反条件时,除可解除契约外,还可请 求损害赔偿。
• 担保 违反担保时,只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个条款的性 质分类,但除非他们所用的分类语言能清楚 明确地表明其意图,否则分类不属最后决定 性的。如无明确的合同规定,法庭会客观地 审视合同的语言,以期确定当事人在当时情 况下可能如何决定某个条款的分类。另有些 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条款的性质, 成文法也会直接规定某些条款应被当作条件 或担保。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
(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 )
一、强暴胁迫
• 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实施 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订定契约。
• 向另一方当事人本身或亲属之人身施加暴力、 恐吓施加暴力、监禁或恐吓监禁。
• 经济胁迫(economic duress):教材第240页 案例。
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 一方之诈欺性虚伪意思表示引致对方所 缔结之契约,应为无效。
• 但就此种具有严重瑕疵之契约,受骗或 受害之一方到底有何种选择或处置之权? 根据英美法之规定,受害方不外有下列 三种处理方式:
• 1。确认(affirm)此契约,使契约继续有效。
思考题
• 1、什么是虚假意思表示?它有哪些种 类?
• 2、 以虚假意思表示为由撤销合同的权 利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
• 3、沉默一般情况下是否构成虚假意思 表示?在什么情况下沉默有可能构成虚 假意思表示?
第二节 合同条款的分类
• 合同条款可以分为条件 (conditions),担 保 (warranties),和中间(或无名)条款 (intermediate/innominate terms)。
沉默是否可构成虚伪陈述(silence as misrepresentation)?
• 一般之原则认为,仅仅沉默并 不构成虚伪陈述,下列情况属 于例外:
• 1、情况改变。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商谈时,一 方当事人对某事在当时所言属实。但如果经 过短时间情况有所改变,该当事人有责任向 另一方主动告知全部事实,如果这一方对此 情况改变保持沉默或隐瞒,则可构成虚伪陈 述。
• 作出虚伪意思表示之一方如无诈欺(fraudulent),也无疏忽 大意(negligent),其所为之虚伪意思表示即属无意。
• 因无意虚伪意思表示所缔结之契约,受害较轻,故法律所给予 之救济也比上述二种为单纯。
• 在无意之虚伪意思表示下所订定之契约,受害之一方无权索取 损害赔偿;他只能撤销所订契约。
• 例如,甲签发一张空头支票(dishonoured check)给乙,向乙骗取货物一批,然后将此 货物卖给不知情之丙。丙在付款购买这批货 时对甲之欺骗行为毫不知情。在此情况下, 乙虽然被骗但也不能撤销契约。乙也不能向 第三人丙提起侵占他人财物(conversion) 之诉讼,要求返还此财物。
• 此种取回被侵占财物之诉讼,成功与否,取 决于被害人在知道被骗后是否立即采取一切 保护行动,如行动得宜,可将标的从第三人 手中取回(conversion)。
• 该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对疏忽虚伪意思表示规定如下:
• “当事人一方对他方当事人为虚伪意思表示,他 方当事人同意订定契约,并因此遭受损害。倘为疏忽 虚伪意思表示之当事人有疏忽大意,应负损害赔偿责 任。除非他能证明在订立契约之时,有合理而正当的 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 to believe)其所表 示之事实是真实者,不在此限。”
• 由于社会不断演进、发展,法律必须追随时代脚步而 改进。应社会经济活动之需求,及Hedley Byrne案 判决之影响,英国于1967年制定虚伪意思表示条例 (The 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明文规范因 虚伪意思表示所缔结契约之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救 济途径。该条例并将疏忽虚伪意思表示及无意之虚伪 意思表示(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加以区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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