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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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两类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
1. 劳动关系的概念:广义上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 劳动关系的特征
(1)从主体上看,主体的特定性
(2)从性质上看,双方关系的复杂性
(3)从内容上看,利他性,有偿性,身份性,发生在劳动过程中
3.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P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
(6)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7)个人承包经营的劳动单位
不包括以下人员: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6)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P13)
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就业管理关系;就业前培训;社会保险关系;集会,结社关系; 劳动争议关系;社会监督关系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者的权利能力
(一)含义: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二)影响因素
1. 户籍:受到户籍性质的限制和户籍区域的限制
2. 职数:原则上,一个公民在同一时期只能成为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只允许参加一个劳动关系
3. 制裁:劳动者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有可能会受到劳动权利能力被限制的后果。二•劳动者的行为能力
(一)含义: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包括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二)影响因素
1. 年满十六周岁
2. 身体基本健康
3. 智力发育正常
4. 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
(三)具体规定
1. 年龄
(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从事劳动,如果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18周岁;已满此年龄的公民即成年人才可成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未满此年龄而已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则只能成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称为未成年工;
(3)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4)退休年龄:按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能力人2. 健康
(1)疾病的限制: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紧急或不宜的特定疾病;
(2)残疾的限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行为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其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
(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国家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
3. 智力:精神健全,文化水平,技术水平
4. 行为自由: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分类
1. 以期限为标准的分类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工劳动合同;短期工劳动合同;临时性季节工劳动合同;
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
2. 以合同目的为标准的分类
录用合同;续用合同;聘用合同;借用合同
3. 其他类型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原则
1. 合同的主体要合法
2.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3. 程序要合法
4. 形式必须合法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协商一致原则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
(一)含义:是指劳动合同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它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
表示和愿望决定
(二)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其缺点
是不详细,不完备,法律效力差,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1. 含义:是指用文字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
2. 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3.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五•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含义: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起于合同生效之日,终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1. 可以订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应当订立:(1)劳动者连续干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连续干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
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3. 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