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存在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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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土地使用政策的加强,城市土地供应偏紧,用地成本上升,部分企业和个人看好河道滩地的利用价值。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情况逐年增多。这些建设项目大多是当地重点工程,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关键词:河道管理建设项目问题

中图分类号:tv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这些项目的建设也给河道防汛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对防汛和防洪工作的不利影响,使之有序进行、依法进行、不形成新的行洪障碍,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就形成了现在河道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多年来的基层管理经验,我们认为,应从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 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河务联[2010]65号)的规定,共分三步,第一步是项目审查同意即审查同意书;第二步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即施工许可证,第三部

是验收合格。我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文件精神,实行《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证》制度。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申请报批和审查同意取得《审查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应经过报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允许开工建设。然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设项目的大小不一、立项批准渠道不同,时有建设单位未按《防洪法》要求在立项前履行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手续的情况,经常出现建设项目完成立项手续、施工任务下达,组织大批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开始施工之后,或是被基层单位水政人员巡查发现,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处,责令他们停止施工时,才被动或边施工边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申请或补办有关手续。由于他们的这种违规操作,一方面他们要争取工期,对审查意见的时间要求比较紧迫,对申报的资料准备的比较仓促,往往达不到规定标准,满足不了审查的要求,致使审查过程较长,极易使建设单位产生不理解和某些方面的误会,认为是故意刁难,拖延时间;另一方面也迫使审批单位不得不将审查同意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

步走,给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不规范。对此,我们应尽快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协调与计委和相关部门的关系,按照简便、迅速、经济、效率的精神,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方式、步骤、时限、次序、地点、审报资格等,并建立告知、参与制度。从而更好的规范、制约、

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提高。

2 规范建设项目评价论证行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然后依法办理开工手续。由此可见,审查意见是建设项目能否建设的关键和基础,是建设项目立项及可研的重要前提,是综合反映河道管理机关要求、技术标准的法律文书,同时它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重点的河流、河段及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对河势稳定、河道及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安全,建设项目对河流水质、环境及航运、渔业和生态等方面进行评价和论证,它将直接影响着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意见。所以要确保建设项目评价和论证意见的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就必须要有防汛、工管、规划、水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有机配合,就必须要有专业的评价和论证组织作保障。所以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评价论证的组织形式、职责、评价和论证意见的基本格式、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和论证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消除外界的干扰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做到责任和权力统一,确保审查意见的高质量。

3 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监管力度

河道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吉林

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已审批的《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项目开工时,事先确定施工区范围、位置、和界限,与建设(或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确保河道及防护工程安全的协议或合同,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河道内的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对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使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为我们及时掌握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督促建设项目整改和加强行政许可的管理提供坚强的法律依据。

4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力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和《吉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都明确要求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河道主管机关没有强制性的约束手段,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往往忽视河道管理部门的验收,致使建设项目在没有河道主管机关验收的情况下直接投入使用。因此我们认为应规范和加强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力度,河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整个审批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对河道、堤防安全及整个涉河项目的一个安全保障的验收,科学规范验收程序,加强对项目的周边边界,建筑物坐标,占用岸线、滩地、水域、堤防桩号等长度或范围要素进行测量复核,对涉及河道堤防的改建、衔接、补偿等工程要组织专题验收,把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涉河部分的验收意见纳入到整个项目验收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新建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5 加强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宣传工作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维护河势稳定和河岸堤防安全的需要,是确保行洪畅通的需要,是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需要,是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对此我们应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宣传工作,普及河道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特别是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识到,项目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一切破坏行为的发生。

6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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