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讲义理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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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与档案有关的条款
2、《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
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 处五千无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无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 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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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酷的现实
档案工作在大家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档案岗位被人另眼相看是对人的一种惩罚; 档案岗位是对特殊群体的照顾: 公检法干警年龄大了,不能到一线的,到档案室; 驾驶员出车祸不能开车了,到档案室; 打字员等工勤员转岗,到档案室; 档案岗位是部分曲线救国、暗渡陈仓的跳板 档案岗位是营私舞弊的理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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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档案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1、确定负责人: 企业应确定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各职能或承办部门、
各项目档案工作的负责人,确定档案部门的负责人。 2、明确档案工作机构: 企业应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专门的档案机构,或指定
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大型企业应设立档案馆。 3、配备工作人员: 企业应配备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相适应的专职
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 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情节严重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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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 [2010]26号)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DA/T31—2005)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办法》(渝档发
[200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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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工作的形象和地位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的法律定 位——法与权的现实矛盾
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
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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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 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 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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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对档案工作的认识
(一)正确认识业务工作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档案源于工作; 档案记录工作; 档案服务工作; (二)把握好档案工作的三个环节 一是收集整理——做好档案工作的基础 二是科学管理——做好档案工作的手段 三是开发利用——档案工作的目的
档案人员;各部门、各项目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企业应保持档案人员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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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投入
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的库房、办公室、办公 设备、档案保管保护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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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关于档案的常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档发[2004]4号)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国档发[1991]20号)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渝档发[2009]3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 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 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 备专业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 节严重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 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收买、提供国家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理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八十二第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 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 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 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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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与档案有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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