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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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对河道利用进 行监管
委 托 执 法
行 政 检 查
河 道 监 督 检 查 岗
对河道和两岸 的堤防、防岸 工程、 护堤地、 水流及河道滩 地的砂石、土 料统由河道管 理部门规划、 整治和管理
委 托 执 法
行 政 检 查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 6 条: 河道和两岸的堤防、 护岸工程、 实地巡回检查, 护堤地、 全市河道管理范 建立检查记录, 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 围内。 发现问题及时上 治和管理。 报主任。
规 费 征 收 岗
第 6 条:采砂管理费由县以上河道管理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 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23 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 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 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6 条:民 政福利企业, 劳改劳教企业、 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 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 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城镇职工中离退体人员,1 年累计 3 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 工资本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
全市行政区 域内所有河 道管理范围 (市区河段 除外)
按执法依据 标准征收
占河费、 清淤费、 损坏河道 设施赔偿 费的征 收。
委 托 执 法
行 政 征 收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 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市和区(县)河道城管执法范围暂定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市和区(县)河道城管执法范围暂定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市和区(县)河道城管执法范围
暂定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05.08.19
•【字号】沪城管执[2005]18号
•【施行日期】2005.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市和区(县)河道城管执法范围暂定分
工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5]18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水管处:
市政府第41号令和市政府[2005]第20号文件规定,市管河道的城管执法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鉴于目前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为了有利于本市河道城管执法工作的开展,经研究,本市河道综合执法市、区分工暂定如下:
一、市直接管辖河道的暂定范围
1、黄浦江,从吴淞口~徐浦大桥(关港仓库港池南端);
2、苏州河,从东港口~长宁西界(华漕)。

二、本市河道城管执法的工作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市水管处负责上述市直接管辖河道的城管执法工作。

市水管处在实施对河道城管执法工作中,使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法律文书。

其余河道、湖泊的城管执法工作由所在区(县)的城管大队负责。

还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县),仍按原分工实施专业执法。

三、工作分工的实施日期
各区(县)城管大队和市水管处自今年8月20日起,按此通知的分工实施河道的城管执法。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河道、湖泊特点制定河道城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的实施意见请于9月底前报市局综合执法处。

市城管执法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河务局基层岗位职责内容

河务局基层岗位职责内容

河务局基层岗位职责内容前言河务局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河流、湖泊和水库的组织,其职责包括水域的开发、保护、监测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基层岗位是河务局的重要环节,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实施。

一、基层岗位的背景和职责基层岗位在河务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实施和执行工作任务和计划。

基层岗位通常分为三个层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和职责区分。

基层岗位的背景是由于河流、湖泊和水库的分布广泛且复杂,需要人员对其进行分析、管理和维护。

基层岗位的职责是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一级基层岗位职责河道管理- 负责河道内水文特征的调查和分析- 监测河道水位、流量和水质情况- 维护和管理河道设施,包括航道、堤坝和水闸等- 参与河道工程管理和维修湖泊管理- 监测湖泊水文特征,包括水位、流量和水质- 维护和管理湖泊环境,保护生态系统- 参与湖泊的治理工作,包括清淤和生态修复等水库管理- 监测水库水位、流量和水质- 管理水库大坝和排水设施- 参与水库的调度和水资源的分配水利工程管理-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设计- 监督水利工程的施工和质量- 管理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三、二级基层岗位职责水利监测- 负责水文数据的采集和分析- 监测水质和污染物的情况- 提供水资源评估和预测服务水资源管理- 围绕水资源利用和配置制定计划和政策- 监测和管理地下水资源- 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 监测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参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四、三级基层岗位职责办公室管理- 协助领导和上级指导完成工作任务- 组织会议和编写会议纪要- 办理文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统计分析- 负责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进行数据分析和报表制作- 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信息技术- 管理和维护河务信息系统- 开发和维护技术应用软件- 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五、结语河务局基层岗位职责内容根据具体的工作需求和职责而定,并且随着河务局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而变化。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11篇)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11篇)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11篇)行政执法岗位职责11、负责部门相关的内外联络,提供高质量的'协调与沟通支持。

2、负责协助部门进行会议的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为部门同事提供日常行政事务的支持与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部门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位管理、差旅预定、费用申报等。

4、负责部门活动策划与实施,入内部培训及团队建设的组织、公司年会的协调等。

5、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21.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

3.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水务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务行政执法水平。

4.在水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敢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5.严格按照办案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査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不得伪造、算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6.抓住时机,广泛宣传有关水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7.积极参加水务行政执法巡查和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每年度重大专项执法活动以及日常事务工作。

8.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

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9.对水务违法案件的处罚遵循审理小组意见,不得私自变更,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执行稽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着装整洁,注意仪表,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11.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31、行政主管,主要工作为对企业机构的内部事务进行指挥、调动和决策。

2、负责单位的.直接工作,是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次还要。

配合各单位处理与人事相关的一切日常事务,协调好日常行政关系,顺利完成上级赋予的交办事项,并组织,策划和参与公司举办的各类活动。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41、协助上级做好招聘工作,包括招聘渠道信息发布、简历检索、人选推荐、电话邀约、面试安排、人才库管理、招聘需求与预算统计等。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岗位责任制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岗位责任制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岗位责任制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机关建设,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进一步提高河道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实现河道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努力创造一个高效务实,运转灵活的河道管理机构,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二)河道管理站的各项责任目标,由党支部书记、站长负责,按照党务行政职权范围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

(三)河道站的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岗位负责制,由河道站党支部、站务会负责监督,以保证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管理站的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自觉遵守管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

二、河道管理站的职权范围方正县河道管理站是方正县辖区内河道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机构规格为股级,隶属方正县水务局管理。

主要职责任务:1、负责县区内的河道及岸线管理、堤防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2、负责县区内河道、堤防、行洪区的水行政执法。

3、审批采砂准采证,收缴管理费。

4、负责县区内的堤防岁修工程计划编报、勘测、设计、施工。

5、负责县区内堤防的维修、养护及防汛任务。

三、年度任务目标1、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领会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加强单位的自身建设,为河道管理站的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2、加强方正县辖区内的堤防管理、河道整治工作。

堤防管理、河道整治工作河道站的主要职责,今年将继续围绕这个中心工作,努力做好堤防维修养护、堤防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建筑物检修、堤防绿化、树木病虫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工作。

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河道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3、加大对采砂管理工作的力度,把采砂管理工作作为全年工作中的重点。

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水行政执法大队是我国水利行政管理机构下设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和执法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一、监管和执法水利工程建设水行政执法大队主要监管和执法水利工程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渠道、灌区、水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

执法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1.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2. 对水利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违反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3. 对施工单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制止。

二、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大队还负责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主要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

执法对象主要为水资源单位,包括水库、水源地、水井等开发利用单位。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1. 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2. 对违法占用、挖掘、排放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3. 对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水环境保护督促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以低耗能、低排放、低污染的方式开展生产。

严肃追究环境违法行为。

推广生态修复、污染防治,推进全民防护。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1. 对污染、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调查和处罚;2. 对绿色生产和环保技术的推广进行监督,加强环保示范企业的推广和认证;3. 对水环境的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进行监管和督导工作。

四、水域管理水行政执法大队还负责水域管理监督执法,主要是对地面水体的管理和保护,包括江、河、湖泊、水道等方面。

执法对象主要是水域投资开发单位、沿岸居民、游泳者、水域沙滩经营单位等。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1. 对水域投资开发单位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保护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开发利用不破坏水域环境;2. 对水域沙滩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确保游泳者生命财产安全;3. 对违法占用、破坏水域、扰乱水域秩序和破坏水域环境等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河长办工作人员分工

河长办工作人员分工

河长办工作人员分工【实用版】目录1.河长办工作人员分工概述2.河长办的组织架构3.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4.河长办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5.河长办工作人员的分工对河流治理的重要性正文河长办工作人员分工在我国河流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河长制是近年来我国推行的一项河流治理制度,通过建立河长办,实现对河流的统一管理、保护和开发。

河长办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推动河流治理工作的开展。

首先,河长办的组织架构分为四级,分别是国家级河长办、省级河长办、市级河长办和县级河长办。

各级河长办相互协作,共同负责全国范围内河流的治理工作。

其次,河长办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

河长办一般设有综合部、政策法规部、规划财务部、水资源管理部、水环境管理部、水生态保护部、执法监督部等部门。

各部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以下工作:1.综合部:负责河长办的日常事务管理,包括文件收发、资料整理、会议组织等。

2.政策法规部:负责研究和制定河流治理的政策法规,为河流治理提供法制保障。

3.规划财务部:负责制定河流治理规划,申请和分配治理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4.水资源管理部:负责水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和合理开发利用。

5.水环境管理部: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管理,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

6.水生态保护部:负责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维护河流生态安全。

7.执法监督部:负责对河流治理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再者,河长办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以确保河流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最后,河长办工作人员的分工对河流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有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工作人员能够各司其职,共同推动河流治理工作。

河道管理员工作职责

河道管理员工作职责

河流治理河管员工作职责1.卖力进修.宣扬.贯彻河流治理司法.律例,按照《张家港市村组河流治理尺度》做好河流治理工作;2.积极介入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尽力研究营业,不竭进步治理程度;3.保持天天到岗到位,治理时光不得少于6小时/天,并佩带河流治理员标记,重视内心,文明礼貌;4.保持镇级河流及村重要引排河流疏浚,杜绝设置网簖.网笼.地笼等阻水障碍物,禁止栽种菱角,发明违法设障情况实时禁止并向上报告请示;5.实时卖力打捞河流水面沉没物,消除水花生.水葫芦等水生植物,消除网簖鱼罾;6.负责呵护和治理沿河设置的各类宣扬牌.治理牌,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治理工作;7.自动卖力禁止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对未实时发明或未实时禁止的,要做到实时清算;对私自占用现象实时禁止并报告请示水利站;8.卖力督促占用单位做好占用规模内的保洁及日常治理工作;9.合营水行政法律人员对违章违法行动的改正和查处工作;10.完成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村组河流治理河管员考察方法为切实加强镇村组河流长效治理,加强全部河流治理员的事业心.义务心,进步河流治理质量,特制定如下考察方法:一.采取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方法,由巡视员对辖区河流治理员根据村组河流长效治理考察表内容请求,联合巡视.考察记载,按月考察.二.工资结算1-4及12月份,合同月工资为元/月,个中元为根本工资,元为考察工资;5-11月份,合同月工资为元/月,个中元为根本工资,元为考察工资.每月采取百分制考察,当月考察分90分以上(含90分)得全额工资,当月考察分低于90分的,每少1分扣5元,直至扣完考察工资为止.三.河流治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1.月度考察累计二次低于90分的;2.未按整改通知请求整改到位的;3.在工作时光内喝酒或酒后上岗;4.因身材等原因不克不及实行工作职责的.一、考察内容:1.培训.进修.宣扬(1)积极介入各类培训.进修及例会,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2)卖力宣扬河流治理司法.律例,多同有关村.厂.私房出租户接洽,产生不宣扬.不接洽,放任乱倒垃圾,查实一次扣2分.2.出勤情况(1)义务段内河流治理员到岗到位,并配带河流治理标记得5分,未佩带标记每次扣2分;(2)每月除划定节沐日(春节七天,清明一天,五一一天,国庆一天,中秋一天,元旦一天)外,原则上不得告假,确有特别情况,需书面申请,个中事假需经巡视员.分担站长赞成,病假需有病院证实.无故旷工半天扣3分,一天扣5分,旷工者扣响应根本工资.每月工作时光许多于27天,天天工作时光不小于6小时,私自缩短工作时光的每小时扣1分,超出3小时作旷工处理.3.工作情况(1)河面情况1’河面无沉没物.水花生.小葫芦等水生植物得15分,有一处(一平方以上)扣3分;2’河流内无网簖鱼罾得4分,如发明河流内设置网簖等未陈述的扣2分;3’镇级河流及村重要引排河流内疏浚得10分,有影响引水.行洪的建筑物.障碍物及高秆植物每处扣2分,发明栽种菱角一处扣5分;4’无私自围垦水面及填堵河流现象的得4分,有一处扣2分.(2)河坡情况1’河坡清洁整洁.无乱倒垃圾.无高草得10分,有一处垃圾或高草扣2分;2’河坡无垦种.取土等现象得3分,有一处扣1分;3’河坡无乱倒废渣.农药.污水及放弃物得2分,有一处扣1分.(3)河流治理规模1’各类工程举措措施保持安然.无缺及护堤.护岸林木无缺损得4分,有一处破坏或缺损扣2分;2’河流治理规模内无乱堆乱放.乱搭建得3分,有一处不得分;3’无私自占用行动得5分,未实时禁止私自占用的,每次扣2分,造成效果的不得分,直至辞退;4’治理通知布告义务牌无缺,无小告白的得2分,不然每处扣1分.4.安然临盆(1)严禁带未成年人上岗,发明一次扣2分;(2)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发明一次扣2分;(3)严禁蛮干行动,发明一次扣5分.以上行动,累计三次者赐与辞退.四.嘉奖方法1.在各片区月度考察中总排列第一.二.三名的分离加5分.3分.2分;2.在市级检讨中义务地段经查不发明问题的加5分,发明问题的扣5分(未检讨的不加.不减);3.在治理中对治理庞杂.难度较大能战胜艰苦,工作一般的加3分;4.工作得法,有创新做法的加5分;5.各片持续三个月考察总分在前三名或半年度考察.年度考察总分在前三名的,分离嘉奖 50元. 80 元.150元.河流治理河管员百分考察表姓名:义务段:河段至段()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运行管理的规范和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运行,提高河道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河道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河道维护、清淤、航道标志设置等。

第三条河道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河道运行安全稳定。

第四条河道运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对河道运行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河道维护管理第五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问题,确保河道的通畅和安全。

第六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边坡、河床等泥沙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七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坡等设施的维护,确保其完好,提高防汛防洪能力。

第八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公众的使用权益。

第九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河道信息系统,对河道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整理和更新,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第十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河道维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河道清淤管理第十一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淤积情况制定清淤计划,按期进行清淤工作。

第十二条河道清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施工、安全优先”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清淤技术和措施。

第十三条河道清淤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严禁乱倾倒、乱排泥沙。

第十四条河道清淤工作应当注意保护和维护沿岸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河道清淤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对沿岸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河道清淤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对清淤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清淤效果达到预期要求。

第四章航道标志设置管理第十七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安全要求,合理设置航道标志,标识安全通行的航道。

第十八条航道标志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航道标志的可见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航道标志的正常运行,确保其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河道管理是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为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制定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河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利用好河流资源,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河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整治、联防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河道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管理的职责第六条国家应制定并实施河道管理发展规划,明确河道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河道管理政策,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河道管理方案。

第八条河道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河流进行日常监测,确保河道水质安全和水量合理调度。

第九条河道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功能。

第十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河道管理的措施第十一条河道监测体系要完善,监测指标要科学合理,监测结果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河道保护区域划定要明确,依法设立并划定警示标识,禁止滥采滥挖、乱倾乱放等破坏行为。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河道执法队伍,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洪和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河道管理的奖惩第十六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出色、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延误工作、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行为和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河道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制度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制度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制度河道管理职责规定制度(通用7篇)在当下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河道管理职责规定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对河道利用进 行监管
执法性 质
委 托 执 法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事项活动
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元。淘金按翻动体积,每立方米 0.80-1.20 元
域内所有河
道管理范围
第 6 条:采砂管理费由县以上河道管理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 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市区河段 除外)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23 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
执法权限
规 费 征



河道工程修建维

护费的征收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3 条: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
准征收:(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 1‰计征;对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 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 0。5‰计征。(二)、保 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5‰计征。(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5‰ 计征。(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1‰计征.
查 情况。




对河道和两岸
查 的堤防、防岸

工程、护堤地、 托
岗 水流及河道滩

地的砂石、土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岗位责任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岗位责任

榆次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岗位责任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和“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单位在局长授权范围内行使饮用水卫生等3项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

卫生监督一、二科、稽查科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分述如下:一、领导岗位职责(一)所长岗位榆次区卫生监督所受榆次区卫生局授权委托行使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能,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所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工作。

1、负责贯彻实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2、负责新建、改、扩建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进行审批;3、负责对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进行审核;4、参与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5、负责卫生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6、负责区卫生局交付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

(二)副所长岗位在所长领导下,协助所长做好各项执法工作,分管卫生监督一、二科和稽查科。

1、负责指导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行使分管科室《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审批工作;3、负责行使对分管科室发现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批准工作;4、组织分管科室执法人员对分管辖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5、负责分管科室之间与有关单位之间行政执法的工作联系和协调;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

二、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一)监督一科监督一科为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内设科室,负责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所管路段公共场所、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个人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管理相对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该科负责行使分管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负责行使对直管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轻微的现场行政处罚权。

2、行政执法权(1)行政处罚权(3项)①生活饮用水: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②公共场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河道管理员工作职责

河道管理员工作职责

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河道管理员需要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河道管理信息
05
河道管理员的工作保障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保障河道管理员的工作场所安全
提供必要的工作工具和设备
了解河道基本情况:包括河道长度、宽度、流速、水深等
熟悉河道两岸地形地貌:包括两岸的地形、地貌、植被等
了解河道周边环境:包括周边建筑物、交通情况、居民分布等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掌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和审批程序
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保护范围和管理要求
确保河道管理员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
保障河道管理员的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
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培训河道管理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提供必要的工作工具和设备
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定期对河道管理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建立完善的工作考核机制
明确考核目标:确保河道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制定考核标准:根据河道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保障河道畅通:及时清理河道垃圾,防止堵塞
维护堤防安全:定期检查堤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无损
防范洪水灾害:在洪水季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险情
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宣传环保意识:向周边居民宣传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对河道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
监管河道采砂: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管,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监测河道水质:定期监测河道水质,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河道生态系统的健康

河道管理员工作职责

河道管理员工作职责

河道管理河管员工作职责(一)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村组河道管理》做好河道管理工作;2、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3、坚持每天到岗到位,管理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天,并佩戴河道管理员标志,注重仪表,文明礼貌;4、保持镇级河道及村主要引排河道畅通,杜绝设置网簖、网笼、地笼等阻水障碍物,禁止种植菱角,发现违法设障情况及时制止并向上汇报;5、及时认真打捞河道水面漂浮物,清除水花生、水葫芦等水生植物,清除网簖鱼罾;6、负责保护和管理沿河设置的各种宣传牌、管理牌,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工作;7、主动认真制止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对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制止的,要做到及时清理;对擅自占用现象及时制止并汇报水利站;8、认真督促占用单位做好占用范围内的保洁及日常管理工作;9、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对违章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工作;10、完成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村组河道管理河管员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镇村组河道长效管理,增强全体河道管理员的事业心、责任心,提高河道管理质量,特制订如下考核办法:一、采用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由巡查员对辖区河道管理员依据村组河道长效管理考核表内容要求,结合巡查、考核记录,按月考核。

二、工资结算1-4及12月份,合同月工资为元/月,其中元为基本工资,元为考核工资;5-11月份,合同月工资为元/月,其中元为基本工资,元为考核工资。

每月采用百分制考核,当月考核分90分以上(含90分)得全额工资,当月考核分低于90分的,每少1分扣5元,直至扣完考核工资为止。

三、河道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月度考核累计二次低于90分的;2、未按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到位的;3、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或酒后上岗;4、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一、考核内容:1、培训、学习、宣传(1)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及例会,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2)认真宣传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多同有关村、厂、私房出租户联系,发生不宣传、不联系,放任乱倒垃圾,查实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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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 14 条:在河道和入海口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 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 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从事营业性开采的,要按规定向县(区)以上 河道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和采掘费。未经审批,擅自开采而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 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全市行政区 域内所有河 道管理范围 (市区河段 除外)
按执法依据 标准征收
占河费、 清淤费、 损坏河道 设施赔偿 费的征 收。
委 托 执 法
行 政 征 收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 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2、《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2 条:……占河费 的收费标准按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占用水域、陆域的面积或保护面积计收, 使用年限在 10 年以上的永久性工程及设施,按占河 10 年一次性计收;使用年限 10 以下的半 永久性工程及设施,按实际占河年限计收;1 年以内的临时占河(含 1 年以上的施工现场) 按月计收, 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收。 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 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的收费标准按土质结构、砌石结构、混凝土结构实际损坏体积计收。具 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 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事项活动 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 对经批准的河道 实地巡回检查, 建立检查记录, 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利用事项进行管 发现问题及时上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 理。 报主任。 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情况。
全市行政 区域内所 有河道管 理范围(市 区河段除 外)
按执法依据 标准征收
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对缴纳河道 工程修建维 护 费 提 出 减、缓、免 申请的缴费 人 予 以 审 核。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委 托 执 法
行 政 征 收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6 条:民 政福利企业, 劳改劳教企业、 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 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 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城镇职工中离退体人员,1 年累计 3 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 工资本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

采砂管理 费的征收
行 政 征 收
பைடு நூலகம்
托 执 法
2、《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2 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照《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 则》执行。 3、《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第 5 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必须缴纳管理费。管理费计收标准:每立方米,建筑砂:0.90 –1.50 元;铸造砂: 1.40-2.00 元;河石、卵石:1.40-2.00 元;土料:0.60-1.20 元;贝壳:0.50-0.80 元。淘金按翻动体积,每立方米 0.80-1.20 元

占河费、清淤费、 损坏河道设施赔 偿费的征收。
行 政 征 收
托 执 法
规 费 征 收 岗
河道工程修建维 护费的征收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3 条: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 准征收:(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 1‰计征;对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 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 0.5‰计征。(二)、 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5‰计征。(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5‰ 计征。(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1‰计征。
规 费 征 收 岗
第 6 条:采砂管理费由县以上河道管理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 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23 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 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 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委 托 执 法
行 政 征 收
前款所列收入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 4 条: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 1‰计征;(二)经营规模小, 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 30 元。 第 5 条: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 5 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
对河道利用进 行监管
委 托 执 法
行 政 检 查
河 道 监 督 检 查 岗
对河道和两岸 的堤防、防岸 工程、 护堤地、 水流及河道滩 地的砂石、土 料统由河道管 理部门规划、 整治和管理
委 托 执 法
行 政 检 查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 6 条: 河道和两岸的堤防、 护岸工程、 实地巡回检查, 护堤地、 全市河道管理范 建立检查记录, 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 围内。 发现问题及时上 治和管理。 报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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